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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是新《律师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新增加了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并细化了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但律师执业保障建设在现阶段仍难尽人意,本文将从立法、司法以及观念认同等方面出发,探析目前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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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实施不仅对律师的原有权利进行了强化,而且,还赋予了律师一些新的权利。然而,要想充分的实现这些权利的运用,就需要解决多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进行了解,指出了几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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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产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在变革与动荡的社会环境下,众多的律师们在艰难的成熟与壮大,本章通过对典型区域内律师相关活动的梳理及介绍,着重介绍律师在民国时期如何发展前期业务、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并与当事人建立代理关系和获取报酬,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何开展律师工作,参与诉讼案件等等,通过具体案例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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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之一。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执业权益保障不足,职业共同体缺失,恶性竞争激烈,专业水准有待提高。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凸显,使律师业面临长远发展的机遇。我国律师应该正视当前的困境,把握发展机遇,通过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倡导和谐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突破困境,把握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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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律师形象、律师行使权利的限制、律师地位等并未得到真正扭转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在立足于我国司法环境和立法体例的基础上,主要从律师执业现状,执业的客观限制以及如何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而提出相应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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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自200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于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各方而言,实施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和困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推动医师多点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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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与律师维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律师法》、新《刑法》和《刑诉法》出台以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大幅度增加,从《律师法》实施以来,全国律师被拘、被抓的超过百起。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真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律师界要求完善立法,改善执法环境的呼声不断。而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环境的改善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但我们律师不能因此丧失信心,消极回避,悲观坐等。应该鼓起勇气,积极主动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依靠我们律师团体的力量,强化律师维权力度。 一、增强律师执业的风险意识 律师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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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执业行为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指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与律师职务相关的活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指律师在职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行为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保障和约束,而律师执业行为是律师执业规范的具体反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执业活动范围和空间的不断扩大,律师执业行为由单一的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逐步延伸到涉及国企改制、公司上市、房地产按揭等各种经济活动中。律师执业行为过程中应当包含律师执业行为的权利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的义务规范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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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江西地区是一个富有多样性的司法实践场域,而司法制度变革成效有赖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努力推进,其中以法官和律师的作用最为关键。由于狭隘的地域人际圈子,造成具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官与律师之间固结勾兑的利益联盟。而日益困窘的生活状况又加剧了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习,加上司法人员岗位轮换频繁的体制影响,使得家祠化的司法机关成为任用私人和贪赃枉法的渊薮。备受社会舆论和当事人抨击的法官和律师,同时也频频受到体制内的检控惩戒,寄望于如此消极低效的法律职业群体来推进司法制度变革前行,无异于痴人说梦。腐败不堪的江西地方司法预示着基层民众对法律信仰的彻底丧失,而这些旧法统的操持者注定要为旧法统和旧政权殉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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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四川盐井经营主要采用租佃经营的方式,本文根据有关盐业档案资料,对当时四川盐井租佃契约的种类、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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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清末颁行之《法院编制法》首倡审判独立 ,可是成效未彰清室已亡。民国初期 ,民国北京政府所颁行之宪法文件皆明定审判独立原则 ,当时的最高法院———大理院依照宪法原则以及法院编制法 ,厉行审判独立 ,其影响横向及于其他中央机关 ,纵向影响及于地方司法机关 ,可谓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其他机关对审判权的干涉。然而民国初期正值军阀混战、政局纷扰之际 ,大理院所致力的审判独立事业亦难免为时局所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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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逊位之初十几年的中国近代史,就是围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斗争史。国民党试图凭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现责任内阁和政党政治;袁世凯或明或暗地破坏该法,欲使中国社会回归传统,让自己君临天下。然而,最终双方都以失败而告终。何也?在袁世凯,大概因为封建传统思想严重,过于迷信武装的力量和政治手腕,以至于公然逆民意和历史潮流而动,冒天下之大不韪;在国民党,大概因为没有真正接受宪政文化的洗礼,没有彻底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响,对时局的把握也不够准确,以至于不知不觉地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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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后,到民国时期已经比以往任何朝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当时的所有政权都制定反恐法规,采取反恐措施,希望将其消灭或纳入管控范围,但由于各政权自身条件的限制及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个人所具有的强势特点,要达到目的并非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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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航运业和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身不足的角度出发,分析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海事诉讼与仲裁实践经验以及成体系性的司法解释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可能性,而《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更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时机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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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101-108
从1927年至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教育立法,试图将教育机构的组织、教育活动、教育管理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本文中,笔者试图将南京国民政府此期的教育立法放到近代中西方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中进行考察,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宏观上对南京国民政府教育立法的动因、教育法规体系、教育法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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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国家的立法机关能自觉认同民商事习惯的法律价值,审判机关则时常援用民商事习惯进行司法活动;北洋政府司法部曾根据审判官员的呈请,组织多方面力量对民商事习惯进行过广泛的调查;民初还形成了关注民情风俗的社会风尚。民国初年遵从民商事习惯的史实,实则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初期“关注社会生活”的理性表达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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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冬慧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137-153
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当中相对脆弱的群体。在民国社会特定的背景之下,灾荒逃民、战乱流民、失业游民及老幼病残等人构成了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状态堪忧,严重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稳定。对此,民国政府作出了必的回应,采取措施,开展立法,建立机构,与社会民众一道共同推进弱势群体保护事业,确保社会稳定发展。民国政府在开展弱势群体保护的过程中,表现出保护对象的广泛性、救济措施的主动性、政府民间的合力性等特色,值得当下的我们进一步考察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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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预算权的宪法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政府与议会在预算权方面的博弈,为探讨宪法如何恰当配置预算权提供极佳切入点.预算权的宪法配置及其实践折射出当时立法与行政机构的相互关系和地位,也揭示出宪政发展状况与阻力之所在.整体而言,当时预算权的宪法配置处于失范状况,原因在于宪法秩序不能有效建立,宪法对预算权配置不合理,国会立法迟延以及当时政治斗争极端化,缺乏将妥协作为政治的必然组成部分.这些经验教训给当代中国带来的启示是:实现有效预算的前提在于“民主”和“权力制衡”,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审计机构,立法机关向独立化、专职化和民选化转变以及培育宪政社会的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