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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与司法审查中的不可撤销性,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产生了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问题。与行政行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观范围限缩模式下,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构成存在结构性障碍,但以争点效为核心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模式可以补足重复审查的构成基础。争点效适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逻辑前提;当事人、基础事实与审查范围的同一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标准内容;在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的诉讼中,或者案件进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诉案件中确实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认定理由或裁判依据,进而影响到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法院应该重新审查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复审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审查异化情形,需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约束机制,以限定重复审查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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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6):3-7
传统的税收法定将税法严格限制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我国《立法法》给国务院授权立法开了口子,但这仍然和税收实践严重脱节,因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真正占据主体地位的是大量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在《立法法》出台后成了一个问题,如何解释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这很有必要进行探讨。198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可以作为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来源。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税收政策性与非政策性的文件,对前者可以考虑赋予其合法性,而对后者则不能予以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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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175-192
现代行政治理体系中存在着大量上位法规定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在缺乏明确立法指引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这些文件的效力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以来发布的66个典型判例的分析,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判决存在3种效力肯定情形和2种效力否定情形,并可被归入较浅审查模式和较深审查模式两个大类之中。法院采用不同程度的效力判断方式体现了保护相对人权益、尊重行政专业性、维护行政效能等不同目的,并具有中国语境下的独特意义。但是目前实践中的做法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未来应建立司法区分程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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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相区别 ,将前者不作为法律规范看待 ,但又未提出区分二者的明确标准。事实上 ,行政法规、规章与创制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效果及制定程序界限模糊 ,规范性文件还往往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基准。从德、日、美等国的有关制度可以看出 ,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界限是是否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 ,是否具有外部规范性。就此而言 ,我国的创制性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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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重要裁判说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民事司法适用之法理基础,在于其是我国规范等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法非正式法源,且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无可避免地需要适用于民事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事司法适用分为法源与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法源意义上的民事司法适用规则,包括形式、实质、程序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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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6,(6)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法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狭义合法性审查与广义合法性审查两种不同强度的审查模式。我国法院目前对于不同深度的审查标准的运用较为随意,缺乏客观化的标准,导致在审查上位法依据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时司法与行政权界限的模糊。在理论上,能够影响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度的因素包括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授权、功能、政治责任、形成方式和规范领域等等。这些因素可以通过包括制度权威和理论权威在内的权威性概念获得解释并被赋予合法性的内涵。基于这一"权威性"的理论框架,有关司法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同层次的模式可以得到初步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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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伟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90-94
在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中,最为人们忽视然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贴近并经常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法学界对其甚少关注,而这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许多重要问题存在认识上的缺陷与分歧。本文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涵义、与政策的关系、制定的主体及其权限、合法性审查和可诉性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讨论与研究,尝试澄清谬误并构建适合于我国实际的,能促进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行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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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依法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平常讲的政府“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观念及水平,出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监督,建立对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四大方面,来保障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行政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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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使在人民法院审理某些行政案件时,也不例外。因此,探讨和研究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范围根据,存在的必要性、有效条件,以及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行政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确定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首先要排除以下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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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目前,有些行政管理活动还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可循,行政机关是依据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因此,研究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判工作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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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阐述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及涉税从业人士有效区别二者并对有关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适当的期望并因而采取恰当的措施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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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监控机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2003年8月在郑州召开的全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会议之后,我国省一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这标志着我国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与治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由于行政系统自身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监控的制度本身存在难以消除的缺陷,因此,如果立法监控、司法监控得不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体制始终是残缺不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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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在法律领域存在狭义化使用的趋势。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应该高于相应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与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立法性文件也应划分为法律与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将它们混为一谈;通过宪法解释确认各级司法机关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或许是解决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混乱实践的一种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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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既非立法法源,也非审理依据。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法官疏于审查,使得其他规范性文件异化为"隐形的法律"。如此现状,令人堪忧,长此以往,会造成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共输"的局面。为改变现状,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是值得期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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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依据也是行政诉讼证据──兼与甘雯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行政诉讼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机制看 ,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司法认知事项而为被告的举证事项 ;而结合行政诉讼的任务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分析 ,此类规范性文件实为一种行政诉讼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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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属性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制定、审查、备案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表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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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依据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必须有被执行的依据,这是行政执法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欠缺执法依据或者适用执法依据有错误,则为有瑕疵的行政执法.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目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行政执法,就应以法定的法律形式为执法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的属性,因而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笔者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而且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