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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各地医疗纠纷的呈讼案件逐渐增多,司法机关判定医疗单位承担的"医疗事故赔偿费",也由八十年代末的几千元增长到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增长幅度高达几十倍乃至上百倍,医疗单位已经难以承受。最近全国一起最高数额的医疗事故赔偿案,判赔数额高至50余万元,在全国医务界乃至司法界引起震惊。常此下去,那些本来就在艰难中生存与发展的医疗机构,将会跌入一个新的深渊,这不能不引起广泛的重视。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医疗单位、社会公众等各执一辞,众说纷云。笔者愿尽所识,略述拙见,与关心此事的有识之士共同探讨。一、如何认识医疗行为欲讨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问题,有必要研究一下医疗行为问题。所谓医疗,简单讲:就是对疾病的诊治。那么,医疗行为就是诊治疾病的一种特定活动,它是无数社会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任何一种行为都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本质特征。同样,医疗行为也具有区别于其它行为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提出近几年来,医疗投诉、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在我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疗赔偿的要求,最高已超过1千万元;判决医疗机构的赔偿最多也达到380余万元。同时,患者或者其家属伤害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频频出现在媒体;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事件,也时有发生。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取代,尤其是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到位,医疗纠纷越来越成为普通百姓、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国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可是,对于什么是医疗纠纷,医…  相似文献   

3.
医疗活动具有很强的风险性 ,它受医疗科学技术、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医疗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以及病人的特异性等众多因素制约。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 ,医疗卫生事业的突飞猛进 ,人们的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 ,对医院管理、医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些因素 ,医疗纠纷愈来愈多 ,诉诸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日趋增多。本文拟对这类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认识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承担 ,由各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相应…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事故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虽然“不可抗力”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抗辩事由,但在以往的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基本上不用“不可抗力”来说事,经常是用“医疗意外”、“并发症”、“特异体质”等来作为抗辩理由。这是因为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  相似文献   

5.
浅析成立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必要性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 ,原有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正在淡化。随着各种非官办医疗机构的出现 ,患者选择就医的自由度增加了 ,就医者的价值经济、法制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几年来的病人投诉增多 ,投诉的范围比较广泛 ,辱骂和殴打医务人员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在过去解决医疗纠纷主要在医院中 ,是医务处的工作范畴 ,所依据法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卫生部门的一些规章。随着医疗纠纷新热点、新难点的出现 ,医务处解决医疗纠纷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又表现出对医学知识的欠缺 ,给医疗纠纷的第三方仲裁带来困难 ,…  相似文献   

6.
论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及其法律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及其法律补救周楠生在医疗工作中,医务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行为,造成病人受损害的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医疗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认识存在许多争议...  相似文献   

7.
钱瑜 《中国法律》2002,(3):16-18,69-7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必然损害患者人身权益,也就必然产生医患纠纷。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曾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等作了规定。该《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医疗事故处理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除卫生部门应当对产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  相似文献   

8.
法医参与医疗纠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纠纷的鉴定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单位有无过失,过失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医疗事故的性质及等级。医疗纠纷的鉴定结论并不仅限于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医患双方有无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法医在参与医疗纠纷鉴定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医疗过失是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基础医疗纠纷的鉴定与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处理密切相关。虽然《民法通则》未对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原则,医疗纠纷赔偿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有二:一是考虑到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不同于工作对象是物的其他工作,医务人员的工作。对象是有生命的…  相似文献   

9.
从广义上来讲,凡是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失误,以及认为由此引发的其他后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行使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作出裁决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失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完全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于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通常医疗纠纷是由医疗事故和医疗失误引起的.  相似文献   

10.
医疗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后果责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承担,是适用过错后果责任或只限于医疗事故责任,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不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及至医疗行政管理理论,医疗立法理论诸方面发生了碰撞.本文通过对16例医疗纠纷的总结分析,探讨医疗纠纷需适用过错后果责任而不只限于医疗事故责任。案例来源笔者于1994年底从临床和医疗行政管理、医学情报调研生涯转到执业律师的5年,在接爱咨询、受理承办的医疗纠纷案例中,属有明确的过错事实并直接造成损害的后果,或有明确的过错事实并致使贻误诊疗时机而不能得到应有的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设“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与实施将会对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产生深刻的影响。通过对《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比较,论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续受与变革,希望能有助于医疗机构管理者及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与掌握新法关于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法律新规定。  相似文献   

12.
医疗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畅密侠 《河北法学》2001,19(1):144-146
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是司法机关深感困惑的一个问题。医疗纠纷的处理范围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所引起的争端;尽管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但患者不是消费者,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公正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首先应明确何为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 )。医疗纠纷 ,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责任的认识不一致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告。也就是说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 ,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从这个意义上看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  相似文献   

14.
贺志宏 《证据科学》1999,6(1):26-26
近几年来,医疗投诉不断增多,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报道也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患者经司法程序得到了巨额赔偿,相应的医疗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受到了舆论的谴责,受到了法律的追究.不可否认,舆论的关注和监督,法律的约束,对于医疗行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不可忽视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的新闻工作者缺乏医学知识,加上对医疗纠纷的细节不太了解,有的偏听了患者一方的一面之词,出现了一些片面的报道,夸大了医院的责任.1998年4月,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发生了一起医疗意外,但由于新闻媒体的片面舆论导向,而致使该院的良好形象受到极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十万元[1],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沉重的教训.有的医院由于发生医疗纠纷,经新闻单位给以报道,人民法院又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院方承担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对于医疗技术事故或医疗差错也判令承担高额赔偿,致使一些医院不堪负债,身陷困境.由于医疗保护不力,导致不少医务人员心理不稳定,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怕担风险,这种状况挫伤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15.
刘光维 《证据科学》2001,8(1):31-32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原有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正在淡化.随着各种非官办医疗机构的出现 ,患者选择就医的自由度增加了,就医者的价值经济、法制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几年来的病人投诉增多,投诉的范围比较广泛,辱骂和殴打医务人员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在过去解决医疗纠纷主要在医院中,是医务处的工作范畴,所依据法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卫生部门的一些规章.随着医疗纠纷新热点、新难点的出现,医务处解决医疗纠纷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而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又表现出对医学知识的欠缺,给医疗纠纷的第三方仲裁带来困难,因此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独立的机构来解决医疗纠纷,这个机构的执法人员既懂医又懂法,满足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家属)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谭鸣 《法医学杂志》2003,19(3):173-17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按《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从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半年多来,接触到许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或答辩材料,其中往往以“并发症”为由申辩自己无医疗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1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仔细研读《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见,构成医疗事故需要4个要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  相似文献   

17.
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有人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感到困惑,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是事故也予赔偿的情形。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很多人不理解:什么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此项规定是否与《条例》相冲突?面对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如何把握《条例》和《通知》的精神,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营造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为此,有必要就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进行法理学探讨。  相似文献   

18.
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使得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时不尽理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效力要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法学理论,医疗过错也已涵盖了医疗事故。在目前有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医疗过错原则不失为司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  相似文献   

19.
一、对于“医疗事故”概念使用之局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单从这一界定来看,对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似乎是清楚的,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一)目前,医疗纠纷问题随着人民群众的科学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而呈不断上升趋势,且往往久拖不决。医疗纠纷久久难以解决的问题严重地困扰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困扰着各地的医疗单位,也煎熬着那些因医疗事故(或差错)而遭到人体及功能损害的病人及其家属们。医疗纠纷能否公正、合理解决,关键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结论是否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合法的和公正的。而目前医疗纠纷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就是受害的患者及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持怀疑态度,认为参加鉴定会的人员都是医疗系统的内部人员,必定会自己偏袒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决不会实事求是,因而也不会公正的。这种状况的存在,很不利于医疗纠纷的顺利和合情合理的解决,也不利于医疗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那么,目前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模式及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到底存在着哪些弊端,又该如何来加以改进和完善呢?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模式和鉴定的方式存在着这样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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