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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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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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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34)
国办发[200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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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3):1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修订后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6.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16)
国办发[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修订后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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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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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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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6,(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粮价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1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家计委《关于粮价检查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长期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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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为搞好这项改革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支持改革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要负起责任,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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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22)
国办发〔200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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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0,(10)
国办发〔2 0 0 0〕 4 0号 (二○○○年六月五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为巩固纺织压锭成果 ,防止棉纺行业再度发生重复建设 ,促进棉纺行业健康发展 ,特作如下规定 :一、“十五”期间 ,国家继续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监督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 ,继续对棉纺细纱机 (含其变型产品 ,下同。变型产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认定 )的生产实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