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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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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嘉丽 《法制与社会》2014,(13):238-239
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公共善品,它的合法性地位理应得到证实。本文重点分析滑稽模仿可否构成合理使用,分别从法条解析与法理解构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进而找寻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需具备哪些评判要素。文章采用层层递进、找寻突破、引用案例的方法展开分析,写作目的是为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操作找寻较为成熟的经验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浅析滑稽模仿与网络恶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对电影《无极》的恶搞在互联网上的迅速传播,人们对“网络恶搞”产生了广泛的关注。人们在讨论网络恶搞是否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害时,往往借助于法律对滑稽模仿合法性的审查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3.
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有可能引发我国2006年第一场广泛吸引眼球的牵涉著作权的民事纠纷。陈凯歌决定起诉胡戈的消息传出之后,网络上网民议论纷纷,也有专业学者、律师参与讨论。该案反映了技术发展给法律带来新的问题。尽管在以前也存在对电影作品等进行修改的情况,但需要较高  相似文献   

4.
滑稽模仿作为人们表达思想和进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原则上受宪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在西方国家也通常享受合理使用抗辩。滑稽模仿进入中国公民视野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已过去八年,可我国至今未针对其立法。为了避免今后在涉滑稽模仿侵权案件起诉、审判、执行上再遇困境,中国应当将其明确纳入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滑稽模仿、山寨成为社会生活的关键词。从他人作品中挪用其有影响的部分,并对其进行讽刺、调侃甚或批判,成了一种不可忽略的文学创作形式。在挪用他人作品并对其进行讽刺、调侃的过程中,滑稽模仿涉及他人的名誉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因此,滑稽模  相似文献   

6.
董东 《广东法学》2006,(2):6-10
滑稽模仿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作品,而是一种特殊的文艺评论形式。由于其大量使用原作品的内容,经常会引发侵权之诉。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影《无极》的制片方状告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入手,分析了短片的性质,阐述了在滑稽模仿这一作品形式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认为不应简单的认定胡戈侵权,要根据合理使用的四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7.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论滑稽模仿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所触动的文化、经济、道德和法律等各个层面的广泛讨论目前已趋于平静,但由此带动的网络“恶搞”1却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将著作权法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此类作品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纠纷判决的先例,学界关于滑稽模仿合法性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不能不说是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所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为了回应这一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做进一步反思。一、滑稽模仿的含义和特征“最为高级的那种滑稽模仿可以被定…  相似文献   

9.
沈丹 《法制与社会》2013,(23):67-68
当今网络信息时代,续写行为越来越活跃。而续写作品涉及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续写者的著作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其法律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并且,就目前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而言,均无明确的规定或司法判例,导致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本文试从独创性的角度剖析续写作品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续写者与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Web2.0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及数字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传统著作权领域著作权人与消费者分离的只读文化,转型为著作权人与消费者结合的读写文化,混音创作由此诞生并开始盛行.然而作为全新的创作形式,混音作品尚处在著作权法的灰色地带.因此,借鉴美国相关判例及研究,探讨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下混音作品的合法性、各类许可机制的有效性以及侵权例外抗辩规则的适用性.探索平衡混音创作人与原作著作权人的权益的最佳路径,使著作权法与技术更新相适应.  相似文献   

11.
数字网络技术标准化引发著作权制度功效的缺失。在调整作品利用关系中,著作权法开始寻求技术工具的辅助,其功能逐步为标准化的作品保护技术所替代。作品保护技术标准化虽有激励作品创作、传播之功用,但在应对技术竞争、关切消费者利益以及强化标准约束力等领域存在一定缺陷。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机构或其授权组织的干预。  相似文献   

12.
肖威 《法学杂志》2007,28(6):148-150
WTO争端解决规则和GATT争端解决程序相比,最为明显的进步就是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裁决执行监督体制,使WTO争端裁决能更为有效地履行.其中,"WTO争端解决谅解"第21.5条"争端裁决履行措施合法性审查程序"即是WTO执行监督制度的砥柱规则之一,是争端裁决能够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但是,"谅解"中关于此项程序的细节性规定并不明确,因而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综合世贸组织以往的案例,结合争端解决机构在案件中作出的权威解释,对此项程序的应用情况予以分析,并且前瞻性地讨论了此项程序未来的发展与完善趋势.  相似文献   

13.
3.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国内补贴一词,《关贸总协定》第16条第1款间接承认了所谓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的概念和区别。根据此条款,出口补贴的目的是增加出口,而国内补贴的目的是减少进口。由此可见,不论在哪个环节提供补贴,如果补贴的最终结果是增加了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性,则是出口补贴;如果最终结果是增加了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则是国内补贴。  相似文献   

14.
美国自2006年11月开始多次对中国产品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在多起调查中最终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09年和2010年中国和美国部分企业针对《新型充气非公路用胎案》中两反税重复计算等问题在美法院提起诉讼,并两次获胜,即美国国际贸易法庭两次裁定美商务部在该案中未能明确避免两税重复计算构成违法。中国政府同时于2009年在WTO争议解决程序中指控美国同时适用两反的行为违反WTO规定。该项指控也包括对《新型充气非公路用胎案》中美政府措施的指控。中国政府的指控使用了重复救济一词,而没有使用美国法的重复计算概念。2010年10月WTO专家组报告公布,拒绝支持中国的多项主张,也否定了对重复救济违法的指控。本论文以美国国内法中对重复计算违法的认定和专家组报告对重复救济违法指控的否定为基础分析该案所折射的WTO和美国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认为重复救济违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5款为基础。  相似文献   

15.
一、<邮政法>修订的立法背景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2009年4月24日由全国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此次新<邮政法>的立法环境、经济环境和指导思想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实早在1999年,新<邮政法>就被有关部门提上修订议程,期间经历多次修订,一些条文也反复调整,时值今日出台.  相似文献   

16.
客户名单侵权纠纷的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案件多发生在企业员工离职、跳槽过程中。客户名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和疑难点,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执行上的困难。现有研究对此涉猎不深。应注意区分职工一般知识、经验与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与客户自愿的不同,既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又保障劳动者择业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7.
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保证商标准确地指示商品的提供者是商标发挥识别功能的前提。对商标混淆可能性的正确认定,防止给消费者造成混乱,是商标保护的基础所在。  相似文献   

18.
继承制度作为一种主要以亲属关系为标准的资源配置机制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这一直是令许多政治家及法学家倍感疑惑的问题。就继承制度的内在逻辑而言,法定继承是以亲属关系为标准的分配财富方式,但是,会导致遗产流向不能有效利用财富的人而处于无效率状态。而遗嘱继承却是以被继承人意志为转移的资源配置方式,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效率基础,用之得当,则被继承人、家庭与社会将各得其利,遗产效率得以最大发挥。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也应在注重效率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属于绝对权请求权。我国法上侵权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大陆法系中的侵权责任和绝对权请求权两个概念。在绝对权受到侵害的不同时期或不同状态都应有相应的、有效的救济措施,对其集中规定更有利于绝对权的保护。绝对权侵权责任应适用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0.
易地改造是指将犯有特定罪刑的罪犯或是认罪却拒不执行监规秩序有可能在服刑期间继续犯罪的顽危罪犯,由甲地遣送至乙地进行监管改造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国外,易地矫正属于罪犯分类矫正的举措之一,在多数国家的行刑实践中被广为采用。司法部于2006年11月下发《关于收押黑恶势力罪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同一黑恶势力团伙的罪犯,不得在同一监狱关押;对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应当实行跨省(区、市)异地关押。"易地改造理论再一次被提到新的高度,本文从易地改造的基础架构、实践及现实价值分析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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