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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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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是否区分参与人的类型和程度为标准,划分了单一正犯体系和区分制共犯体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所有犯罪参与者只要为犯罪成立提供条件的,均按照正犯处理;将犯罪参与者以作用的大小为标准划分为主犯、从犯;对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规定了统一的法定刑;这些均符合实质的单一正犯体系的特征。将我国犯罪参与体系归属为单一正犯体系,避免了理论上因区分正犯与共犯而导致的问题,有利于科学定罪、合理处罚。  相似文献   

2.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将世界各国家、地区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体例区分为单一正犯体系和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将我国大陆地区的共同犯罪立法模式与典型的单一正犯体系和区分参与体系进行细致比较,可以认为大陆地区的立法模式兼具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的特征,实为混合的犯罪参与体系。  相似文献   

3.
在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和不作上述区分的统一正犯体系两大类型。统一正犯的本质并不在于是否区分不同的参与样态,而在于对统一正犯而言,不同的犯罪加功样态并无刑罚制裁资格上的重要性;二元参与体系在法律条文中,不仅就犯罪成立概念性地区别正犯与狭义共犯,亦于刑罚评价上区别二者之体系。二元参与体系的主要特点并非在于对犯罪加功类型的区分,而是其在规范上对于不同的加功样态机械地配置了轻重不同的刑罚效果。统一正犯概念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参与类型区分上的困难。我国刑事立法上对犯罪参与体系采用的是统一正犯概念,共犯自然不需从属于正犯成立。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共犯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二元区分体系之下必须要回答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的问题。由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采取二元区分体制的国家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正犯与共犯,且教唆犯、从犯(帮助犯)的处罚不能高于正犯,在这一背景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愈趋实质化。我国当下的共犯立法在应然层面上不能采取单一正犯体系,应该采正犯与主犯的分离式阶层判断体系。正犯的功能在于不法的连带性,主犯的功能在于刑罚的调节性。基于此一立场,间接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等概念均不应存在。我国立法之下的正犯应该形式化地予以理解。  相似文献   

5.
虽然单一正犯体系将所有提供原因力贡献的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但不妨碍在不同的行为人之间进行区分,该体系最大的优点是省去了正犯和狭义共犯的区分,最大的缺点是弱化了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区分体系,但是因为带有单一共犯体系的某些特征,导致共犯认定上的一系列难题。  相似文献   

6.
奉行"散在的思考方法"的传统共犯理论,将存在意义上的"共动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混为一谈,强调在不法阶层严格区分正犯与共犯。即使认为这一强调确有必要,也与学者们同时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构成要件实质化等主张相抵牾。刑法释义必须贯彻体系性思考,有关犯罪参加的诸多理论,应当出入于同一屋檐。据此,正犯主犯递进关系论不能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难以为运用"规范意识"概念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主张提供支撑;采纳结果无价值论就不能赞同共犯从属性说;提倡实质的构成要件论就必须坚持单一正犯体系等。从教义学基础与理论自洽性这两种不同层次的体系而言,都需要以单个行为人的行为作为理论基底,采取单一正犯视角去分析"共动现象"。  相似文献   

7.
考察各国刑法规定,以处理参与形态与刑罚处断关系的模式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的犯罪参与体系,即分离正犯与共犯的从属性说、分离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包容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没有区分参与形态,因此,参与形态与刑罚处断“相对独立”,应当归类于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而且,在具体问题上,还有着许多独具特色的规定,使得处罚范围合理、刑罚裁量得当.  相似文献   

8.
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之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1],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10.
统一正犯体系以扩张正犯概念为前提,不作正犯与共犯之间的区分,如此做法,能化解德、日区分制体系下正犯与帮助犯之界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界限、过失共犯等诸多难题;且从外观表现上,显得更为经济、便利,逻辑上亦更为通畅。但其在着手之标准、特定参与类型的除罪化、量刑事由等方面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11.
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而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形式,不属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不能包 括片面共犯,应严格区别两者。  相似文献   

12.
我们首先必须承认片面共犯的现实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在理论界,对片面共犯的定性存在着争议,或认为其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或认为可以将其视为间接正犯加以处理。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也不能等同于间接正犯,它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3.
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纠正;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部分网络共犯行为直接作为正犯进行处罚,存在无法克服的逻辑障碍,反之,还原其共犯的本来面目,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困境与罪刑失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关于片面共犯的存在与否及其性质 ,刑法理论上争议较大。本文认为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应当肯定它的存在 ,但片面共犯又不同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它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 ,应当在刑法中单独对其作出规定。只有片面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15.
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石并非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只是不要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先对行为加以“定型”,并非不要求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因此,行为共同说不能为片面共犯提供基础。现有理论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废讨论流于表面,仅立足于概念本身,鲜有涉及制度价值层面的探讨。片面共犯是间接正犯的替补概念,间接正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基于可罚性认定为片面共犯加以处罚。间接正犯的理论存在替补角色、支配说、实行行为说之聚讼,片面共犯必须在间接正犯特定理论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16.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在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间的概念。德日等国家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  相似文献   

17.
片面共犯在现实中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其具有犯罪性与可罚性。片面共犯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也不同于单独犯,更不能等同于间接正犯,片面共犯应视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8.
我国近年以来的刑事立法,增设了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传统共犯从属性的理论症结在于现实性滞后与体系性脱逸,其突出表现于网络犯罪领域以及"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等问题。而相对于共犯从属性的共犯独立性理论更加符合现时代的刑事政策意蕴而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片面共犯,但关于其存废问题,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片面共犯理论主要有两个瓶颈:片面共犯与我国现有共犯理论的矛盾;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因此,应当拓展共犯理论的内涵,以达到整个共犯理论体系的协调;此外,应当认识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存在根本区别,间接正犯不能完全涵盖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20.
在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脱离制度,不仅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从共谋共同正犯关系中脱离的行为人进行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举措,更是弥补我国现有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在解决退出共犯关系问题上的不足的必要手段.同时,这一制度的确立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共同犯罪理论,进一步限制共犯制度的处罚范围.不同类型的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成立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追随型”、“平等型”以及“首谋型”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成立条件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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