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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8条将统一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制定主体规定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并未明确该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实践中,“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均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在改造路径上,应该将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主体进一步明确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对程序加以规范。从短期来看,应完善相关行政听证程序,提高公民在决策中的参与度,特别需要为公民在立法程序中提供参与渠道。从长远来看,土地征收事务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事权,不应属于相对的法律保留范畴。由省级人大制定该标准仅是全国人大未进行立法之前的权宜之策,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相对统一以后,再上升为国家立法。为了增强农用地征收补偿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宜进行《土地征收法》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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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是法制社会和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行政立法中落实公民参与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当权不对等、行政立法程序中公民参与的可操作性空间不足、行政立法过程中透明化程度不高、缺乏对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程序权利的赋予和行政立法主体程序义务的约束等问题.对此,采取明确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将多中心治理引入行政立法等措施是在行政立法中有效吸纳公民参与的主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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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送带理论认为,立法机关能有效控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然而行政裁量权的扩张使这一理论陷入困境。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及程序控制是制约行政裁量权的传统模式,但这三大模式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治理成为当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并且公民参与可以成为制约与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路径。公民参与作为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新模式,它来源于传统的程序控权,但相比传统的程序控权,又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人们应将其置于宪政框架下来理解。公民参与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可以通过正式途径与非正式途径实现,而后者又可分为非正式途径的公民主动参与及非正式途径的政府主导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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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于我国的集体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应当借鉴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注重公民的受告知权和听证权,必须尊重国内法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在对集体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征收的必要性,不能不考虑带来的损害和收益,盲目地进行征收。在进行补偿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制定补偿的标准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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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统控权理念影响,“行政征收”的内涵与外延已无法适应行政法治实践。反思传统控权模式下的城市旧改征收制度可知:“行政征收”概念有待理清,地方立法中关于“二次征询”程序的规定违背制度设计之民主原意,签约率的确定亦不符合行政程序的契约性。考虑到“二次征询”程序可能会为政府因资金短缺等原因而为刻意提高签约比例提供合法空间,并有助于非常态被征收人阻碍签约进度,有必要在多元利益的均衡下改进城市旧改征收制度。待更新制度主要有:非常态被征收人排除机制,公民参与确定“二次征询”比例;在补偿与资金短缺问题上,对价补偿最低原则需确立,并适度考虑合理引入社会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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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行政是制约单边立法、实现依法行政、监督行政合法性的主要方式之一。当代政府和人民对依法行政的高要求亟需对公民行政参与做更全面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通过公平公正理论的探究,理清公民行政参与理论上的作用,进而通过对我国国情的具体分析,总结出在我国推进公民行政参与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公民参与行政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推动力量,应该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渠道,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为推进公民参与行政创造更好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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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作为公用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限制征收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针对我国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征收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程序、充分重视调查程序、应以公开为原则、应以行政相对方参与为原则、完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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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事实表达意见的机会,通以公正、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应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要在所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执行复杂的听证程序,造成许多负担会影响行政效率.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法规均对行政听证作了规定,行政听证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而占有重要地位.完善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应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行政听证的法律程序,进而更好推动我国行政管理的健康合理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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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主要有契约方式使用合法、契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契约内容合法、契约缔结程序合法。行政契约撤销原因的确定,应当充分借鉴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法制、私法契约撤销的理论及法制,具体分析行政契约合法要件的缺失对行政契约效力的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充分权衡撤销行政契约对于行政契约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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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资源法律体系及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水资源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二者相互混合,不能分开。水资源的这两种属性决定了对其的法律调整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宏观的法律制度,又有具体的管制制度。构成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主要有水资源宪法法律制度,水资源环境法律制度,水资源民事法律制度和水资源行政法律制度。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除了理论上的创新外,仍需对有关的法律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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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53-56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完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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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宪”后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对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两个规定之间的关系。财产权保护的法理依据应当是财产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而不是“所有制”的优越性。有关私有财产权保障的条款应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而非总则的“基本经济制度”部分。立法上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时要既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又处理好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为增强法律实效,实践中应有效限制行政权力,进一步放宽对私营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培植尊重私产和正当程序的宪政观念,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社会公正,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分配,对完善宪政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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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程序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然后从步骤、方式、顺序、时效等方面加以分析 ,并考察该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合理 ,是否尊重和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造成损害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程序瑕疵 ,经补正后可以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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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权力监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 ,如果行政指导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 ,相对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借助合同法上的要约与承诺理论 ,来分析在指导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强制性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指导与否、是否有寻求救济的其他途径等因素 ,区别行政指导的具体性质 ,为相对人确定相应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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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