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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法理上,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例,研究刑法上持有的构成特征、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的原则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具体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笔者在政治课教学中发现,很多学生认为:犯罪就是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绑架之类的行为,一个人只有积极地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这个人“啥事没干”就不会构成犯罪。这种认识是比较片面的。我们在教学中应该运用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引导学生走出误区,全面认识犯罪的危害行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有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两种。作为犯罪即积极的犯罪,是指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应该说,作为犯罪是犯罪的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4.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5.
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两罪相同与相似之处表现在:两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都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在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作为行为目的。两罪在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犯罪形态和诉讼程序方面都表现出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罪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特点是涉案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形式多样;涉案团伙多以合法身份为掩护,犯罪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周期长,犯罪行为暴露具有滞后性;非法集资组织结构严密,犯罪成员具有团伙性。打防非法集资犯罪应党委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多项侦查措施并用,并抢占舆论制高点,引导涉案舆论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7.
法律问答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就一定构成犯罪吗编辑同志:岑某非法采伐一棵直径为20厘米的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椿树,卖得50元后,被林业公安查获。经查,岑采伐前并不知道椿树是国家保护的树种。请问,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贵州岑启洪黄汉文岑启洪、黄汉文同志: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所采伐、毁坏的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过失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不构成本罪。从本案看;岑某虽然实施了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任何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犯罪的客问观方面除危害行为外,还包括犯罪对象、犯罪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对于犯罪客体和主观方面大致相同的犯罪来说,量刑的轻重主要取决于客观方面的一些事实,因此,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量刑的轻重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第一,犯罪对象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所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例如,张三杀死李四,李四就是张三杀人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甲窃取乙的钱包,钱包…  相似文献   

9.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则此种行为由于没有共同犯罪主观联系的支撑而脱离共犯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其他共犯者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称为共犯过限。就实行过限之前的构成共同犯罪的那一部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是存在共同故意;而对于过限犯实施的过限部分的犯罪而言,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此时过限犯的主观方面罪过表现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10.
中止犯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犯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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