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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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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公证证明标准提出的意义公证本质上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法》第二条对于公证所下的定义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目的是要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那么,如何保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构出具一份公证书的依据又是什么?公证活动既然是一种证明活动,事实上是公证人员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收集证据材料,对证明对象的一种认识和判断。这里证…  相似文献   

2.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条文规范了公证证明对象的范围.在我们日常的公证工作中.时常需要对公证证明对象的原因性进行审查.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公证证明对象的原因性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难以对这些原因性进行一个合法性的判断,也正因如此.我们会对一些难以把握的公证申请予以拒绝.  相似文献   

3.
公证事项的证成就是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为出具公证文书这一决定提供充足、真实的理由、合法依据的活动或过程。《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这条法律条文对公证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理论在公证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公证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一种非讼的方式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律秩序之和谐。公证当事人是实现上述目的整个过程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他们不仅直接推动了公证程序的发生、展开,更承担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5.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这一规定确立了公证当事人的举证制度;但是,如何来认定公证活动中证据的充分性,如何将公证证据与民事诉讼层面上的证据相连接以及在公证实践活动中如何加以应用是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6.
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直以来,公证被定义为一个证明活动.公证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被简略地理解为证明。原《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明确了公证的证明属性;现行《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7.
李正权 《中国公证》2011,(11):31-33
一、公证的心理作用1.为当事人减轻或排除风险按《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说的白一点.也就是有了这一纸公证书.当事人如果要打官司胜算更大。但是,对相当多的当事人来说,来做公证.  相似文献   

8.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该项业务都被确定为公证机构基本证明业务之一。  相似文献   

9.
张烽 《中国公证》2008,(6):28-30
法的运行本质是对权力运行的规定和约束,①通常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乖守法等几个环节.公证活动是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②无疑是属于法的运行活动.目前公证界对于公证活动究竞属于哪一个环节,公证权具有法的运行中的何种意义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明确这个问题,对于合理规范公证机构的定位,规范公证活动中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我们常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要想让“字据”成为认定实事的依据还应当经过公证这个程序。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  相似文献   

11.
证据保全是现代公证机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明确含有“保全证据”这一事项。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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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论公证目的     
《公证法》上的公证目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的实体法、证据法或诉讼法(包括公证法以及仲裁法)意义上的真实目的。公证制度所保护的并非直接的公证目的,因此与公证目的具有一定的距离。公证目的的研究是法律体系原则、保护公众利益、规范公证程序与公证业务的客观要求。现行公证法律规范、法律职业人等对于公证目的的认识有限,而公证告知、快捷公证程序、非诉确权程序均是实现公证目的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14.
程芳仁 《中国司法》2013,(10):53-55
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34条和其他相关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优惠的或无偿的公证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尽快完善。  相似文献   

15.
《公证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专列一条是《公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法定程序.告知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6.
在实际的公证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量是在对各种的公证咨询作解答。这些咨询解答各式各样,涉及公证的方方面面,而同时也由于咨询解答在公证活动中司空见惯以及并不产生直接的公证价值体现,于是往往不被重视。可是细想之下,其实很多公证机构都将"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作为公证员日常公证活动的一个服务要求,可见,咨询解答在公证活动中实际上是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徐滔 《中国公证》2006,(5):11-13
我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笔者认为。该条款首次规定了公证人在公证程序中的释明权,在制度上完善了公证程序的审查手段。有利于全面有效地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18.
李全一 《中国公证》2008,(12):27-29
我国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走过了光辉的30年.30年的开拓与发展,使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层次不断深人,服务价值和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青睐.  相似文献   

19.
法律明确规定公证证明真实合法,但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公证确认的权利能保证实现,公证要确认“可行性”。“保证实现”的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具了公证书,该权利就能保证实现。比如合同公证,确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得的利益就可保证实现,否则,公证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行陛”的观点认为,公证不仅要确认公证事项真实、合法,而且要确认可行.即公证要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公证的这种认识,我们在一些教科书上及公证宣传媒介上即可见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对公证的表述是:“公证,是……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公证功能论     
谈者  徐梁栋 《中国公证》2012,(12):44-47
一、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功能实现机理分析据《说文解字》解释,“纠,绳三合也;纷,马尾韬也”,是一种纠缠、缠绕的状态.又指争执。就法学而言,纠纷则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①.或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的对抗行为②。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表象来看.公证的主要职能是证明,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的,与英美法系形式公证不同.拉丁实质公证制度能够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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