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如何理解此款法定定义时,亦即在如何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时,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着不同看法。本文在分析法定主义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之不足的基础上,论证一般条款说的合理性,指出一般条款说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实际适用,而且形成了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类型。最后提出完善现行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我国于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不能够涵盖现实中的新情况。由于立法中缺乏得到普遍认同的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的规定,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狭小,加重了该法的滞后性。本文在分析设置一般条款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完整的一般条款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施行十几年来,对我国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加重了该法的滞后性,本文在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一般条款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完整的一般条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一般条款是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魂.一般条款在上游连接起立法目的,在下游连接起法律责任,从而支撑起整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适用体系.因此,一般条款的调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的关键.德国201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面上对一般条款进行了精简,实际上却通过其拆分,树立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者保护的内部二元体系.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一般条款的修改止于不正当竞争定义的补充,一般条款系统化功能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待于下一步的彻底改革.  相似文献   

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准确把握其基本定位和基本观念,注重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妥善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贯彻自由竞争和市场效率的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定义性规范的严谨性,吸收现代元素,又要考虑其一般条款的适用属性,突出其行为特征.既要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又要在规定中体现限制适用的立法态度.对于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在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总结吸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互联网条款"应当慎重,已有的类型化情形未必适宜.行政强制和民事救济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要重点强化民事救济.  相似文献   

6.
尽管学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地位尚存争议,司法机关业已开始运用该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呈现出的新形态进行裁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将《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予以合并表述.合并后的一般条款在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评判时应考虑行为损害的法益和造成的后果,兼顾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在具体案件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7.
陈甜甜  陈超 《法制与社会》2013,(17):242-24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制定并实施以来,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合法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权益方面起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加之当时立法经验的缺乏、立法技术的不足和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的缺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由此引起了学术界对此法修改的热议,现针对学界讨论最激烈的一般条款、经营者范围问题谈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宁立志  赵丰 《知识产权》2022,(12):40-6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修法设计和实践适用已引发诸多争议,反映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此问题上仍缺乏通识的话语体系及立法论和方法论的共识。从规范演进的视角来看,一般条款作为早期概念法学的产物,其新发展已呈现出立法论向方法论、强道德性向弱道德性、原则化向规则化、宽松主义向严格主义等鲜明转向。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范适用应立足于“在立法论上缓和争执,在方法论上引致共识”这一出发点:首先,从适用主体和权限来说,为充分应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所带来的监管挑战,未来应赋予中央一级的市场监管机构适用一般条款来认定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限;其次,从适用空间和顺位来说,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之间具有严格的补充适用关系;最后,从适用标准和范式来说,对竞争行为的评价可遵循“确认制度利益”“评估利益损害的量”“考察利益损害的质”“符合基本原则解释与立法目的限定”这四个具体步骤。  相似文献   

9.
郑友德  范长军 《法商研究》2005,22(5):124-13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系规范性法律概念。它一方面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克服其不确定性有赖于法官在司法中对一般条款中的“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等抽象概念具体化为判决规范。与德国、瑞士两国的立法、司法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缺乏定义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保护法益有悖于立法旨意、“诚实信用”原则错位等缺陷,致使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一般条款解释空泛,适用不当。因此,我们应参照瑞士法关于一般条款的结构,并借鉴德国法关于一般条款的司法经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并使之具体化。  相似文献   

10.
陈耿华 《法学》2023,(1):164-180
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形式功能确保了对非类型化竞争行为作出否定评价的可能性,彰显了法内因素对法益衡量的决定性价值,属于一般条款的应有之义。实质功能的重要性,则与类型化条款的发达、判例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权威社会认同度的提高成反比,折射出特定法治发展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对法外因素的开放程度。实质功能并非如形式功能般不可或缺。因此,有必要随时依法律和社会发展状况调整一般条款中实质功能的权重。  相似文献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解决互联网领域频发的纠纷至关重要。现有理论和实践未能足够明确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第2条第1款的市场道德标准仅具有表征性而缺乏根本性。第2条第2款的市场效果标准才具有根本意义。互联网领域飞速的技术演化,令任何拘泥于具体行为模式的规则都容易过时。只有以维持未扭曲的竞争秩序为目标,才能灵活而根本地把握网络竞争秩序。部分互联网竞争案件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和根本目标上的一致,是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现有的分轨评价程序,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过错的地位众说纷纭.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但又具有特殊性,其立法模式为行为规制法而非责任承担法,其保护对象为法益而非权利,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过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梳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过错地位的差异,可以发现过错的要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法益的成熟程度呈现反比关系...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和第二含义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 “怕上火广告语案”中原告的商标权保护请求无法成立.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问题;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规定,既不满足该条适用的前提预设,又因判决未对“公认的商业道德”予以充分释明而存在技术上的瑕疵.  相似文献   

15.
面对新型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纠纷,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时常会分析一般条款的内涵,创立有普遍适用性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规则,以实现抽象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这些司法裁判规则虽然有助于明晰裁判标准,但往往在内涵或外延上对一般条款有突破,存在逻辑断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是由其功能决定的,其具体化确实需要形成次级规则.但这种次级规则的建立,关键在于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充分说理,形成“个案规范”.在此基础上,通过类型化方法,可以逐渐探索和形成不同类型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6.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合理适用一般条款有效解决个案以捍卫竞争伦理底限,为经济活动提供司法指南,但同时不过分干预市场自由竞争,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通过系统梳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逻辑,并结合国内外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理论进行分析,法院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不仅应考量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应该评估涉案竞争行为对竞争所造成的客观损害。  相似文献   

17.
周樨平 《现代法学》2015,(1):172-183
我国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的权力。一般条款以高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如果授权执法者在适用过程中进行价值补充,执法者就因此获得一种立法性的裁量权。就我国现行执法体系而言,竞争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存在法治层面的正当性隐忧,控制裁量权滥用的制度保障措施也有欠缺。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加强行政程序的公众参与,是满足裁量权正当性的基本要求;限定裁量权行使的最佳范围,进行自我控制的功能建构,实现司法审查的良性制约,是防止裁量权滥用的必要保障。以一般条款的实施为契机,我国竞争执法机关将完成从传统执法机关向现代管制机构的演进。  相似文献   

18.
本文探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措施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条款和立法漏洞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19.
张存美 《法制与经济》2009,(10):48-49,5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施行近十六年,该法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是,该法制定之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很多问题没有显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暴露出来,并且出现很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很难适应与经济发展的需求,其缺陷日趋明显,亟待完善。目前,《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立法机关的急迫任务。  相似文献   

20.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采取法律控制相当重要。然而控制模式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关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采取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相结合的模式,但是没有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欠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