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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基本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更为简便的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而通过票据外的转让方式转让票据,如通过公司的合并、继承或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票据,虽然也能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果,受让人也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受让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时,应举证证明其实质权利的存在,因而不能成为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2.
保护合法持票人是票据法的根本任务,同时也是各国票据法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票据法通过对合法持票人的界定,赋予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限制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在持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恢复权利的行使,给予了持票人最强有力的保护。一合法持票人的界定所谓合法持票人,就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票据之人。如通过票据行为、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票据。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关于合法持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各国票据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在…  相似文献   

3.
票据注重流通的天性是通过背书或单纯交付体现出来的。背书是一种广受关注的流通方式,单纯交付由于其不能增加票据的安全性而受立法的限制。但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票据流通方式,单纯交付的经济性能是不容忽视的,而我国的完全否定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4.
1996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 31条规定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 ,证明其汇票的权利 ,从而提出了“票据背书的连续”这一票据法理论和实务中都极为重要的票据法问题。笔者试图就这一问题中所涉及的几个方面作些探讨 ,以便于我国《票据法》的顺利实施。一、票据背书连续的意义票据背书的连续是指在记名式票据的关系中 ,自票据受款人至最后的票据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所有转让背书衔接而无间断。依我国《票据法》第 31条第 2款的规定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 ,转让…  相似文献   

5.
空白票据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票据现象.为了使空白票据发生其应有效力,必须赋予持票人空白补充权.持票人对票据进行补记时就可发生使未完成的票据成为完全票据的效力.空白补充权是一种形成权,其权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其他人不能干预.在持票人行使空白补充权之后,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并且被视为自始存在票据权利,但任何权利人不得滥用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   

6.
付款人在基础关系中对出票人指定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其他持票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出票人所指定的权利人对付款人也不享有付款请求权;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地位如同原因关系中的第三人,对持票人不负有支付票载金额的票据债务,当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仅指即期汇票中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有决定是否承兑和是否付款的自由,不须对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现行票据权利体系理论存在属种概念间定义不一致,内部构成缺漏及其间关系错误等问题。应修正票据权利的定义和内部构成,完善票据权利体系理论。  相似文献   

7.
票据抗辩权的确认钱卫清,郭玉元一、票据抗辩及存在的问题票据是一种具有流通性的债权凭证,它以书面的形式,载明债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款项的义务。持票人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发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  相似文献   

8.
论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裁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其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为汇票,本票中付款后  相似文献   

9.
票据追索权亦称偿还请求权或溯求权,是指由于某种障碍而使持票人无法实现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及其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虽然用为数不少的条款对“追索  相似文献   

10.
论票据对价     
对价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英美法院在对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是只要受诺人为交换承诺人的承诺遭受了法律上的损失,就存在充分的对价.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对价.对价无须和票据金额完全相等.一般的无对价取得票据,取得的票据无效.对于善意权利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不应纠缠于持票人是否支付了对价,而应判断持票人支付的对价是否相称,而这需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运作.  相似文献   

11.
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我国《票据法》确立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可以要求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2.
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维护 ,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 ,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同时 ,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但理论上对空白票据制度的研究几近空白。本文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性质、补充权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的规定并不一致,引发了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议。争论所指向的深层问题在于票据质权设立中的公示方式,即将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一种票据质权设立的公示手段是否足以达到物权公示的目的。票据质权的公示涉及票据质权公示的效力和票据质权公示的方法。在我国采公示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下,票据质权公示的效力包括质权设立的效力、公信力和对抗力。票据质权公示的方法是交付并背书。  相似文献   

14.
背书从其目的和内容上可分为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与质押背书。在我国 ,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流通 ,但并非所有持票人都可以任为任何一种背书。在背书受到限制的时候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所为的限制及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限制 ) ,能否为背书 ,为哪一种背书 ,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文章从此角度出发 ,探讨相关背书问题。  相似文献   

15.
从空白票据本身的性质及公示催告的作用来看,持票人非由于自己的本意且无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对空白票据的占有时,可申请公示催告.空白票据丧失后,经公示催告,则发生四个方面的效力保持止付通知的效力,防止票据的善意取得,成为取得除权判决的前提,防止第三人行使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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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质押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票据质押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即使当事人没有采纳书面形式,但是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占有的,质押合同之形式瑕疵得以补正,合同仍然成立。交付不再是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票据质权之生效要件。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24条之规定与《票据法》第35条之规定并不冲突,只是二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票据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可以设定质押,而占有改定则不能。  相似文献   

17.
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保障票据的流通与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法上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付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判断标准,然而两个法律均未明确给出交付的定义.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认为交付是合同当事人转让对货物的占有的法律行为,由此,交付是合法行为,任何非法行为均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交付,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交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实,更不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交付是一个法律行为.文章还对我国合同法就交付的具体规定、违约对交付的影响、保留所有权约定中的交付问题、试用买卖中的交付问题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民法上的抗辩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即产生新的抗辩,这表明民法上的抗辩着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票据抗辩则不同,票据法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信用性,特规定了特有的抗辩切断制度,体现了票据法注重对合法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如不提示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如不缴出票据,就不能受领票据金额。因此,票据的占有与其票据权利的行使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但是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票据上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丧失并非基于票据权利人的真实意志,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法律仍须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失票人仍可依票据法规定的救济措施得到权利上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在若干问题上学术界认识不一,法律规定亦未臻明确,有必要作一探讨。一、“票据丧失”的适用范围1.对“票据丧失”的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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