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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罪犯假释率较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假释率较低是多种因素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假释率较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解决这一问题,需从减少假释的自由裁量权、缩短适用假释时间期限、明确风险责任、完善社区监督等方面发展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逐步提高我国的假释率,使假释逐渐成为被判处自由刑的受刑人回归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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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报应刑主主思想和重刑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主张“假释奖励说”,对拟假释罪犯的再犯危险性评估缺乏说服力等原因,我国的假释率偏低,假释工作明显落后,这与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大趋势极不适应。只有提高认识,转变思想,完善相关立法,才能推动我国罪犯假释率的提高和行刑社会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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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是亚太地区假释率较高的国家之一。在假释前,假释委员会需要对罪犯进行评估。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以详尽的材料,说明假释委员会需要掌握的评估情况,从而引发对假释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由此提供对我国的假释制度的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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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碰到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问题主要涉及假释罪犯罪行、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周边环境等等方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提炼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基础、预判机制,并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为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的运用做出绵薄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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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确保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现实中各地虽早有探索,但仍缺乏一个统一的章程。本文分析假释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之意义,参考本土以外社区矫正的优点,尝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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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不仅具有缓解监狱压力、增强刑罚经济性、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实现刑罚个别化、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等重要功能,而且对惩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安定和人民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因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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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一)德释的适用还相当局限
1、适用局限的基本状况。过去多年,我国的假释适用持续在很低水平,全国的假释率长期在3%以下。从北京的情况看,罪犯假释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2000年~2002年3年罪犯假释率也不过分别为2.2%、2.48%和2.3%。社区矫正试点开始以后,特别是先期试点的省(区、市),假释的适用情况呈比较明显的扩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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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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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假释法律的状况,不仅关系到监狱机关的工作,而且涉及到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更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要更新观念,提高对现代行刑理念的认识,以激励罪犯积极进取继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切入点,从调整完善假释制度入手,使假释制度法制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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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1,自引:3,他引:8
假释作为刑事奖励措施,在改造罪犯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极大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但是,在实践中假释也面临许多问题,阻碍假释的适用。要更好地发挥假释的功效,应以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假释制度。假释审批权应归属新设立的假释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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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假释适用率则较低,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应扩大假释适用。对于罪犯再社会化,应考虑社会容忍度,并完善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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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暴力性犯罪适用假释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一种表现,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产物。修订后的刑法对假释条件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假释适用对象范围的限制,是适用假释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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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依法治监的进展情况,有必要把罪犯技术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以经济理念来操作整个办学过程,在行刑教育与行刑社会化的结合点上确立新的行刑模式,使罪犯的技术教育成为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为罪犯刑释后谋生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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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需要从理论上弄清其与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的区别与联系,明确其在改造中的地位与任务;从实践上做好教材、队伍、设施、手段、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遵循“认知教育——意志力教育——情感教育——人格教育——社会性教育”的过程,从传授心理学知识入手,分析不良心态危害,教给罪犯自我调控的方法,增强改造的信心。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选择与体系的构建,应坚持“以罪犯为本”的理念,采用生理——心理——社会——教育协调作用的整合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