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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在商标审查中对近似商标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一个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审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是商标局在商标审查工作中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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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商标注册无效审定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保证商标注册可靠、稳定,防止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首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亦即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按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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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25日美国DG通讯有限公司向我国商标局提出了文字MACWORLD(见图1)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于1988年3月30日予以公告。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美国麦克唐纳斯(Mc-DONALD′S)公司对该商标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异议,指出本公司已于1979年7月开始先后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McDO-NALD′S文字商标,以及该文字和其他图形组成的联合商标(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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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TRIPs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是,用什么方式保护地理标志,无论在WIPO中还是在TRIPs中,都存在严重的分歧,我国理论界和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对立的意见。本文认为,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商业标志,其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都是标示商品的来源,即识别性,因此,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我国自1994年以来的实践证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能够很好地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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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8日,成都迪康制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好迪康"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申请号为1811777,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的"浴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好迪公司)依法提出异议。200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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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构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采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存在着缺陷,它无法提供对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其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征,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总则;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和注册;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争议的解决;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规定以及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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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下称王致和腐乳厂)提起的商标侵权上诉案,并当庭作了宣判.下面笔者试图对本案做一评述.1985年4月30日,王致和腐乳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王致和”牌商标,并获准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腐乳.“王致和”商标属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市顺义县腐乳厂(该厂系顺义县李家桥中学校办企业,下称顺义县腐乳厂),曾于1987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致和”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因主致和腐乳厂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通知双方:双方商品相同,商标名称近似,异议成立,“致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1989年6月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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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2013年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新《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限定,修订后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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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无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都是一个备受重视而又分歧很大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争,说到底是各国的经济利益之争,知识产权不过是各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工具,期望利益对立的不同国家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可能的。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提高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当采取支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立场。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双轨制,即对于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重要意义的茶叶、中草药等的地理标志,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注册保护,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继续按照商标法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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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制度起源于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产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规则。日本长期以来主要采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虚假标示原产地的行为,以此来保护正宗地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其《商标法》中也不允许将没有显著性或者易导致误认的地名注册为商标。2005年日本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关于地域团体商标的规定,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并依法使用。近几年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加以运营已成为日本区域经济相关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组成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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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和商标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客体,二者虽都能体现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对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既进行严格的保护又进行适当的权利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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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各类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累计总量已达422万件,注册商标累计总量达249.9万件。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以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越来越多,名字被他人频频抢注让名人们不堪其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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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湖南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显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湖南各地区的名优特产众多,但注册保护的空间亟待拓展;从微观的分析来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证明商标保护两种模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其存在的冲突尚待协调。应普及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知识,实现地理标志两种保护制度的兼容互补,促进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工作的开展,推动地理标志名牌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