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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伟 《政法论丛》2005,(6):58-60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2.
本文案例启示: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德日精确化刑法体系的概念,与我国刑法中醉酒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根据完全迥异。同时,意见分歧对立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不同,从我国当  相似文献   

3.
柳牧 《法制与社会》2014,(14):277-278
"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中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它既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又与责任原则内容戚戚相关,而这两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础。原因自由行为重点考量的是行为人在进行结果行为时的状态,这种状态的产生是由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所带来的。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视角出发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厘清原因自由行为的本质内涵。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学说的介绍分析,试找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同时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相关理论对于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立法形式肯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其立法模式却不相同,有些国家采取总则式立法模式,有的国家采取分则式立法模式,有的国家则通过判例认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尽管有他国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但是因为立法状况和社会现实等相关因素,我国刑法在解决原因自由行为时仍面临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5.
原因自由行为涉及了近代的责任原理和构成要件理论之间的相克矛盾。本文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困境入手,旨在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通说提出批判和重建。文中认为通说存在逻辑前提不当、违背实行行为理论、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无法解释适用等缺陷。  相似文献   

6.
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中,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原因行为之时希望或放任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不宜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用语。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行为人的客体错误,在归责层面上属于打击错误。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没有中止形态存在的空间。它不仅可以存在于纯粹结果犯之中,而且也能在限定行为模式结果犯、单纯举动犯甚至自手犯之中存在。  相似文献   

7.
戴忠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278-27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8.
刑法视野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臧震 《法学论坛》2004,19(3):72-76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西方一个颇具争论的问题 ,它对传统刑法理论原则具有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我国应以此理论为基础 ,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 ,修订并完善我国的刑法典。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型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集中体现在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其在立法时并没有针对醉酒后行为人可能陷入的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内涵相去甚远,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解释论上的困境。鉴于此,在借鉴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出发,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理论依据不同于通说"区分说",而是"综合说",主张探究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时,应当结合原因行为时和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综合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1.
黄伯青 《人民司法》2012,(18):14-17
自陷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被告人是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均不得免责。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无责任能力和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但对鉴定结论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或称限制责任能力)的精  相似文献   

13.
原因自由行为的麻醉程度仅限自醉于无责任能力的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能为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在于间接正犯理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麻醉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4.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当吸毒后陷于如同“精神病人”一样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该如何评定上。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从严把握,认为吸毒本就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危害行为更应严惩,可参照刑法对醉酒者的规定而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人则认为,由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碍者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如果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时,就应该像精神病人一样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另一种是折衷办法,即结合其对毒品的心理态度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状态来考虑,对自愿吸毒者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对非自愿下吸毒者,则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作者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这种评定意见也与多数西方国家目前通行的做法相接近。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学界对责任能力概念的表述虽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把责任能力解释为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这种解释可把责任能力称为犯罪能力,至于责任能力概念中是否包括刑罚适应性,则未作专门论述。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有些刑法学者提出了责任能力既包括犯罪能力也包括刑罚适应能力(也称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论点,认为  相似文献   

16.
牛新凯 《法制与社会》2011,(25):251-252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概念,它丰富并且补充了刑法学的理论,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其中尤以涵义本身和"可罚性"充满争议。本文主要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涵义和可罚性中争论的各种观点,并且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该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形,在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同时,针对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的冲突,提出"应该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视为一个行为进行评价就不会与责任原则冲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为内容的责任原则。"结果行为说"与"两分说"因与责任原则存在冲突而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利用行为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应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并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与间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将自己的身体当作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对其实行行为的着手,需要能够看出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相似文献   

18.
张静 《法制与社会》2010,(7):5-5,14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使其存在备受争议。本文将就其可罚性、与责任主义原则的冲突与调和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19.
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  相似文献   

20.
谭浩宇 《法制与经济》2013,(10):121-122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存在多种建构类型,笔者认为,中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继受关系,为了统一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基础,认为以例外模式与构成要件模式为基础,论及创造的折中模式,而各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及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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