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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具体表现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 ;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无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权利属性都有不同。 相似文献
2.
胡煦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56-59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涉及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适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对客观欺诈行为的考察为依据,单位应纳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应对骗取贷款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未来贷款欺诈犯罪可采用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3.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4.
诉讼欺诈定性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曾杰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4):16-18
诉讼欺诈的案发率日益增高,但刑法理论界对该行为的定性尚存争议。认定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欠缺充足论据,而且该行为对诉讼制度的破坏更为直接更为严重,因而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应及时增设诉讼欺诈罪,配以适当法定刑,以更好的遏制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5.
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都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都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但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全面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和行为特征,是判断该行为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的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6.
诈骗犯罪认定中的理论误区——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答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福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0(3):49-53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应按诈骗罪处理,而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诉讼处理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刑法》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鉴于目前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作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增设“诉讼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合同诈骗罪是修订后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 ,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现行刑法虽然为惩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 ,是很有探讨价值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伪造民事证据,编造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学界对其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尽一致。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但将三角诈骗罪进行具体形式的区分之后,诉讼欺诈行为同三角诈骗之间只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为诈骗罪所完全包容。诉讼欺诈行为本身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独立定罪归人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法定刑的配置应当与妨害司法罪的整体相协调,行为人通过诉讼欺诈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时,则根据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卫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5):48-53
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提供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的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使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从对方得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罪,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清算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诫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完全调整。我国刑法应增立诉讼欺诈罪,以保护裁判机关的正常裁判活动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0.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1)
盗窃罪是以排除沟通的形式从外部对被害人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诈骗罪是以欺诈这一特殊的沟通形式,使被害人基于动机错误从内部对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处分行为并非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决定诈骗罪罪质的是以处分财产为危险内容的欺诈行为本身。处分意识作为一个实行后因素,对欺诈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不会产生影响。"处分意识必要说"并不是从诈骗罪本质所得出的先验结论,更不要说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合理性。以欺诈方法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行为类型的固有特征,当诈骗罪与利用被害人错误的盗窃罪间接正犯发生"竞合"时,前者应排斥后者而成立。 相似文献
11.
范雪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3):51-55
诉讼诈骗发生的领域应涵盖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仲裁当中,对其应限定在行为人主动发起的诉讼程序当中,在被动应诉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不应纳入诉讼诈骗犯罪范畴。将诉讼诈骗作为诈骗罪处理在立法、司法上没有障碍,且符合诈骗罪的本质,当前关于诉讼诈骗定性分歧的根源在于我国传统诈骗罪构成理论存在缺陷,对其应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2.
安文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34-37
诉讼诈骗虽然与诈骗罪有某些共同之处,但是它们的区别更为明显.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含义、欺诈行为的行为方式;对方的错误;交付行为;财产的交付与损害的发生上都与诈骗罪有很大差异.因此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妥当的.诉讼诈骗行为的独特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要求立法作出相应独立的评价. 相似文献
13.
黄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30-132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做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为处分行为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为参照点,从客观事实判断该时点之前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此为基础,应当认真寻求特殊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乃至普通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相区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15.
刑事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为手段,严重破坏审判秩序、侵害被害人利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和行政手段可以调整的范畴。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很大。事实上,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它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特殊形式,而且将其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今刑法无现成的罪名与之相匹配。因此,我国刑法应增设诉讼欺诈罪,合理配置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16.
周威坤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28-33
从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关系界定的角度,参照日德等国家的相关判例及理论,通过对“民法看关系,刑法看行为”这一刑民关系的实质认识,得出如下认识:不能因为被害人所处民事关系之不法而否认行为人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因此,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并因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7.
孙利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5):3-9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之所以上当受骗,源于行为人使用了诈术。1诈术即欺瞒,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个互动过程。对于诈术的判断,需要结合行为人、被害人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从行为人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从被害人角度看被害人是否需要刑法来保护。只有从这两个方面考察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才是诈术,才能成立诈骗罪。结合两个维度来判断是否成立诈术的方法,可以为区分诈骗犯罪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8.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4)
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金融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财产等非法方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金融机构吸收储户存款权利、金融信用稳定权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必定包含非法占有意图,相关司法解释亦肯定了非法占有意图的主观要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往往不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单位故意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皆应当以明文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刑事惩罚。刑法学必须正视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发展规律,正视国家营造的鼓励、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走向,正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9.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长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1):54-59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主现恶意重,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从实质分析和体系解释的立场出发,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在刑法中有必要增设法律条文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20.
游小华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赌博犯罪经常伴随着欺骗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究竟以赌博罪还是以诈骗罪论处,存在不同的观点,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也较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此类行为以赌博罪论处,主要是考虑到特定的社会背景,但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罪刑法定.欺诈型赌博案件中,只要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达到了足以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的程度,应该以诈骗罪论处.当然,欺骗行为仅仅是诱骗他人参赌,被害人财物的损失仍然取决于输赢具有偶然性的赌博行为的,则仍然成立赌博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