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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侵害专利权的案件较多。对审理这类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有原则规定。因而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存在着不同认识,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在此,笔者仪就侵害专利权的赔偿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专利侵权赔偿构成的要件 专利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内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是指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侵权人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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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称上述侵害为精神侵害。这里的赔偿是指物质赔偿。精神侵害赔偿是精神侵害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因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经验,民法通则对精神侵害达到什么程度或在什么情况下方可要求物质赔偿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精神侵害赔偿的意义、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确立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精神侵害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违背我国的民族习俗,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这种理论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已抛弃了苏联的理论,在其民事立法中确立了精神侵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精神侵害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说明我们国家成功地总结了以往的、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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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已经过多次修改,现根据1989年2月份WIPO《工业产权》杂志发表的美国专利法新文本,将其中关于侵害专利权及对专利权受侵害的救济的条文译出,供读者参考。第271条侵害专利权(a)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于任何一项发明专利的有效期内,在美国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取得专利的发明。即为侵害该专利权。(b)任何人积极引诱侵害专利权,应负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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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开了一家西瓜直销店,以售卖自家产的西瓜。他在网上看到“乡巴佬西瓜”非常出名,就给自己的西瓜上都贴满了“乡巴佬西瓜”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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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专利法在2000年的修改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在许诺销售的侵权赔偿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比较薄弱。建议许诺销售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在临时措施方面,笔者主张在相关的法条中对临时措施的内容具体化,同时赋予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权利,加强对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利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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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法在2000年的修改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在许诺销售的侵权赔偿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比较薄弱.建议许诺销售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在临时措施方面,笔者主张在相关的法条中对临时措施的内容具体化,同时赋予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权利,加强对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利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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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坚持专利侵权赔偿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由于很难精确计算侵权人所得和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所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足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将补偿性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并用,特别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侵权者进行教育、警示和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利侵权行为,使维权成本下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一步改善,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思想。如果我国承认惩罚性赔偿原则,须明确在适用条件上仅限于恶意侵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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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侵害著作权行为或诉讼案件过程中,对受害者因侵害行为所致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一件绝对必要却又极不容易的事情。概览国际著作权立法,各国因其历史传统、民族习性、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社会背景以及法治基础等不同,对侵害著作权赔偿额的标准规定也不一致。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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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是指为办理死者丧事而支出的费用,它是因侵害生命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财产损害。现行丧葬费赔偿制度存在规范冲突、体系混乱、逻辑不自洽等缺陷,导致死者最后的“尊严”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其根源在于目前的赔偿实际损失理论和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存在内在的缺陷。丧葬费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有阶段性特征,应以《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该条款同时明确了其请求权主体应为实际支付丧葬费者。实务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前的丧葬费赔偿标准存在“定额主义”和“个性主义”两种赔偿模式,“个性主义”下的赔偿标准以实际支出为限。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后,丧葬费赔偿标准一律采“定额主义”赔偿模式,但这不仅违背填补损害原则,也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漠视。鉴于司法实践惯性和社会实效的考虑,单纯的“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应得到矫正,未来的立法应向“相对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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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重庆等六省市四百余份专利侵权判决为样本,对我国当前专利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研究认为:法定赔偿的目标应定位于对专利权人的“消极损失”提供具有“保底性”的利益救济。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法定赔偿的重心应在于如何结合专利的商业价值和侵权情节为权利人确定公允、合理的使用对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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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3日,西安市某中等专业技术教师余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项名为“漏斗”的专利申请。经中国专利局审查,认为此项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逐于1989年10月25日发给余某“漏斗”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余某获得专利证书后,与咸阳某塑料厂就“漏斗”技术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达成一项协议,双方约定:余某将他的“漏斗”专利技术资料提供给塑料厂,塑料厂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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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专利权之诉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关键问题,均为判断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法律事实问题,侵权之诉本质上包含确认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实质上可视为侵权之诉的一部分。因此,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既是确认之诉,性质上也是侵权之诉之一部分,其管辖问题可依一般地域管辖或依侵权之诉处理。在后之侵害专利权之诉主张赔偿损失等给付请求的,可以构成在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反诉,一般应当合并审理,未提出给付请求的则不应作为反诉受理而应作为反驳在前诉中提出。侵害专利权的警告关键在于使潜在的侵权之诉被告感受到了威胁和不安,其具体警告方式并无定形。对于侵权警告及发出方的认定,宜作宽松解释。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使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的,应认定此类处理请求属于侵权警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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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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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侵害赔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侵害赔偿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严军兴,王立中一、公民隐私权法律问题的提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在于它所保护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它把重视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隐私权同整个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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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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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系为技术思想,但该技术思想是以文字式撰写在申请专利范围的请求项中.由于专利权为一无体财产权,是由文字所界定,故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一比对程序(专利侵害鉴定)以了解被控侵权物是否真属侵犯该争议专利权.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单独关税区加入WTO与我国大陆地区同样面临TRIPS的大考,相信经过详细考证总结后的有关台湾地区专利侵害鉴定的立法与理论经验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提供宝贵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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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更换、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必须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作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即使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构成再造,也并不必然侵害专利权;在处理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专利权侵害的问题时,关键是处理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提供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间接侵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