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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分析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原因 ,认为 ,法律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而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规定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董事越权代表行为因其效力不同 ,可产生表见代表和无权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进而使得越权董事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越权原则曾是早期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在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现代公司法一般都废弃了公司越权行为无效的传统观点,取而代之的是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有效或者绝对有效的立法方式。我国公司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此,本文尝试性地对公司越权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初步的探讨,并就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我国公司法所采取的原则提出了自己初步的想法。  相似文献   

4.
论企业法人越权与法定代表人越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琼  肖伟志 《河北法学》2001,19(3):102-105
对企业法人越权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关系作出界定 ,有利于正确划分法人的内部责任 ,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对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 ,法院应尽量作出有效确认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可分为表见代表和表见代表以外的无权代表。以此为基础 ,探讨企业法人越权和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关系并划分法人的内部责任  相似文献   

5.
石冠彬 《法商研究》2020,(2):141-154
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权利能力并非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则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经营层侵犯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从根源上决定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可认定担保相对人主观恶意,不满足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将不受越权担保合同的约束。但是,在越权担保的认定中,有权决议机构不宜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范畴,而应尊重公司的章程自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认定除符合实质表决权外,原则上还须符合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6.
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的新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在现代英美公司法中,董事的法律地位得到不断提高,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的判例法所确认的董事法律地位的新特点。这是现代英美股份制经济所呈现的发展趋势对于英美制定法和判例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的一种反映。在现代英美公司法中,董事的法律地位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董事对公司事务享有一般性管理权,董事之越权为有效以及基于“商事判断规则(原则)”之适用,董事对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予免除等三个方面。 一、查事一般性管理权的取得 传统的英美判例法认为,董事在公司中居于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是公司的受信托人。一方面是公司的  相似文献   

7.
外国(地区)公司代表受贿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有争议的新问题。刑法第163条对于“公司、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从未涉及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而且包括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就其属性来讲,它是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故应当将其列入公司、企业的范畴。 一、从我国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来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已经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公司法在第九章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了专门规定。首先,从其法定含义来看,《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第二,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可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从属于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外国公司的关系相  相似文献   

8.
贾长喜 《法制与社会》2011,(29):249-250
现行理论研究充分重视了代理却相对忽视了代表,尤其是越权代表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对越权代表行为的规定也不够明确;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应该从所“越”之权限入手来判断,同时也需要注意举证责任问题和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张民安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  相似文献   

10.
董事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民事责任。但是,关于董事对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直接规定。因此,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必须加强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研究。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非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传统法关于越权代表的相关规则并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金融担保创新中属于人的担保的,应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肯定创新模式的效力;属于物的担保的,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不应承认其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但应肯定相关合同具有债法上的效力。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当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12.
日本董事、监事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从 2 0 0 1年起 ,日本对其商法典中的公司编有关董事、监事责、权、利的规定作了修改 ,主要体现为董事、监事责任的减轻、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化以及监事职能的强化三个方面。日本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责、权、利内容的修改对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公司越权行为日益受到各国法律界的重视 ,关于此问题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在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立法规定越权行为的效力 ,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和配套的程序保障。因此在探讨公司的权利能力受目的上的限制法理基础上 ,结合国外立法、司法实践 ,来完善我国有关公司越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中国法学》2013,(2):104-114
公司担保纠纷涉及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不能片面地仅从一个角度来认定违反规定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在规范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即使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之亦不当然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而应视具体情形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权人应善尽合理注意义务查阅公司章程,并在形式上审查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的合法性,否则越权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在公司章程未就公司担保事项做出决定时,公司仍然具有担保能力,但此时应由股东(大)会就公司担保问题做出决议。  相似文献   

15.
马琬莹 《法制与社会》2013,(16):266-267
法定代表人制,是关于法人对外代表权的制度安排。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力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代表公司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然而现实中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尤其是一些非典型越权代表行为,如虽然超越了公司授权范围,却没有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越权行为,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经济效益。本文研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及其效力,并对防治该越权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6.
王利明 《中外法学》2024,(1):84-105
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承受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判断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此,我国民事立法经历了效力审查、赋权性审查、形式审查及合理审查四个阶段。《合同编解释》确立的合理审查义务,有助于促进相互合作,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合理审查的核心在于确定相对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行为。判断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要考察审查义务的法定性、审查对象的公开性、审查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方式的效率性。合理审查需要区分代表权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从而确定不同的审查内容。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相对人不满足善意要件,该越权代表的效力不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权而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无法知晓时,有关越权代表的效力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而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公司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公司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民商法领域长久以来的重大争议焦点问题。在经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厘清和完善后,基本实现了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识别”到“越权效果归属的认定”的重大进步和发展。对于效果归属和合同效力的区分,不仅在表述上更加严谨精细,更有利于裁判适用的精准找法。在越权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后的责任承担上,也应按照越权行为效果归属的逻辑,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后果规定,改变以往类推适用无效担保的规则,更加符合越权行为责任承担的一贯逻辑,在效果上也有更利于实现遏制违规担保,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9.
何永哲 《中国司法》2001,(10):49-50
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20.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朱广新 《中外法学》2012,(3):484-502
在规范法人代表机关或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上,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学说显现了明确的趋同之势,《合同法》第50条顺应此种趋势确立了代表权对善意相对人不存在任何限制的规则。这一规则的理论基础不是权利外观理论,而是法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区分理论。由于我国主流学说一直严格区分代表与代理,故第50条因未明确相对人恶意时越权代表应具何种效力,而留下规范漏洞。考虑到代表与代理在形式、效果归属上的高度相似性,可通过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来填补第50条的缺漏。在具体理解第50条时,法人应限缩解释为企业法人;超越权限亦包括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形;知道不包括推定知道,应当知道以重大过失地不知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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