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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9)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的规定,修改为:「市辖区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特多的市辖区至多不超过二十七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乡、民族乡、镇三人至十三人。」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五人至十五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至多不超过二十五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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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行政委员会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我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七月十一日开幕,历时十二天(其中休息两天),已于七月二十二日胜利闭幕了。这次会议,是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遵照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在全省基层选举业已全部胜利结束,全省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胜利召开的基础上召开的。出席这次大会的四○四名代表(因病因事请假十一人),都是遵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省级及各县、市中共党委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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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届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之时,上一届人大代表任期即告结束。但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并未同步结束,它仍需继续行使职权到新一届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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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7)
(一)关于机关名称一、省厅所属的局,一律称「山西省××厅××局」。二、省厅、局、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名称,中央主管部有规定者,照部的规定;部无规定、并曾经请示部批覆不拟规定者,由厅、局、委员会将所属机关名称提山意见,报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各专署所属的室、科、处、局、委员会衔上一律加冠「山西省××专员公署」,如「山西省长治专员公署公安处」,「山西省忻县专员公署农林局」。四、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厅(室)、各办公室、人事局和直属科、处的名称,均冠以「山西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山西省大同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其余各局、委员会衔上只加「××市」,不冠「山西省」和「人民委员会」,如「大同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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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省县、市人民检察院对1956年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的检查材料来看,我省县、市人民委员会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是重视的,认真贯彻执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省89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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