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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松柏 《公民导刊》2013,(11):47-47
<正>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是为了落实法律赋予其保证权而采取的有效手段,因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考评同级人大代表。虽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且各级人大常委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但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贺惠雨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  相似文献   

3.
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的职权有15项: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  相似文献   

4.
执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点一、执法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地方组织法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都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放在第一条,这就说明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也是它的首要任务。如何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检查监督是重要手段。二、加强执法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有一个选举权或者任命权,而任命权,具体地讲还包括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这三个概念。为了及时准确地做好有关依法选举或者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具体工作,保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或者任命事项顺利进行,搞清楚地方人大工作中的选举与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区别是十分必要的。一、主体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这一法律行为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这一法律行为的主体则是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以,选举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相似文献   

6.
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 ,既有宪法和法律的概括授权 ,又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也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此可见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全方位的 ,不仅包括宏观意义上对其整体执法活动和全面工作的监督 ,而且包括对具体案件的监…  相似文献   

7.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职能,本文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实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同级政府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是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各级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人大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出台的一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形式运用得还不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作一些探讨。一、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规范性文件的涵盖面很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  相似文献   

10.
政府部门副职领导由党委推荐提名、政府直接任免,不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因而,一直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政府部门副职实施监督?答案是肯定的。从宪法、法律规定的相关精神看,实施对副职的监督是必然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本区域内的法律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权。”这些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相似文献   

11.
王宜峻 《辽宁人大》2006,(11):32-32
上级人大常委会可否表彰下级人大常委会?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得搞清楚上下级人大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似文献   

12.
常会 《辽宁人大》2006,(8):18-18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这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在社会的各种监督工作中,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也是最具法律权威和效力的监督。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应该认真贯彻宪法及执行区人大常委会的指示要求,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3.
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强化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  相似文献   

14.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1979年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那么,人大常委会应该为代表做什么呢?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要增强被监督意识,齐心营造监督氛围。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出来的,人们称之为代表中的代表,从法理看,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一种选举与产生、监督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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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权力,他们履行职务情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监督,从而增强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是深化和推动各级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本期"专题报道"特集纳江津,永川、万州等地的人大代表述职活动,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6.
正每到年末岁初,各级人大都会面临如何选择和怎样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问题。那么,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工作机关,每年的监督议题到底应该怎样选择和确定,具体有哪些途径和方法?原则重点是什么,应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研究和探讨。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选择途径根据监督法和人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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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影响着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发展,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地方没有充分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没能全面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方面有以下职权: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权;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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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批准本级预算。为了使代表大会行使好这项权力,做好预算审批工作,预算法进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上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工作。现将我们最近赴陕西调查的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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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业已经自治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同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施最具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监察和督促行为。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法律及法规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保证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范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在行使监督职权  相似文献   

20.
刘德金 《云南人大》2007,(12):25-26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必须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这是法律的规定,人民的要求。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实际情况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不断加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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