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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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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治”意味着“多数人之治”(民主),“人治”则意味着“少数人之治”。但在我国古代的“法治”观念里并无此义。却认为法为道之用,因而在法治国家里执政者就是“执道者”。所以只有知道、行道者的“君子”才能承担这一神圣任务。而“君子”在社会里却是少数。所以,“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多数人之治”,而是“君子之治”。这一“法治”怎么评价?想就此谈点浅见,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比较。  相似文献   

3.
诚实之道是《中庸》提倡的一种道德规范。诚实既是人们的一种美德,又是人们对人、对已、对事、对物的一种内在的美好态度。诚实之道在罪犯改造中非常重要,诚实之道是罪犯改造的前提,诚实之道是沟通思想的基础,诚实之道是人生追求的境界,我们在罪犯改造中必须坚持诚实之道。  相似文献   

4.
努尔哈赤之于满族、清王朝、满清历史,其重要性是人所共知的.探索努尔哈赤的成功经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对理解明末、满清历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交友之道     
西方有谚云:看一个人如何,只需看看他周围的朋友是怎样的人即可。实际上早在几千年的中国,孔子便对此有过深刻的论述。孔子教育自己的学生要交好的朋友,不要结交不好的朋友。孔子将能给自己带来积极效应的朋友定义为“益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即有益的朋友有三种:正直的朋友,诚信的朋友,知识广博的朋友。相反则有“损者三友”,叫做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结交谄媚逢迎的人,结交表面奉承而背后诽谤人的人,结交善于花言巧语的人,是有害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所以更应该多交些好朋友,远离那些小人。  相似文献   

6.
沈岿 《财经法学》2020,(1):3-12
数据治理起源于企业对其生成和获得的数据进行提高其质量、促进其有效利用的治理。之后,数据治理指向基于数据应用的公共治理。政府可以利用数据提升治理水平,企业、社会组织等也可以利用数据参与公共治理。制定规则是数据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对数据治理和用数据治理的普遍存在,以及组织之间可能需要的在两个维度...  相似文献   

7.
刘红臻 《当代法学》2021,35(2):59-68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能力做出了系统安排,明确了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经济法处于宏观经济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地带,《建议》关于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的部署,对经济法...  相似文献   

8.
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治理问题应运而生。在我国,金融数据正为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金融数据治理问题成为新时代金融治理的重要内容。本文立足于金融数据治理的内涵与必要性,梳理并总结了有关金融数据治理的国外经验、综合论述了国内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的实践成果,分析了我国所面临的金融数据治理困境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对未来相关研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着手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标志着裁判文书公开进入全面开放阶段。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也给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受众越来越广,法官不能仅仅将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展示,也需要将整个审理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0.
尹博文 《北方法学》2023,(6):148-157
现有政府数据治理架构倾向于政府中心主义,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数据的高流通性和复合价值特征要求治理模式向公私合作制转型。研究发现,构建公私合作型政府数据治理模式面临着政府数据的涉密性与公私合作的公开性、政府角色定位与职责的复合、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利益博弈这三重冲突。为此,在总体规划上,应将实现数据善治作为根本追求,坚持物有所值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延循PFI路径展开治理;在规范设计上,应重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范和激励性规制,构建多元有效的救济制度,提升数据治理效率、优化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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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杨立华(2015).专家学者参与型治理:荒漠化及其他集体行动困境问题解决的新模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共362页.一、引言公共决策中的专家参与已成为共识。国内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专家咨询制度及智库的研究(如:朱旭峰,2009;陈升、孟漫,2015);二是关于实践中专家参与的作用及局限性的研究(如:王锡锌、章永乐,2003)。  相似文献   

12.
数据已成为数据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和企业之间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当前数据法律规范体系正处在理论构建阶段,数据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数据产业的发展,并引发诸多的数据纠纷。理论上,依靠传统财产权路径,尤其是创设绝对权性质的数据财产权成为数据治理的主要选择,但此路径面临着诸多问题,新型数据财产权的构建仍前途未卜。数据治理合同路径更契合当前数据经济的发展,在实现数据流通与商业模式创新上更具灵活性,其本质是数据许可合同的规范问题,应成为数据治理的重要法律路径。我国数据治理合同路径应当构建以数据许可合同为一类典型合同作为数据时代的基础合同,并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实现此类合同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功能汽车正呈现出向智能汽车逐渐进化的革命性趋势,其原因在于智能汽车对非结构化环境的高适应性。从安全监管角度来看,功能汽车的车用电子控制系统具有高度可预见性,因此功能汽车之ECU嵌入式控制单元对于环境的理解程度十分接近地面实况。然而,德国TüV安全认证机构的研究报告指出这一切将可能不再适用在智能汽车上面,特别是当驾驶辅助系统开始展现一些(半)自动行为以后。除智能汽车之外,无人介入的自动驾驶汽车亦将引发更多关于安全监管和道德伦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以自动化伴随的开放组织风险为中心,来贯穿这股科技变革的起点(智能汽车)和终点(自动驾驶汽车),并分析其潜在安全隐患以及治理之道。  相似文献   

14.
建设人民满意的廉洁政府,是党和国家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作为一个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廉洁政府既是我国宪法廉洁性条款的具体化和清廉中国建设的主体工程,也是政府治理体系改革的内在要求。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文本中的廉洁性条款,通过确认行政谋利禁止原则、缩减行政执法事项和防范政商利益勾兑,初步编织起治理行政腐败的制度笼子,但同时还存在规范密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权力外部约束不足等局限。中国特色廉洁政府制度规范体系的健全,可从行政廉洁性原则入典、廉洁性指标纳入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重大行政决策廉洁性审查机制构建、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作为廉洁执法保障、建立廉洁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努力,促使廉洁政府建设的制度优势逐步转化为政府清廉目标实现的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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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之道”在王艮哲学中是理论层面很高的范畴 ,鲜有人涉猎。王艮通过对“中正之道”的阐释 ,表现出与宋明理学的背离和对古典儒学的复归 ,体现了对主体自觉的唤醒。王艮把治国与治学看成是同等重要的“位天地育万物”的千秋大业 ,这是他能成为近代最早的启蒙思想家的过人之处 ,也是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的成熟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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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 《特区法坛》2005,(1):55-55
清代爱国名将,民族英雄,两广总督林则徐为官时,写下了一首著名诗——《观操守》。诗曰:观操守在利害时,观精力在饥疲时,观度量在喜怒时,观存养在纷华时,观镇定在震惊时。防欲如挽逆水行舟,才歇力,便下流;从善如缘无枝之木,才住脚,使下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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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之道     
现代管理学之父德鲁克,被人称为"大师中的大师"。他有一次被人问道:我如何才能成功?德鲁克回答说:如果你不改变提问的方式,那么你注定不会成功。那人又问:我该如何提问呢?德鲁克说:只有你先问我该如何贡献,或我要怎样付出,你才能获得成功。曾看到一篇关于一位琴童在国际大奖赛中摘得桂冠的报道。报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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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针对制度特权更多指责的是那种游离于制度之外、缺少监督和约束的法外特权,往往忽视了制度以内的特权所带来的危害。制度之内的特权是由长期以来的官僚等级体制以及由权力、身份和财富所决定的超公民权力,它往往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设置初衷,堂而皇之地被纳入制度来加以锁定。但这种超公民权力被制度确认后,由于缺少足够的合理性,以及较少受到制度的监督和制约,极易被特权的享有者超越边界地加以使用,因此亟待逐步加以削弱。削弱制度特权,需要严密的顶层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革命式地反对制度特权,一般不会有太多的积极效果,很可能是无果而终,搞不好甚至还会走向极端的反面。因此,以法治之道将制度特权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应当是改革的目标,它有赖于在更大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将创造机会均等作为基本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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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数据交易与利用实践中,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主要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作为用户的个人与中小商家则难以利用数据。为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试图赋予用户以数据访问与利用权,美国注重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交易,我国则强调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然而,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对于商业主体数据的利用,应强调市场自治与竞争秩序公平。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应从“个人—企业”“个人集合—企业”两个关系维度构建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对于公开数据的利用,应克减平台企业的数据控制权,赋予平台内商家以有限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保障平台内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携带权,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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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汽车的开发使用对现有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提出了重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人们构想了若干保险方案。目前,为了促进智能汽车技术的发展,也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主流的保险模式是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和汽车产品责任配置未做较大改变的前提下,将智能汽车系统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风险纳入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交强险在应对智能汽车交通事故损害风险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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