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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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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旨在消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以便利于土地的重新开发和利用。因此,在理解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时,应以土地为基础,以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为根据,对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作出区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界定明显过于偏狭、抽象。从体系解释和征收实践两方面看,房屋征收补偿在范围上既涉及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道路、林木、花草等为单位或个人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又与第三人对被征收不动产享有的租赁权、地役权等紧密相关。为实现公平补偿,可通过类推适用方法扩大征收补偿范围。  相似文献   

2.
我国实行的是区别于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我国城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可以自由流转、开发利用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期限限制。那么,势必会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其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分析现行法对上述问题规定的本身出发,梳理现行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而提出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若干理性思考,如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约主体、续约的程序和条件、法定续约权的确立和保障等等,以期对解决这一冲突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流转,与此相关,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也开始市场化。但是,长期以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以致交易秩序出现混乱,甚至出现了违反法律的现象。针对当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从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的二维角度阐述了如何完善农村房屋、宅基地制度。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可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5.
阎建明 《中国公证》2011,(10):27-28
第三节 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证据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的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6.
一、房屋拆迁的实质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则,或为了整顿市容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进行旧房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作用权,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房屋拆迁中,拆迁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最后都将被拆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是房屋拆迁的最主要内容。显而易见,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应是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7.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王利明 《法律科学》2007,25(2):117-128
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相似文献   

8.
房屋联建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房地产开发形式,其中的房地产联合开发 (下称房屋联建 )异军突起,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形式。房屋联建解决了房地产开发有地无钱、有钱无地或有地有钱无经营资质的难题,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联建缺乏相应的规定,又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国外的习惯做法不能套用。因此,有必要研究房屋联建产生的法律问题,推动规范房屋联建的法律出台。   一、房屋联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所谓房屋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下称供地方 ),另一方提供资金并建造房屋 (…  相似文献   

9.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10.
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物权法》实施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目的范围以内,公共利益目的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应当对《土地管理法》第43条进行修改,同时建立由国家严格控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制度。随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原集体村庄已经完全城市化以后,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应当由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并未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权属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出现了将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出资建造人认定为农房原始取得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支持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农房所有权人的观点主要援引了原《物权法》第142条(《民法典》第352条)、添附规则以及"房地一致"原则,然而上述判决均无法推导出宅基地使用权人当然取得房屋所有...  相似文献   

12.
有限产权房屋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城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 ,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过渡中形成的产物。由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加之对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性 ,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有限产权房屋难以处理。笔者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谈一些粗浅看法。一、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有限产权房屋 ,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 ,或将原出租给…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1937年我自建了一座铺面房屋,作为我居住和开办饮食店用房,并办理了建筑执照,因建筑执照遗,失等原因,解放后未能办理登记领证手续,政府也从未宣布过征收、没收。1956年公私合营时,我和妻子均转入饮服公司工作,投资200多元。房屋没有折价投资,也从未领取过定息。至今这座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归谁所有尚未解决。请问:这座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归谁所有?我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解决? 广东省黄林泉黄林泉同志:  相似文献   

1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房屋征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征收请求人的应有法律地位及征收决定人的范围、权限,同时也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标的地位,赋予房屋承租人等征收关系人以补偿权。房屋征收应贯彻比例原则,设置独立的协议价购程序和公益决定程序。征收决定诉讼和补偿决定诉讼应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审查的内容、诉讼结果的处理。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补偿协议诉讼为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强制搬迁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16.
袁震 《河北法学》2023,(2):2-27
《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该款用途范围应解释为包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经依法登记”应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也可以是所有权人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形式有出让、出租和入股(作价出资)、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化等;入市合同为应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状况的描述、公法强制性内容与交易核心条款的书面合同。《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2款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决议的表决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成员代表)或者为集体成员(成员代表);表决行为与决议行为均是法律行为,决议于赞成票达到法定的2/3以上多数时成立。集体决议中包含的交易核心要素内容构成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基础,决定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可自由缔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在该项合同的履行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会通过登记方式为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  相似文献   

17.
陈苇 《法学》2010,(1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第1、2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值得关注的  相似文献   

18.
李杨艺 《法制与社会》2013,(29):167-168
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19.
王力 《人民司法》2012,(21):75-78
房屋承租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两项权能,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房屋处分权的限制,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在出售房屋时具有两项法律义务:一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二是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应当将该房屋出售给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同等条件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阐明同等条件的具体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紊乱,因此对  相似文献   

20.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韩松 《中国法学》2012,(1):19-32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地流转和土地利用,要尊重农民的权利和意愿,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将资本下乡和合作社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应当采取严格的问责制度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以制止地方政府权力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同时要建立完善其他法律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改革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的政策,建立耕地复垦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农民房屋转让的规定,允许房屋所有人与本集体共同对房屋和宅基作出处分,包括向城市人出卖房屋和宅基地,由集体取得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出让价值,由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的市场交换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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