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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2.
赵旭东 《法学杂志》2013,34(6):97-105
上诉审裁判方式是司法政策与司法技术的综合体,与其较为相似的概念是"上诉审裁判",但这两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为上诉审裁判方式作出明确的学理定义。在对上诉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还有一个裁判方式的选择问题,这取决于审级架构模式等因素的影响、相关理念的指导和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裁判方式的规定还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4.
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对死刑裁判准确性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基于保障人权、诉求公正、贯彻死刑政策、实现上诉审职能方面的考虑,应当改革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法律规定的疏漏、对生命权的漠视等原因造成的实践中第二审法院规避开庭审而大量以书面审或者调查讯问审的方式审结上诉死刑案件的做法。实现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的普遍化,需要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与重构。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审,主要有两重功能: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请进一步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修正或否定;二是对原审裁判予以评价。基于此,民事上诉审应当有一个审理范围的界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关于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只有第151条的简单表述,而审判实践中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却比较复杂。面对这些问题,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认识和操作至今不甚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效率不高,处理结果有失公正。因此,准确把握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有助于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确定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6.
刑事上诉审构造有覆审制、续审制及事后审查审制三种模式,美、日、德等国各自采用不同的上诉审构造。就欧美国家上诉审运行的深层机理而言,抑制事实纠错和建构程序保障机制是各国刑事上诉审良性运作的基础,且各国上诉审构造背后均有其诉讼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构造在庭前审查机制、审查范围及审查标准等诸问题上均存在若干流弊,必须借鉴他国法治经验,对我国二审程序进行改造。改造我国刑事上诉审不应当片面地追求当事入主义或盲目比附他国经验,而是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制环境来建构改良式的覆审制。  相似文献   

7.
牟绿叶 《当代法学》2021,35(4):125-136
在"以审判为中心"和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审理程序和裁判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保障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实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目标,第二审程序应在单一的复审制外,引入事后审查制,要求二审法院尊重陪审员参与所作的一审判决,原则上仅审查原判决是否"妥当".目前,我国可在七人合议庭案件中率先试点事后审查制,同时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维持复审制,逐步建立"双轨制"的上诉审模式.未来,在强化第一审品质的基础上,可扩大事后审查制的适用范围,并遵循"审级联动"的思路,塑造第一审和第二审之间"多元多轨"的上诉结构以及"金字塔型"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8.
一、殊途同归:程序与实体的冲撞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是旨在发现和纠正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而设置的一审后审判程序,在我国,包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三种。其中,二审程序是由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而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或检察院启动,由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与两审终审制相适应,法律规定上诉构成引起二  相似文献   

9.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后,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采用的方法和步骤。从刑事诉讼的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角度看,刑事上诉审理程序实质上是为保障该目的得以顺利实现而设立的法律救济程序。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者在创制这一程序时,无不从如何;有效地保证审判质量、效率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慎重考虑.以求得最终的客观与公正。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原来对第二审审判方式未作明确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此增加了第二审审判方式的专门条款,在立法上前进了一大步,但对审判…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2):102-112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范围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为限。"劝阻吸烟案"二审正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认定突破上诉请求的范围,纠正了一审的错误。但其认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仅具有个案效力,不具有普适性。科学确定民事二审审判范围须考虑二审兼具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双重功能,以保障事实认定之正确与法律适用之统一。但不能因片面追求统一法律适用的"公益性"而忽略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当前需厘清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逻辑,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适时确立附带上诉规则,并对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1.
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各要素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是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我国 ,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 ,必须确立控诉与审判分离、裁判权中立、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等理念与原则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审查形式化的固有缺陷、便宜结案的办案模式及审级制度内在的行政化元素,为当事人通过上诉解决纠纷提供了心理暗示和路径依赖。而上诉考核机制的矫正功能和激励效用极为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可考虑引入上诉考核的替代性机制:一方面,构建相应的基础性保障机制,扩展司法实质性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能力;另一方面,对审级进行功能划分,升格上诉程序品质以及建立诉讼成本分担机制,应更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尚豪 《法学论坛》2005,20(3):17-20
我国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由于欠缺对审级制度功能理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构第三审程序。在第三审程序中,应当只审理法律问题,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越级向第三审法院上诉,并对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实行特别上诉、最高法院提审和上诉许可制度。出于审理范围恒定原则,在第三审程序中,不得提起反诉、附带上诉。  相似文献   

14.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回应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从法理层面厘清概念、归纳特点并界定性质,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程序。  相似文献   

15.
张军 《时代法学》2014,(4):43-51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通过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概念及双方的争点进行梳理和辨析,初步认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虽然在表面上争论激烈,但双方在刑法解释论上可能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毕其功于一役的偏执追求,将解释与判断压缩、混淆在一起,从而对刑法解释这一极其复杂精深的学问做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从罪刑法定与构成要件论等刑法根基出发,提倡一元双层形式解释论,即通过将解释与判断分阶层处理,整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资源,使形式与实质因素各得其所,从而完成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整体判断。  相似文献   

16.
吴小军 《法学杂志》2020,(4):132-140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设定,刑事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争议,基本功能是归纳控辩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范围;拓展功能衍生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协商确定审判方式。通过对B市40个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功能有限,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不明,"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值得警惕,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未来要谨防庭前会议替代、削弱正式庭审,避免辩护权弱化、庭审虚化等不良倾向,回归庭前会议功能,推动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17.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18.
简爱 《法学家》2020,(1):116-129,194,195
鉴于刑民实体关系的处理对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直接影响,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考察。在交叉案件的实体判断中,法秩序的统一不在于保持违法概念、违法判断的一致,而在于维护"合法"判断一致。强行将民事违法性作为刑事违法的判断前提,极有可能想当然地以合同无效、过错等充实尚无定论的民事违法性,反而导致了刑事违法判断的"失真"。在交叉案件的审理中,裁判的统一是客观事实的最大限度统一而非客观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完全一致。贯彻了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的"刑民并行"模式既尊重了审判的独立性,也有助于避免因案件受理顺序的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是更为合理、高效的诉讼处理机制。但是,当刑民审判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交叉案件审理例外模式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具有一定妥当性。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之改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宇冠 《法学研究》2004,26(1):133-139
参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应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进行如下改革 :错案赔偿不能以一审或二审是否判无罪为标准 ,而应当是在终审判决有罪以后发现新证据并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对已经服刑的当事人赔偿 ;如果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合法执行公务 ,即使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 ,也不应当赔偿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因为被逮捕、拘留或其他执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如果系非法拘禁 ,即使被告人被判有罪 ,也应当赔偿 ;应当将搜查、扣押财产列入刑事强制措施之中 ,以区别合法的搜查、扣押和非法侵犯财产权 ,并落实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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