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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要件事实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法官通常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侵权“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然而,司法权之公权性决定了在诉讼中法官垄断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法官只能将部分医学专业事实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事实判断,司法鉴定人绝无权认定属于法律事项的当事人的“过错”,唯有法官有权进行“过错”认定。因此,在医疗侵权民事诉讼中,法官的法律适用权与司法鉴定人之医学专业事实判断权应当协同进行“过错”认定。  相似文献   

2.
田旭 《法制与社会》2014,(16):29-30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西方古老法谚云“汝给我法律,吾赐汝法律”,该原理反映在西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就是辩论主义只涉及事实,而法律问题则属于法官的专属领域。在我国,法官的法律观点是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专属于法官,这也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既然法律问题为法官专有,那么法官自然没有义务向当事人披露自己的法律观点。但是诉讼中的事实不是生活事实的简单再现,  相似文献   

4.
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释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蔡彦敏 《中国法学》2001,(2):157-166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持续发展的情势下 ,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重新释读十分必要。作者认为 ,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包括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和程序上的事实。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具有集客观性、正当程序性、主观性于一体的性征。而对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奉行 ,要求我们特别关注法律的局限性与法官的能动性问题 ,探究有关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补充发展法律及其与以法律为准绳的关系。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可以指引法官充分认识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并具有对法官能动司法过程的程序保障和规制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5.
朱伟一 《中国司法》2006,(2):105-107
“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也叫“当事人主义”,指诉讼中主要由当事方或当事方的律师在法庭上主打。法官相对被动,只就法律问题作出决断。如果法庭是舞台,台上表演的是当事双方或他们的律师,吹、拉、弹、唱,全力以赴,而法官负责维持秩序,负责裁定法律问题。而审判中法官所裁定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证据问题,因为美国的诉讼之战主要是证据之战,双方的主张要靠证据来支持。陪审团审判中,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仅负责解释法律。如果诉讼仅由法官来审判,当然事实也由法官来认定。但即便事实由法官来认定,美国法官也是相对被动,只能根据双方按照…  相似文献   

6.
民决团仅仅负责事实审,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则负责法律审,决定法律问题。这个认识的错误在于:普通法中没有“事实审”、“法律审”的术语,这是国人杜撰出来的。普通法事实发展出来法律,法律是事实的积累。民决团事实上既决定法律又决定事实。它在美国,具有最高权力,大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庭。另外民决团在美国7个州还决定量刑,在有死刑的州,还决定死刑。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和混合,有助于法官将复杂问题交给民决团决定并在上诉中捍卫民决团的最高权力;也有助于法官对法律问题下命令、进行违宪性审查。总之,理解民决团的最高权力,是理解普通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从语言模糊到裁判确定——一个有关司法过程的语言叙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存在于语言之中,法律的意义是透过语言而实现的。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司法过程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事实的结合。作为司法过程重心的事实的确定、规范的找寻和涵摄的演绎无一不与法官的言说密切相关,可以说是法官的言说才使得因语言模糊而造成的法律与事实的不确定性得到界说,从而获得了有关案件的妥当的裁决。司法过程就是一个法官有关事实与规范的语言叙事。  相似文献   

8.
法律事实的概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04,22(6):43-52
法律与事实存在着相对的区分。法律事实有别于哲学上的事实、生活事实、制度事实,它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二重属性及规范性、具体性等属性。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事实。站在司法裁判的立场上来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被法律职业群体证明、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9.
分辨事实真伪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案件事实是司法判决的基础 ,而事实常常真伪不明 ,证据也难以鉴别 ,但法官必须作出决断 ,这就不得不使法官采用神性与生活理性、科技理性与法律理性等程序技术来解决事实真伪无法辨别的尴尬。因此 ,也有必要从实践理性的角度 ,对建立在对话的司法基础上的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0.
“道成肉身”:论庭审过程中法律事实的生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赟 《中外法学》2011,(3):578-591
从表面上看,法官在识别法律和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可以分而治之,并且尤其是在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法官很难有发挥主观性的空间。然而,如果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事实上法官根据法律认定事实的过程非常类似于基督教中的"道成肉身"教义之内在逻辑。这也就是说,庭审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充盈着法官能动性的过程。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总是倾向于滥用此种能动性,因为法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法官庭审过程具有"道成肉身"特性这一结论不仅仅有助于更清楚地认知司法裁判过程,并且立法者也可以从中获得某种教益。  相似文献   

11.
朱永红 《河北法学》2007,25(10):151-153
法官自由裁量客观存在于法律推理过程中;审判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分别蕴涵着法官对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在实质法律推理中法官通过价值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2.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官面对个案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并根据案件事实衡平个别正义。法官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律解释,没有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依照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  相似文献   

13.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因素,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似乎法官在裁定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推理就必然得出正确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解释是连接法律与事实的活动,是具体解决纠纷的过程,法律与事实的相对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解释成为必要,但是作为解释主体的法官由于经过专业培训和职能要求,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能够为纠纷解决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司法的立场上,对法律解释的必要和可能、在解释过程中法官的角色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5.
影响刑事法官判决因素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荣 《法学杂志》2007,28(6):96-98
在刑事审判中,似乎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必然能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决.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定罪量刑、得出罪之有无的判决是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因此,除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外,一些来自法官自身的诸如学历、心情等因素和外界因素如新闻媒体的介入、领导关注等都是影响法官判决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虽然客观存在,但亦可能导致法官做出不公正判决.因此,可以通过采取完善法官素质的考核与培训制度、保障法官审判独立和个案审判监督科学化等措施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16.
法官裁判案件的活动,从理论上观察,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发现事实,二是寻找法律,三是将所寻找到的法律适用于所发现的事实,形成裁判结果。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发现事实、寻找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可总称为裁判的方法。在学界,对裁判方法的研究,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发现事实的活动,基本上属于程序法学者的研究领  相似文献   

17.
“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的常识观点虽揭示出陪审团审理的基本框架,却过于简单,且与实际不完全相符。陪审团审理还存在一种微观的制衡机制,即法官可以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对陪审团作出指示、指定裁决形式,以及批准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的动议和重新审理动议等方式制约陪审团的事实认定;陪审团则可以在定罪、量刑和裁定民事赔偿额度等方面影响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决定。这种微观制衡机制既保障了陪审团审理中的事实认定,又维护了法律适用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影响刑事判决的法官情感因素及其制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李荣 《河北法学》2008,26(4):129-132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个因素。在刑事审判中,似乎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就必然能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定罪量刑、得出罪之有无的判决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19.
正法官是法律的守门人,是公平正义的实施与实现主体,法官所表征的意象已超脱于群体自身,承载着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守望与期待。新时期"要让每一个民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法官内在职业素养及外在职业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论语子罕九》记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这4项要求对于法官内化自身能力与素养,外塑职业群体形象,打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名片,具有助力作用。法官审理案件要做到"毋意",应有稳当从容之风范。"毋意"要求法官作出司法裁判,应讲求事实,不作凭空猜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法官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出发,从获  相似文献   

20.
法院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并非客观真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只要程序合法,适用举证责任正确,即使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甚至完全相背,法官也不承担错案责任,否则就应受到追究制裁。然而,举证责任制度由于学术理论研究脱离审判实践,有的淡化或误导了审判实力中举证责任的适用。可以说,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错误,都是由于法官不能正确适用举证责任造成的。笔者认为,注意区别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法官裁判案件所适用的举证责任的不同性质,正确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严格掌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官正确认定法律事实和公正裁判的四个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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