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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什么是法和法律?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这是法哲学或法理学领域中的根本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本质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相似文献   

2.
论法的本质     
<正> 一法学领域不仅始终面临着如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问题,而且,就我国的法学研究现状来说,还有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客观的社会生活问题。只有认清和掌握了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以及其与法的关系,才能自觉地使法适应和推动社会发展。然而,在思想的各种方式的表述中,不管是学术讨论还是问题争论,最保险、最省力的莫过于粉饰现状和千百遍地重复前人说过的话了,如果说这种现象带有普遍性,那  相似文献   

3.
论法的本质     
继本刊今年第一、二期发表了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需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四篇文章之后,这里再向读者推出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和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两篇文章。本刊自今年初开展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以来,已经陆续接到一些同志的投稿。对此,我们十分感谢和欣慰,热诚地期待有更多的同志对这个问题发表见解。让我们大家一起来更加深入和科学地探讨法的本质问题。  相似文献   

4.
论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最基本的核心问题。其他有关法的问题,都与这个问题有着密切联系。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影响到其他有关法的问题的深入研究。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的本质问题是研究法的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不仅我们这样看待这个问题。在西方,当代法律哲学也把这个问题看做是自已研究的中心。有的著作甚至直接提出:法律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回答什么是法的问题。可见,法的本质问题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中心地位。  相似文献   

5.
论法的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郭道晖 《法律科学》2006,24(3):3-12
法的本质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要素的统一体,它们是法的核心内容、基石范畴;而法的本质内容是有其形式的,即法的内部结构特征,这种形式也属于本质范畴,它包括法的规范性及其普适性;法的义务性;法的权威性;法的程序性与可诉性;等等。它区别于法的一般外在形式,如法的公开性、统一性、法的时空规限性、法的位阶与种类的多样性,等等。  相似文献   

6.
今年以来,我刊开辟专栏讨论法的本质问题,已发表有关讨论文章十二篇。在讨论中,广大读者和作者给予了我们以大力支持,提出了许多非常宝贵的建议,在此,我们表示忠衷心地感谢。明年我刊还将继续编发关于法的本质的讨论文章,热诚希望广大读者继续赐稿。  相似文献   

7.
一、“一国两制”下对传统法律本质论的困惑我国法学界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那段众所周知的关于资产阶级法律本质的论述,通常对法的一般本质理解和表述为两个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依此一般又将法律的本质概括为阶级性。我们所谓的传统法律本质论,指的就是对于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本质论述的如上的理解和阐释。这种理论观点在我国乃至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不容置疑的经典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这种传统的理论…  相似文献   

8.
<正>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这段话时,普遍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对认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据此对法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概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此种理解和概括,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理论上不科学,而且实践中也有害。下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两个经典论断,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内因决定事物性质的形式矛盾分析,进而论述法和法律是有着各自内涵和外延的概念;同时指出法律是法发展到国家阶段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0.
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法本质的再认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目标,堪称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革命”。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也日益冲破模式化、教条化的理论禁锢,正在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理论和新观念。笔者认为,在这种新形势下,有必要从新的角度对法的本质问题作进一步的再认识。 一、经典作家是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 阐发其基本法律观点的  相似文献   

11.
梁开银 《法学》2012,(5):92-105
条约理论虽然基本上借鉴了私法契约的原理,但是契约并不能解释和说明所有类型的条约。"条约契约说"掩盖和屏蔽了不同类型条约的本质差异。运用和引入私法之法律行为理论,区分国家"意思表示"与"意思表决",论证多边条约与国际组织公约的决议性质,可以揭示条约之国家意思互动的本质。认识条约本质对于区别研究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的解释方法和缔结程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条约法的理论,为我国的缔约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2.
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法程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少军 《法学家》2006,(3):96-102
程序法是本体法价值目标的最终保障,没有公平合理的诉讼程序是难以保障法的实质公平的.经济法既然是以实现整体经济利益这一特殊价值目标为基本原则的,就必然要求它有特殊的程序法保障.因此,按照经济法的特殊要求构建经济法程序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本文的目的在于,指出法程序的本质属性,同时从理论上探索经济法程序的特征,以及它与其他法程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朱飞 《政法学刊》2004,21(2):28-30
法条竞合现象本源于法条关系,其罪刑关系如何,则需要到社会中去寻找根源。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其最深层次的本质,它揭示了法条竞合发生的根源,也决定了法定刑的适用选择;法条竞合现象在理论属性上既非单纯的法条关系,也不能全然归于罪数形态研究中去,有立法方面的法条竞合(静态的法条竞合)和司法方面的法条竞合(动态的法条竞合即法条竞合犯)之分;法条竞合与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静态还是动态的法条竞合都未改变竞合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逻辑上包容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  相似文献   

14.
周祖成  张印 《现代法学》2015,(1):184-193
奥斯丁用"主权者的命令"来解释法律,在学界引发很多争论和误解。其实,这只是一种认识方法,以证成法律的存在方式与作用,并不排斥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的联系。事实上,奥斯丁为解决法律与一般功利之间的张力,阐释了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主权者设定了必要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其法律概念的社会张力。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梅因和哈特对法律的思考有了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所以,在谈到奥斯丁的法律概念时,不能只强调其作为主权者命令的一面,还要看到其为化解法律概念的内在张力而为法律概念所开放的空间。片面强调法律中的单一要素,就会使法律与社会脱节,对法律的这种僵化解释将成为社会实践的阻碍。  相似文献   

15.
世界上存在的法都是具体的,不存在抽象的一般的法。法的概念是对全部具体的法的一种抽象,是对法作出最本质的概括,它深刻揭示法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为人们认识法的现象及其规律性提供理论依据。列宁曾经讲到:“即使是最简单的概括,即使是概念(判断、推理等等)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形成,就是意味着人对世界的客观联系的认识是日益深刻的。“  相似文献   

16.
徐赛 《法制与经济》2009,(14):79-80,83
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决定着法学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汉字古体字“法”透出的古人对法的理解贯穿传统中国社会,法家和儒家都将法视为工具。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提出的法的概念都有其自身的缺陷,是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的产物。法人类学关于法的理解可以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本土化和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提供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17.
法律,作为一项对具体的行为进行合法或违法评判的活动,应当是确定的。"法律形式主义"和"规则主义"认为,只要是有确定的事实,就一定能够找出应适用的法律,也就一定能够得出一个正确的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封闭的法律体系不断受到外界的冲击和诘难,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推动下,法律的不确定性被推向极致。  相似文献   

18.
一、法律虚拟与拟制的词义区别法律虚拟和法律拟制,在语义与概念上是两个有关联又有重大区别的词,二者在中英文中的构词法、词义着重点、词义初始含义上都不同。首先是在英文词义发生学上的区别。杨奕华教授文章中“法律虚拟”的英  相似文献   

19.
儒家法律特点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史学者对儒家法律特点的问题已有许多论说.本文拟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此问题进一步说明.在前人旧说的基础之上略有阐发,希望能为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化和拓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0.
一 .关于价值的一般理论价值是当前相当热门的话题。通常而言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 ,最基本的存在的两种关系 ,一是主体反映客体的认识关系。二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所以 ,价值关系是社会实践中的一种基本关系 ,是指外界物 (即客体 )所具有的满足人 (即主体 )的需要的特性和功能。所谓有价值 ,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所具有的用途和积极的作用 ,其积极效用的程度越高 ,满足主体需要范围愈大 ,其价值也就越大。反之 ,价值也就越小。当然 ,如果某一种存在物不能满足的需要 ,甚至对主体产生消极的作用 ,那么 ,它对主体就无价值而言。由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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