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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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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付不能的基本问题及体系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景林  卢谌 《现代法学》2005,27(6):121-128
给付不能在传统给付障碍法的三叠纪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现代债法学理表明,不仅给付不能所具有的这种重要地位应当受到质疑,而且规制给付不能的法律体系也应当一并受到质疑。现代债法给付障碍体系的规制应当采取以法律效果为核心的救济进路;科学、逻辑且先进的中国民法典也应当采取这样的体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朱心怡 《法学》2022,(4):131-144
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下,为了尽快确定违约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兼顾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选择权需要受到时效以外的限制。对此,考虑到类推适用选择之债或适用债权人减损义务等既有规范具有局限性,因而确定补正履行的优先地位是一种更为合适的限制手段。该限制手段不仅符合我国法上以实际履行为原则性救济途径的立场,还符合域外法上的立法趋势。通过比较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债务人补正权模式和债权人催告模式,可以发现债权人催告模式更适用于我国现行法体系。当补正履行丧失优先地位时,债务人可以通过补正提供倒逼债权人选择,或在特殊情形下适用我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5条规定了卖方保有货物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保全货物的义务;第86条规定了买方保有货物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保全货物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如何正确行使法定的违约救济权利并履行违约救济义务,实现保有货物权利与保全货物义务的协调,是有效减少  相似文献   

5.
李静 《法商研究》2007,24(6):61-70
违反信息义务可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德国法主要依赖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途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英美法主要依据侵权法来救济违反信息义务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仿效德国法规定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结合其他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合同中违反信息义务造成损失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对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违反信息义务该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立法中是否规定不实表示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是否保留缔约上过失制度。  相似文献   

6.
何新容 《河北法学》2012,30(9):178-183
灾难救济信托被美国联邦税务局定性为慈善信托,这致使美国信托法中关于慈善信托的特殊规则成为这种信托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机关依据该法为这种信托的受托人规定了特殊的资格条件并明确其依法负有的谨慎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事实上将通过由其对“禁止运用慈善资产提供过度私人利益原则”的遵循来体现.美国立法同时规定,在作为灾难救济信托的受托人的慈善机构拒不履行相关信托义务的情况下,捐赠者与司法部长可以通过行使为法律授予的起诉权并借助于法院的力量强制该机构履行该义务.美国的这些做法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劳动基准法虽具公法性质,但亦属于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而权利(力)主体则有劳动者和国家。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时,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则有劳动监察程序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这两种救济程序存在一定的重合,而这种重合导致了程序冲突,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8.
林卉 《法学研究》2010,(3):163-174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产生行为之懈怠,导致法律期待的公共职能实现不能或不充分的公务过失行为。为使裁量性行政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得到有效的救济,督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竭心尽力追求公共职能的充分实现,需要将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这种公务过失在赔偿责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损害的认定应包括现实利益、精神利益和正当预期利益,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除了要考虑行政主体拥有比一般社会理性更高的公务理性之外,还应该考虑其裁量性选择的正当性理由。  相似文献   

9.
注意义务与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嬗变--以注意义务功能为视点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廖焕国 《法学》2006,(6):28-33,93
注意义务近年来日益受到大陆法系侵权法的重视。它促使侵权法方法论由裁判法学向预防法学、由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转变。从注意义务视角来看,侵权归责原则乃有机整体,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并非简单对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仍占据该体系的中心。此外,注意义务有助于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完善或更新,有利于全面救济工业危险社会侵权之损害。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立法、司法以及公民守法等均具有重大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谨慎是注意之一部。董事谨慎义务的实质是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事,保证决策过程中行为方式的质量。在英美法中,董事谨慎义务应属普通法上的义务,与所谓信义关系并无内在联系。董事谨慎义务可以融入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将董事谨慎义务纳入所谓独立的信义法并以各种衡平救济措施严格执行实不妥当。民法法域处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方式与英美衡平法大不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尤然。鉴于我国的既有法律资源和体系,我国《公司法》的董事谨慎义务应当从信义法回归到民法规则和原则。  相似文献   

11.
龚向和 《法学论坛》2013,(3):126-133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学界已达成的民生法治与民生权利共识基础上,研究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民生保障是国家的法律义务,其实现依赖于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对民生保障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根据历史发展进程及履行难易程度,国家义务内容构造可概括为尊重、保护和给付三个依次递进层次。保护义务可细化为预防、排除和救济义务。国家义务的司法救济因义务性质、内容以及履行难易程度不同而不同。尊重义务均具有可诉性,保护义务中的排除和救济义务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中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2.
试论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下,当事人在契约发展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难以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济。百年来,两大法系通过判例和学说创设了旨在保护契约发展过程中受害人完整利益的法定义务。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如何对这种义务进行合理的定位,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现行法上已有的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将二者统一于民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与契约法上的给付义务和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共同构成基本的民事义务体系。同时,从这种民事义务体系出发,形成以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及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为三大支柱的民事责任体系,以修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之不足。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4,(3):40-47
尊重、保护和给付三层次性的国家义务结构论已为社会各界所广泛认同,而在有关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理论中,唯独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却很少被人论及,且其法律规制现状也比较紊乱。所以,对这一领域空缺的充实与完善实有必要。从受教育权得到充分保障的角度来看,其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体系建构与履行行为的监督机制是两大关键性问题。前者主要包括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和制度性给付三个方面;后者分为国家义务机关自行纠错、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公力救济三种途径。  相似文献   

14.
马宁 《时代法学》2010,8(2):50-56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因免责条款与其余一般条款而存在差别,其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可分解为提醒义务与主动解释义务。而对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仅限于被动的解释义务。保险人并不承担证明投保人已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是指当合同义务没有被履行之时,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一方履行合同所定义务。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救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体现出了不同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责任制度体系中的首选原则,其他的违约责任方式处于补充地位。而在英美法系中,损害赔偿则作为违约责任的首选形式,实际履行作为例外。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之中,违约责任方式的第一选择却并非实际履行,被判决承担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寥寥无几。实际履行的在实务中并没有得到优先运用,这是值得反思的。尤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之中,越来越多的案例似乎都采取这效率违约理论来加以解决,这对实际履行制度的设置带来这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制度来自不同法制传统,造成理论与实务法解释上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本文通过对日本法的分析,指出日本法上将见义勇为定位为紧急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无民法上救助义务,财产损害以无因管理制度救济,但对人身损害因存在特别立法设定施救者的公法义务,因此采行政补偿救济。依此,本文认为在对我国民法见义勇为制度进行解释时也应从公私法体系进行完整思考,充分考虑二者间协力作用。  相似文献   

17.
欧元军 《中国司法》2004,(11):81-83
本文所称的行政不作为,是以法定作为义务为标准来界定的。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论这种作为义务是程序上的作为义务还是内容上的作为义务。为实现对行政不作为的有效监控,要认识到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从源头上讲,产生行政不作为的原因诸多,从法律制度层面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不完善所导致的行政主体混乱、行政职权的不明确、行政职责缺位、行政程序不健全等;另一方面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救济范围等不尽人意,如司法救济仅将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较明确纳入救济范围。因此要遏制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18.
履行障碍法是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尽管1900年《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概念,但从它确立履行迟延、不能履行的历史背景与相关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看,在这两种违约形态的背后存在统一的不履行概念,而依据不履行概念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等,可以将积极侵害债权等纳入到既存法律规则的调整范畴。尽管2002年的债法改革受错误学说的影响,将义务违反而非不履行置于履行障碍法的核心,然而对于履行障碍法的解释,仍应考虑其历史基础并虚心学习受其影响但有独立发展的别国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适用在我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特别是有人认为,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以上的,法院就应驳回诉讼请求。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在于人们没有分清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救济中物权法上的救济方法与债权法上的救济方法之间的区别,停止侵权属于物权法上的救济方法,而损害赔偿属于债权法上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20.
对"继续履行"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及国际商事公约中对继续履行(强制履行、实际履行)的规定的分析入 手,探讨了继续履行在违约救济中的积极和消极意义。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各项相关法 律、法律解释中对继续履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论上和实际经济生活中的价值,并对之作出了批判性 的评价,同时对我国有关继续履行制度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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