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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贾旭风 《各界》2007,(4):83-84
20世纪有很多伟大的发明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在实物运输领域,飞机创立了空中运输方式,速度和广度是原有方式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在信息领域,这一数字就更加惊人,互联网下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是互联网产生之前人们无法想象的。互联网的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但是在欢迎与掌声的背后,互联网也带来有别于原有信息传输方式的各种挑战。该文所讨论的互联网世界的个人信息被滥用就是其中之一。该文旨在通过讨论网络中个人信息受到了哪些威胁,应该如何保护等问题,以分析我国当今互联网保护的现状优势和劣势,以期正在筹备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相应的重视网络中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课题。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的基础是大数据,收集数据和运用数据的过程必然会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归类和分析使用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并由此带来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利用与保护平衡的问题,即在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功能时如何规范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数据的泄露和滥用,并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基于此,当下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应以合理使用、公共福利和数据分级管理为原则,构建以信息数据状态为中心的动态平衡机制,从而达致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利用和保护并举。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需要对其个人信息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信息业者呼唤对合理收集、处理信息的法律认可,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都对法律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基于对人格利益和信息自由的利益平衡以及对信息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利益归属,应以利益平衡思想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不同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科学界定。  相似文献   

5.
"数据被遗忘权"虽是欧洲立法的产物,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如司法实践冲突、权力格局博弈、操作技术难题、效果不可控等,但对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改善我国信息泄露肆虐的现状,将"删帖"纳入制度化管理中,需要从立法、行政、技术和市场四个方面切入。我国应对"数据被遗忘权"实施困境需要采取以下策略: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划分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成立专门的信息数据保护机构;设置"数据存储期限",引入"用户隐私偏好";培育行业自律精神,提高公民媒介素养。  相似文献   

6.
《学理论》2015,(15)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模式在互联网间扩展开来。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监管不力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等问题,借贷客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利用等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将对网络借贷中客户信息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相关法律的完善、行政监管的健全、技术保护的强化、行业自律的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这五个方面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也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提出了新规定。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团体、个人都可能获取他人信息,而当代互联网的特性——海量的数据信息、快捷的计算速度以及巨大的储存空间使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为重要。国内外关于删除权的相关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已经有较多讨论展开,而从大国博弈、消费者选择和厂商行为三个视角对2019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删除权的合理性和前沿性做进一步探讨后,可开启另一认知路径。以法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原理进行论证分析后发现,我国需要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确立删除权,而鉴于立法成本和紧迫性,可暂通过完善司法的方式,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在开放数据中请求删除涉及本人的信息,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对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多元价值、风险及现存法律规定局限性的分析,提出在当下我国公共服务水平及大数据技术持续发展大背景下构建个人信息删除权之正当性与现实必要性。对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的内容设计主要包括权利与义务主体、权利行使与限制及侵权损害。在权利主体为自然人的基础上应进行适度扩张及构建政府部门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的双义务主体模式,构建专门数据审查机关及审查标准,以传统经济财产损害及赔偿为基础、以放宽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为突破,将“风险性损害”纳入现有侵权损害应对体系,实现对删除权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9.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独角兽"企业大量出现。电子商务、科技创新使得互联网"独角兽"企业融入国民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与那些经营多年的传统企业相比,互联网"独角兽"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却没有跟上业绩增长的步伐,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杀熟"等社会责任的履行差强人意。围绕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对社会责任认知、履行和表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构建了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以促进互联网"独角兽"企业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11.
大数据已广泛运用于犯罪侦查实践,且成效显著。但在犯罪侦查中大数据运用仍存在诸多困境,如大数据安全困境、"数据孤岛""数据壁垒"困境、大数据技术与人才困境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困境;要破解大数据困境,就必须加强大数据立法,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破除"数据孤岛""数据壁垒",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大数据技术人才培养,强化大数据运用基础,加强信息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2.
《学理论》2016,(10)
大数据环境下,一些高校与校外企业任意对大学生个人信息加以处理与利用,这引发了信息安全的风险并侵害了大学生的人格利益。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经验,强化对大学生权益的保护,培养大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并加强对相关信息管理人员的监管,以此来应对风险,并彰显高校教育与管理工作所应有的人格关怀理念。  相似文献   

13.
以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在逐步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物联网环境下,更多、更真实、更准确并具备人身属性的信息可以被实时收集。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依赖有效的用户协议,也需要物联网服务提供商避免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在对物联网设备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前,需要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隐私化处理。另外,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也应当针对物联网的新特性及时制定并更新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4.
胡忠惠 《理论探索》2015,(2):103-107
作为社会管理者及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是个人信息的最大消费者。大数据时代,政府收集个人信息呈现领域广泛、范围扩展、手段多样、增值利用的特征,这是政府履职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一些政府部门保护个人信息意识的缺失,个人信息隐私权面临在收集、公开、管理、利用等各个环节的侵害。为此,应强化政府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政府对个人信息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职责,并完善信息隐私侵害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5.
信用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石,完善个人征信制度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在个人征信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重信息规模、轻信息质量,重信息采集、轻信息保护,重事前审批,轻精准监管的问题。应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披露三方面出发,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在信息采集环节,明确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保障个人对信息采集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制定个人信息采集标准;在信息处理环节,平衡信息安全与数据共享,完善个人信用报告中信息错误的异议纠纷处理机制;在信息披露环节,区别设置个人信息披露条件,并按照使用目的制定精细化的个人信用报告,以期实现个人信用报告制度中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快速发展在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不少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保护公民隐私和信息安全措施有待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存在城乡、代际、地区三大鸿沟,存在"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现象。为此,在推动政府数据共享的同时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顶层设计,消除政务服务中的"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7.
作为当今信息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个人信息对于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小觑的价值。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技术飞速提升,致使个人信息的可获取性也在逐渐提高,对其的非法收集也在所难免,因此招致了很多侵权行为发生,威胁着人们的财产、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热议的话题。2017年公布的《民法总则》明确提出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文是在民法典编纂的大环境下,通过对于相关法律内容的列举分析,界定个人信息的含义,进一步阐述其特点,总结了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缺失,并提出了有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转以国家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为前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个人信息利用呈现出可能减损个人权益的"最大化"特点,这与其背后的国家治理逻辑密切相关,即基于国家认证和规制监管的需要,国家治理吁求"最大化"地把握个人信息,技术治理则强化了国家能力而使此种需求得以满足.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信息利用需遵循个人保护逻辑,通过法治形塑国家治理,促进国家治理能力输出的规范化.为此,应加强对技术治理的法治约束,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伦理性,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激励机制,从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化".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法律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多种法律手段,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法律体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3月审议表决《民法典》,还将计划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迎来历史性突破,以民事基本法与行政单行法构筑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将基本形成。  相似文献   

20.
360提出腾讯侵害客户隐私权问题,引起我们对个人信息利用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司法实践需要我们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具有隐私价值要基于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的考量.本文创设法律“强制性隐私信息”与“相对性隐私信息”两个概念,以统摄侵权法语境中因使用个人信息而侵权的行为.所以,客户关系管理活动如果在相对空间、相对人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且不损害人格利益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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