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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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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举证责任及其科学概念的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世杰 《河北法学》2006,24(10):55-68
举证责任是证明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它与诉讼理论及其诉讼结构等有着内在的联系,其概念的表述亦存在诸多的不同.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历史上不存在举证责任问题,其实只要对我国历史上不同证据制度进行剖析,就不难发现我国也是存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规范的.西方各国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论与配置研究相当深入,因诉讼制度的区别而有其差异.通过古今中外的考查,可对举证责任的科学概念作出界定,使研究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2.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修正,在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该规则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弊端。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当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制度。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那么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为举证责任的实质内容也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其地位和作用足见一斑,但在我国有关举证责任的研究状况却是不重视、起步晚,也不充分。本文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历史发展为主线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对外国举证责任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合理构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适用举证责任的除外、倒置、转换等特殊规则。尤其在保险索赔中,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度,其根本职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因此,不能苛求被保险人等保险索赔方履行绝对完整的举证责任。保险索赔方只要完成力所能及的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保险人。本文从探析举证责任特殊性的原因入手,对保险合同效力、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及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理解进行阐述,强调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对民事举证责任含义,我国诉讼理论界一直从行为意义上将其理解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和审判实际的需要。笔者拟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含义规定的分析,对完善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含义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证明中收集、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可以说是古今不同,中外有别。自我国刑诉法和民诉法颁布施行之后,尽管在其条文中已作出了各具特点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诉讼法学界对此则认识分歧,见解不一。去年10月我国行政诉讼法已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的举证责任更具有其特殊性,这就更增加了对举证责任问题在认识上和运用上的复杂性。从现代诉讼结构上看,凡诉讼都离不开法院和诉讼双方等三个方面。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对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诉讼证明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一些概要的比较和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举证责任倒置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责任倒置,乃一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耳熟能详的法律术语,在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经常提及,将其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形式加以论述和使用。或许是因为此术语内涵的模糊性和复杂性,人们对其论述总是浅尝辄止,而鲜有从理论上对其本质予以深入分析的,使得我国相关立法在此领域呈现滞后之态,这对于实践中妥善地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是百无一利的。有鉴于此,本文不揣冒昧,拟从分析举证责任倒置的渊源入手,对其本质作一定探究。一、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理论就我国立法来看,最早对举证责任倒置加以规定的是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该法第60条…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某一事实,一方主张其存在,依法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另一方否认其存在,依法亦应负有举证责任。当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将难以裁判,导致不能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表现在审判实践中,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一致,甚至同一案件在审理的不…  相似文献   

9.
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公报>案例表明:通行于德、日等国的"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同样为我国法院所采用,在我国审判实务中,法官们能够自觉地通过对实体法的分析,抽象出相关的法律要件,按照这一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在运用举证责任这一法律工具时,正确区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官裁量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时需极为谨慎.  相似文献   

10.
WTO的争端分两种类型 ,即“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在“违法之诉”中 ,申诉方的举证责任较小 ,被诉方的举证责任较大 ,其举证责任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些类似。在“非违法之诉”中 ,申诉方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被诉方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这种举证责任既不同于我国民诉法中的举证责任 ,也不同于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其举证的关键在于证明被诉方的措施是否违法及不违法是否给相对方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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