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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民事责任形式,是合同守约方得以获得利益的一种重要补救措施。违约金的设立对于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就违约金做了专门规定,本文结合该条对违约金性质做了探讨,并分析了违约金的主要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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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仲裁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违约金能否减免、违约金是累计还是吸收、违约金与定金可否并罚等问题。而欲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首先弄清违约金的性质,澄清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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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技术合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技术合同的民事责任与违反经济合同的民事责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金与赔偿金相对独立,除非有约定,不一并使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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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而损失的赔偿只是辅助的形式;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质的,只有当违约金不足时,才具有补偿的性质。由此看来,《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实际损失的赔偿为原则。《民法通则》对于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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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出现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违约金金额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那么对于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如何判定和举证,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又能否并用。本文从两者的性质和关系加以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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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2,自引:1,他引:21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各国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有不同的定位,本文划分了三种主要的类型,并重点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指出劳动合同应独立于民事合同,应扩大劳动合同法律的适用范围.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律的适用有关,只有完善劳动合同立法,才能有利于解决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被广泛使用,本文通过对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和劳动合同特点的分析,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对违约金条款加以规范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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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而合同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如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去甚远,则将导致对合同正义的冲击.因司法实践中多涉及对过高违约金之调整,本文从违约金的性质入手,以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平衡为出发点,对过高违约金调整的法律基础、如何调整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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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金性质的讨论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意义之违约金的性质问题,二是具体法律条文与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的性质问题。一般意义之违约金性质属合同违约责任。划分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的标准应采损害预设标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乃赔偿性违约金。应当遵从限制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以实现公平的精神将第114条第3款违约金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上仍有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空间。具体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当事人对其性质约定不明的,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125条来处理;仍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应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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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我国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其在理论上的受关注度不成比例。定金不是物上保证,也非独立的金钱担保,它和违约金均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定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定位,为法律调控定金责任提供了逻辑前提。定金的固有功能决定了定金责任的惩罚性色彩通常比违约金责任更浓厚。我国《民法典》对定金责任的三种适用控制都存在问题:将定金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缺乏理论依据,且实务上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合同标的额20%的上限有时使定金责任对违约补偿不足,有时又远高于违约损失;仅适用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也与契约自由扞格,亦无法与定金的现代运用场景相匹配。定金与违约金功能的高度相似性决定了定金责任应类推适用违约金酌减规范。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赔偿约款确定的是第二次合同义务或转化义务,而非违约责任,通过惩罚性赔偿法定原则可限制其惩罚性,由此可统合各类违约赔偿约款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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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性和惩罚性,它依合同双方的履约行为来最后确定归属。如果合同如约履行,定金就收回或抵作价款;如果合同未能如约履行,就将根据责任处置定金,或是给付定金一方无权收回定金,或是接受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分协议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违约金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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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学者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负担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定金责任,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均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原合同被解除而终止,则违约金、定金条款亦随之终止,因此不能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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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无疑是实现利润最快的少数投资工具之一。在赚取快速高额利润的同时,金融衍生品也是亏损最快以及最巨大的投资工具之一。而且,更加可怕的是,由于许多金融衍生品是具有合同性质的,所以投资者明知亏本,但还是要继续履行合同,除非缴纳高昂的违约金停止合同的继续施行,期货合同(forward contract)就是典型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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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方)按甲公司(需方)提供的样品,制作1000个文件包,并印上“。。会议”字样,于1997年1月15日前交货,供甲公司在1月15日召开的“。。会议”(为期5天)上田发用;供方每晚交一天货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合同总价款为23000元.甲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后合同生效。后来,乙公司因原料短缺无法交货,甲公司邀于2月15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支付逾期30天(1月16日~2月14日)的违约金3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计20000元。而乙公司对违约金和定金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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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7):26-35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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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酌减以违约金约定有效成立、违约金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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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合同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并未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为补偿性违约金,何种情况下为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其责任适用亦不同。为避免违约金责任适用的混乱,发挥违约金责任应有的功效,在对违约金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违约金的性质应由当事人约定,对补偿性违约金可依法进行国家干预,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应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