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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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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逸超 《河北法学》2004,22(2):108-110
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就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应当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违法性认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别化思考阐述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
公司担保决议体现着公司内部的担保意思。相对人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时,负有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所表达的担保意思是否属于公司真实意思的义务,如此,相对人自应审查公司担保决议以探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担保决议仍然存在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等效力瑕疵形态,但该效力上的瑕疵对于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合理审查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发生影响。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作出选择,不得规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决议或者决定公司担保事项;公司章程未作相应规定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形之下,即使没有公司担保决议,公司表意人表达的担保意思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此时可豁免相对人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相似文献   

3.
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中国法学》2013,(2):104-114
公司担保纠纷涉及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不能片面地仅从一个角度来认定违反规定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在规范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即使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之亦不当然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而应视具体情形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权人应善尽合理注意义务查阅公司章程,并在形式上审查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的合法性,否则越权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在公司章程未就公司担保事项做出决定时,公司仍然具有担保能力,但此时应由股东(大)会就公司担保问题做出决议。  相似文献   

4.
冉克平 《北方法学》2014,(2):100-106
《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对债权人的保障而忽略了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有必要予以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5.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6.
正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为维护公司结构的稳定,公司章程往往对公司股权的转让作出一定限制,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界定章程相关规定的效力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确定,股权的权利属性的明确以及对《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规范效力的合理界定,对于此问题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退出公司时,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让渡给他人,收回自己先前投入公司的资本,该行为也被称作股权转让。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  相似文献   

7.
由于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性质的认识不同,人们在公司股东签定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对股东签定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无效或有效,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有效原则现已为国内外所承认,但由于我国2005年新修订《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权限、担保决策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导致公证界对此规定出现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担保权限作出担保行为时,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是从公证的目的、意义来看,公证员在办理担保合同公证过程中必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保权限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10.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1.
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本质上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其行为尚不能完全达到内敛化时期的一种过渡性特殊安排,伴随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过程而发展演变。公司对外担保本身的"两面性"决定了必须平等保护公司与担保权人的利益,为此法律一方面通过限制决议主体等方式实现对意思形成过程的控制,另一方面通过"胃镜"导入的公示方式,实现公司章程特定部分和特定决议对外效力的扩张。这种"一限一扩"的特殊性决定了规范对象、规范性质、规范效力均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12.
周佳 《法制与经济》2008,(22):84-85,87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除受股权转让合同影响之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都可能成为股权转让出现瑕疵的因素。对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和恶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这种股权仅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使股权转让产生了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  相似文献   

14.
随着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公司自治理念日益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公司章程条款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轻易否定其效力。然而,对于如果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减损了公司、股东甚至第三人的权益,尤其是在减损部分股东权益的情形下,此类章程条款是基于侵犯部分股东权益而认定无效,还是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认可其效力,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如果公司章程具体条款侵犯部分股东的权益,对受侵害的股东如何给予司法救济,亦是司法实践中尚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为例,就司法实践中认定该条款效力的标准展开研讨,并由此引申探讨司法认定公司章程"侵权条款"的法益衡量标准和司法救济路径,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07,(4):58-58
法官: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近,我得知公司董事长在去年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另一企业担保,造成了公司158万元的损失。此前.公司其他股东都不知情,他的这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才可担保。请问.作为—名股东。我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状告董事长,要他赔偿公司损失?  相似文献   

16.
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罗培新 《中外法学》2012,(6):1232-1246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2005年《公司法》中的公司担保规则的理解,均远未达成一致。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该法第16条第1款的属性、公司的内部行为(公司章程和内部机构决议)是否具有外部效力、能否构成诉讼中的请求权基础等。对于近年来公司担保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法院倾向于判定违背公司章程的担保有效,即便少数案件判处担保无效,担保人也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种偏重交易效率、追求司法便利的价值观,强化了市场主体的滥权和机会主义心理,忽视了股东、雇员、其他债权人等多元法益的保护。分析表明,第16条第1款应当为赋权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条款,一旦公司担保程序由公司内部要求提升为法律规定,即具有推定公知的属性,担保权人须承担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之后果。公司担保属于处分公司资产的行为,法院须本着审慎保守之立场,方能倒逼担保权人细为审查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一方面可以减少争端、降低讼累,另一方面则可渐次形成诚实守信与醇厚善良的商业文化,久而久之将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增进社会福祉。  相似文献   

17.
段威 《法律科学》2013,31(3):113-12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权之规定,对于体现公司的人合性内在要求、维持公司既有内部权力格局、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此,该规定应一体适用于股权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两种情形.股权转让时通知对象、通知方式及通知内容,以及其他股东同意权行使的方式及效力等立法设计应进一步科学化,以提升可操作性.无论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角度考虑,还是从我国现行立法条文分析,应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与效力范围,同时给相关股东及第三方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19.
【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法学理论、现实后果以及各国立法例三个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行了讨论,论述了股权转让为公司股东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公司章程对其予以禁止或变相禁止应被认定为无效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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