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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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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行政领导制度。从行政决策的角度,行政首长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终的行政决策权,就此承担责任。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种内部辅助性的程序设计,仅具有"建议权"的价值属性,应当服务、服从于宪法所设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合法性审查不能对行政首长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产生实质性的剥夺效应。在宪法框架下,"合法性审查"程序及其内在机理,在解释论的视角应当以"合法性论证"为最终归宿。  相似文献   

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内部性和前置性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安全阀",已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环节。然而,当前分散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立法模式存在着规范位阶低、碎片化、刚性弱等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其也有着审查主体不独立、审查活动不自主、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结果不明确等问题,使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失之于软,失之于粗,逐渐落入形式化、"走过场"和"无用论"的困境。对此,需要从制定统一刚性的立法、设立重大行政决策委员会、统一审查标准、优化介入时间、明确审查结果以及保障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3.
《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强调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这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进一步推进。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的意义,分析政府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构建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体系,以保证程序正当合法、过程公开、决策科学,更好的规范政府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架构下,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机关的经常性职能活动必须依法而行,遵循善治的目的。因此,行政决策应当实现法治化。具体而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构应当依循硬法规制与软法治理的两维向度展开,前者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与行政决策责任机制,后者的机制构成与表现主要是彰显开放、协商与回应等品格的基于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与多元意志平等协商的信息公开机制与公共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5.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制已是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共识,但其涉及的若干实体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始终存在较大争议。重大行政决策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一般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概念极易混淆,需要厘清。实务操作层面,如何处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之间,上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之间,决策公开与信息公开之间,决策合法性评估与合法性审查等几个关系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系统梳理和分析问题,对于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健全相关决策程序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我国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面临着基本法缺位,公众参与内容规定模糊,公众参与方式陈旧,行政决策监督机制欠缺,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意见反馈机制缺失等困境。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还需要制定基本法律,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广度、深度和密度;创新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完善决策反馈机制、事后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行政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7.
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是现代文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我国应当确立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与事后性审查监督相结合,主动性和被动性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批准制度,建立预防性与事后性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为主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销制度及其具体的程序规范,完善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建议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项非典型的司法审查活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迥异。当前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审查活动忽视了这种差别,引发了与行政过程、普通行政诉讼等外部制度的兼容性难题,且不利于行政效能的切实发挥,应当进行重构。新的合法性审查在两个维度内展开:首先以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审查对象;其次根据个案情况适用不同的审查强度。通过审查对象的理性限定和审查强度的灵活变换,新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有效化解内部双重价值目标之间的张力,并实现与外部制度的平稳衔接。  相似文献   

9.
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源于其合宪性、合法性及和合理性。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内部拘束力,而这种内部的拘束力又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相对人产生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对于依据裁量基准为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也应予以不同程度的审查或尊重。行政裁量基准效力位阶与法源地位如何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0.
优劣性审查机制的引入是澳大利亚行政法领域自1970年代以来最为重要、最具革新性,也是最有争议的制度改革。由行政上诉裁判所进行的优劣性审查旨在弥补司法审查的缺憾,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平、合理、经济、非正式和快捷"的行政救济,并帮助行政机关做出"更正确或更完美"的行政决定。梳理和研究澳大利亚优劣性审查机制,对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丁宁 《工会论坛》2004,10(6):104-105
就行政行为而言 ,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其重要的判断标准。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各种相关行政法规 ,也即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和框架内行事 ;然而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其被滥用的可能性的存在 ,使得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问题随之出现 ,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所以 ,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 ,不仅要包括合法性审查 ,更应当有合理性审查。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 ,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还不具有完备的条件。但我们应当在了解对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和认清现实情况的基础上 ,调动人民群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的积极性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使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更为全面、彻底、有效。  相似文献   

12.
非诉行政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流于形式,从而放纵了行政权力的扩张,甚至使有限的司法权成为执行行政权的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漠视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损害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的,而且还削弱了司法权威。为此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范畴中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并结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等要素,将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从制度上重新整合,突破理论上的瓶颈和掣肘,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在正当程序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法律控制,全面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13.
行政协议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已成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重点,但已有研究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文中对31份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存在着合约性审查含义不明、合法性审查未形成规范及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未协调运作的问题.对此,提出应将合约性审查定义为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审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确定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及其主动全面审查原则,从而为行政协议司法审判提供标准,使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协调一致,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相似文献   

14.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一年多来,重大行政决策中的行政公开、公众参与程度日益增强,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过于笼统原则的制度设计没有改变行政机关的决策垄断地位、行政机关体制内阻力表现明显、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普遍性有效性不足的困境。解决困境的有效路径是:以适度分权和细致分类为原则完善行政决策的协商民主程序设计,以考核、审查、问责为关键建设民主决策的监督机制,以增强意识、培育力量、畅通渠道为重点改善公众参与状况。  相似文献   

15.
行政决策是否合理关系到多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那么,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就有必要建立行政决策评价机制,有必要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有必要通过评价判断一个行政决策是否符合社会和历史的要求。只有依法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评价机构才能保证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本文研究的重点是研究建立什么样的评价机构,怎样有效地开展对行政决策的依法有序的评价。  相似文献   

16.
公众参与领域中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行政法中 ,虽然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范围已经扩大了 ,但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行政参与裁量权 ,加强公众参与领域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对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 ,可分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和实施行政决策时的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 ,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公众参与事项和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方式等。  相似文献   

17.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则背离行政合理性原则。传统法制合法性审查标准,不能有效遏制权力滥用日益膨胀的趋势,允许司法机关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由于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和行政行为公定力效力的缘故,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审查行政登记纠纷时会陷入难以有效裁判的困境。在民事诉讼中,考虑到行政登记行为的有效与否依赖于合法性悬而未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以效力待定为由排除行政登记行为的证据效力,并对行政登记纠纷进行独立判断。由此作出的民事裁判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登记的依据。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将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登记纠纷,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相似文献   

19.
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力行使方式。政府可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规范意义上,有权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机关有立法机关、独立机构和行政机关。针对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和不同的调控机关,法律纠错机制一般有司法纠错机制、宪法纠错机制、内部纠错机制三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纠错机制,指的是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问题。宪法纠错机制,指的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质询与询问、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罢免和撤职等制度。内部纠错机制主要是复议等政府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决策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0.
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缺乏司法救济的内部行政行为极易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内部行政行为司法经济在遵循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性审查、有限的实体性审查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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