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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一个人能“否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就是要让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能够比较容易地行使起诉权。一、现行起诉受理制度的缺陷起诉是民事诉讼的起点,它是裁判请求权中的一项权利。①裁判请求权又称为接受裁判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请求独立的法院予以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诸司法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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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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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1):84-92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条件受理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以来 ,各地法院陆续受理此类案件。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案件的受理类型、前置程序、诉讼形式、诉讼时效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与法学理论存在着一些冲突 ,也未根本解决司法审判实践操作所遇到的困惑。文章以“司法最终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等理念为基点 ,提出了一些制度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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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裁判的权利。我国《证券法》意图通过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替代司法救济请求权,但是,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确立依据及其本身都存在问题,准司法权也无法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替代。我国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离不开相应的立法。从实体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从程序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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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发生以后,较有效的办法是诉诸司法救济,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停止向欺诈人付款。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而且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有很大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主要是禁令,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主要是司法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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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坦率地讲,当事人这一要求于情于理并不过分,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为何仲裁委一纸决定却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类似典型案例,新闻界常有披露。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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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可一案受理的音乐版权案件,法院却要求版权人拆分为600余个案件起诉,这一诉拆拆事件貌似合理、合法,实际上却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理论的机械理解与误读。其之所以发生,是法院和法官被机械的考核制度绑架所作出的无奈而又聪明的选择。此类诉拆拆事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可能影响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版权立法宗旨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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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服刑人员司法救济权的缺失已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法律道德化传统、义务本位思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监狱行刑权司法性质的认识,阻碍着我国服刑人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监狱管理行为的行政性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要求、司法干预监狱管理的发展趋势又为确立我国服刑人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因此,应修改我国的《监狱法》,确立司法对监狱管理的审查,健全服刑人员与律师接触制度以及完善服刑人员与法院的通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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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因此如何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法院裁判的顺利进行,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保障制度之一,也是银行贷款清收工作经常应用的重要手段。所谓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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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冷绍民闫文军一、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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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当以人为本——以民事诉讼为中心而展开的论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当事人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改革观,和我国长期以来法院单方主导的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改革观,存在诸多差异,前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法官的职能主要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则强调法官如何方便迅速的查明事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协助法官职权行使。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鲜明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当事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观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赋予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参与权、对实体结果的决定权以及程序适用选择权。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积极行使保障性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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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该规定与2000年7月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相比较,在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方式和审批等方面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正。《司法救助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更好地解决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司法救济问题,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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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不赞同法官与群众走得太“近”。他认为。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法官要尽可能避免过于主动地行使权力,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够受理。中立的司法。更容易服判息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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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而仲裁委一纸决定怎能成为终局决定呢?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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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决定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申诉检察承担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开事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的受理、立案、复查、执行,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纠正检察机关错误决定和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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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法院开始推行司法信息公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法院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具体包括:建立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合理确定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例外情形,明确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拓宽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途径与渠道,健全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与运行机制,建立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救济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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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更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改变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权力。由于各国的国体、国情和受理行政案作法院的不同,各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司法变更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充分享有司法变更权型 苏联与我国的国体基本相同,都是“议行合一”,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院如果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