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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作为刑徒的隶臣妾与其他刑徒一样,作为刑徒的隶臣妾的本质特征,就是因社会犯罪而被判处徒刑隶臣妾的人。试看秦简《法律答问》的有关规定:“士伍甲盗,赃值百一十,当耐为隶臣。”“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资二甲。”“公祠未(?),盗其具,当资以下耐为隶臣。”“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相似文献   

2.
关于秦“隶臣妾”的性质,学术界进行了长时期的讨论,意见日趋一致,即都承认“隶臣妾”具有明显的刑徒性质。我们也曾于1983年写了《“隶臣妾”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一文,认为“隶臣妾基本上是刑徒,但保留有某些官奴婢的残余属性”。  相似文献   

3.
高恒 《法学研究》1983,(6):73-79
秦时,因犯罪而定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的,身份如何?有无刑期?这是云梦秦简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秦律中的刑徒所谓“刑徒”,即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强制服劳役者。  相似文献   

4.
隶臣妾问题在秦简的研究中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同秦代社会的性质密切相关。历史学界特别是法律史学界对隶臣妾的性质及其作为一种刑罚的探讨和研究,目的在于研究秦代社会的奴隶制残余,及秦朝怎样以法律作武器来维护残余的奴隶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首,开端于二千多年前的秦律,当时称之为“自出”.据云梦秦简记载,“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就是指携带官家物品逃亡,如果自首,不以盗窃罪处罚,而以逃亡罪论处.还有一个案例是,“隶臣妾系城旦春,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指被判处四年城旦刑的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应当笞五十,补足残余刑期.这应是减轻后的惩罚.如果逃亡后是经官府或他人抓获,刑罚当会加重.  相似文献   

6.
李力 《法学研究》1984,(3):78-80
《法学研究》一九八三年第五期《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下称《钱文》),主要提出三个观点:一、"隶臣妾"是"因犯罪而被判为奴隶,同时还有一定期限的徒刑",二、"隶臣妾"以上的徒刑一般都有无期限的罪隶身份;三、肉刑犯人都有终身罪隶身份。下面分別就这三个观点,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7.
从我国历史上刑法看,最早对青少年儿童犯罪作出特殊法律规定的是秦律.秦墓竹简记载有下面两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又“甲盗牛时六尺,繫(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由此可以看出,秦律是将身高来作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的.秦时六尺,相当于现在的一米三左右,身高为六尺的人也就是现在八、九岁的孩子.秦律对身高不满六尺(即“未监六尺”)的儿童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即“当完城旦”).我国汉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即八岁以下的孩子,只有亲自杀伤人,才处刑罚,其他行为都不处罚.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二十年),“定  相似文献   

8.
我们认为:隶臣妾基本上是刑徒,但保留有某些宫奴婢的残余属性。它是由奴隶社会的"罪隶"演化而来的,具有很大的过渡性。  相似文献   

9.
岁刑,即年刑,亦即通常说的有期徒刑。中国历史上岁刑始于何时?史书中仅有某些零星记载和盖然说法。云梦秦简发现之后,从秦刑徒的刑期问题提起,一些学者相继著文对中国的岁刑起源问题展开了讨论。但是,无论对秦刑徒的刑期还是对中国岁刑的起源,均是各抒己见。从几年来发表的文章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中国的“有期徒刑始自汉文帝改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秦的徒刑是无期刑”,“真正实行有期徒刑,还是从汉文帝十三年的刑法改革开始的”,“东汉初年的卫宏把有期刑追溯到秦始皇以前,从而歪曲了历史的本来面目”。第二,汉文帝减刑诏中的“有年而免”,改革的只是废除在此之前的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刑满之后的奴隶身分,而不是指服苦役的期限。  相似文献   

10.
<正> 其三,对刑徒劳动实行质量和数量监督。秦简《工人程》:“隶臣、下隶、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当夏二日。”矢,《尔雅·释诂》:“弛也。”矢程,即放宽生产规定的标准。意思是说,刑徒与工匠一起生产的,冬季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由此可知,秦刑徒的劳动每天是有定额的。不仅有定额,还要经常评比检验:“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所谓殿,就是落后。秦对刑徒的劳动产品实行检验,除秦简记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解放后发现的“秦上郡戈”上均刻有监造者、制造者的姓名,在制造者中,除有丞和工师的姓名,还有“工鬼薪戠”、“工程旦□”、工隶臣(竹贵)”、工隶臣而庚等。之所以刻上这些工师和刑徒的姓名,不是要他们名扬天下,流芳百世,而是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中华 《法治研究》2014,(1):97-108
在满足法定的犯罪年龄和刑罚程度条件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中成年时的犯罪行为轻微,对于包含未成年及成年两个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记录予以整体封存,可以较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扩大解释到包括定罪免刑、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效力具有持续性。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审查有关单位据以要求查询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这些规定是否与《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报告免除义务制度相冲突。  相似文献   

12.
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她们的身心健康或者青少年免受侵扰的性健全发展权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的缺陷。本罪所指的性关系是经未成年少女同意或无法证明违背其意志而发生的性关系,因而不存在侵害性自主权的问题。如果认为本罪的设立是部分提高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进而认为身心健康权是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则会在刑法内部产生矛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受其照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密切关系的纯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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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强 《法制与经济》2009,(21):45-45
在“史上最牛团长夫妇”事件中,我印象最深的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221团副团长陈伟的一段话:“你们不要浪费警力,这里不就是一个景点吗?不就是一个小服务员吗?我们是有身份的人(其实,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身份,而陈副团长所说的当然是指特殊身份),几分钟的一个小事,你们不要把事情搞大了。”(《北京青年报》10月14日)  相似文献   

14.
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15.
柴会群 《政府法制》2009,(11):26-27
一名成年杀人疑犯为逃避死刑,让其父亲、村干部、户籍警都参与假造“未成年”户籍资料。最后,这些造假者都落入法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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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17.
减刑案件中,刑罚执行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罪犯成年后是否需要对其未成年时期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产生分歧。针对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明确提出罪犯成年后对其未成年时所致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依法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减刑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减少办案分歧,全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检察意见和书面纠正意见的效力,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裁定的抗诉权,增强检察监督刚性,提高办案质效,落实未成年司法保护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保密制度扩展了犯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角度的考虑。我国关于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模糊与疏漏之处,应借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机会予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应当重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重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必要性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离不开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表明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谴责与否定评价。我国刑法总则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刑罚体系的构建是针对一切犯罪人,并没有考虑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区别。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下列问题: 1.刑罚立法与“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矛盾。把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特殊情况不适用死刑在“刑罚种类”里予以原则性规定,另一从宽原则却置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一节,分则以  相似文献   

20.
旱烟盒,又叫旱烟壶,是明、清、民国时期人们的日常吸烟器具之一。是一种悬挂在旱烟杆下或腰间,用来储藏余下的烟丝,阔口,合有盖,大如拳头,小仅盈寸的小囊盒。因地域、材质及用户社会层次的别异,在民间又称作旱烟罐、旱烟囊、旱烟疙瘩、旱烟鼻子、旱烟子儿、烟腰子等。因明清二朝的官员在宫门外准备早朝时,常将携带的旱烟盒相互攀比斗奇,故又有称其为朝烟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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