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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客体的认定张振中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承包经营在我国己广泛推广。它对于搞活企业,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承包企业财产构成的复杂性,使得认定承包企业中的贪污犯罪遇到不少问题。目前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以...  相似文献   

2.
略论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对象的认定问题胡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正在实行承包经营。由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有的甚至产权关系与经济性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使得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  相似文献   

3.
贪污罪新探     
自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侵占罪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作者认为,贪污罪的主体仍然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要件也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不应扩大为利用工作之便,但贪污罪侵犯的客体除公共财物所有权外,还应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此外,作者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与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试析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程新生从刑法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定身份,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国营、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产,构成贪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如何认定企业...  相似文献   

5.
1979年刑法第155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国家干部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名词。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趋势,经济犯罪也日趋复杂。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正。该决定的重大变化在于:一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将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仅限于国营企业、国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它反映了自改革开放…  相似文献   

6.
案名侯某职务侵占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侯某所在单位原属山西化肥厂,系国有大型企业,后企业改制为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由四家国有独资公司组成,分别是山西天脊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山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2003年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任侯某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待遇为正处级干部。  相似文献   

7.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  相似文献   

8.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创造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承包这一经营方式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还没有成熟和完善,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承包责任制不完善所产生的漏洞,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承包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往往感到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限难以分清。  相似文献   

9.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纳粹是私…  相似文献   

10.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各类经济承包形式繁多,绝大多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在承包企业中也可能发生贪污案件,于是,由于承包内容、形式的不同,哪些人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哪些财物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就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江苏省铜山县茅村梅庄小学陈勇问:合污罪的立村里围宁丁伟人吊和卖林管拥蜂老围)的人员。A为机关工作人员,九六年退休,九七千二月份本包fA原在机关兴办的某企业。今查,至九八年五月A承包该企业期间采用多种手段非法攫取了该企业50多万元。问:()是台为贪污罪主体?(2)A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贪污罪?答:A是贪污犯罪的主体;A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五类:()国家工作人员,即…  相似文献   

12.
徐筠 《法学》1987,(12)
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打破了几十年一贯制的单一经济模式,把越来越多的人带进了商品生产的汪洋大海,同时,在原有的全民、集体、个人所有制基础上。出现了各种形式、不同程度经济联合的新经济实体,租赁制经营企业就是其中之一。新经济实体的出现引起了我国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刑法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引起了社会危害性的变异,并进而影响犯罪构成的变化。本文试就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在贪污罪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变异,即承租人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贪污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第 382条第 1款和第 2款以及第 93条的规定 ,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法律规定上是清楚的 ,但是 ,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社会实践中 ,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又成为在认定贪污罪时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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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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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毕旺辉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犯罪的主体呢?笔者拙见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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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笔者认为,企业中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应当重新界定。一、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的演变自我国刑法颁布以来,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原则,与之相适应,企业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全民和集体两大类型。我国刑法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诞生的,因此,带有十分注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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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一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国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纷纷成立。由于这些企业在管理人员的招聘、任命、委派、企业资金的来源、财产性质等与单纯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所不同,人们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依法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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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而成立的企业组织,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形式。在中外合营企业中是否存在贪污罪,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合营企业财物的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司法界和法学界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此类企业的性质和反映性质的特征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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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罪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本文指出贪污罪的概念及特征,对其主体要件、法定刑作了阐述。同时对完善贪污罪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贪污罪主体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但对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们看来,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释之过宽,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释之过窄。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八十三条把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解释为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扩大解释为“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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