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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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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效制度是一种沿革久远的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相当广泛,涉足于刑法、民法等多个预域。如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从现行世齐各国对时效制度的规定来看,尤为民法中对时效规定的较为完备,门类也较齐全。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时效制度起步较晚,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第8条对因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做了时效规定,但仅适用于继承案件,缺乏普遍性的指导意义。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第一次比较全面的设立了时效制度,在第7条中对诉讼时效作了专门规定。虽然…  相似文献   

2.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是促使犯罪人在刑罚真空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罪自新,以利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觉察并开始采取追诉措施,而其却藐视国家法律,采取逃避的手段对抗,则为时效制度所不容,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将变成一种鼓励罪犯逃跑的制度,背离立法初衷。因此,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3.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是促使犯罪人在刑罚真空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罪自新,以利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觉察并开始采取追诉措施,而其却藐视国家法律,采取逃避的手段对抗,则为时效制度所不容,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将变成一种鼓励罪犯逃跑的制度,背离立法初衷。因此,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规定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罪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司法实践,此条表述有一定缺陷,笔者认为应当修改和完善。 一是不符合立法原意。修订后《刑法》增加此条规定,其立法原意是为了打击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犯罪行为,而法条表述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116条对一般走私罪作了规定;刑法第118条对重大走私罪作了规定;刑法第119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犯罪的,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  相似文献   

6.
论脱逃罪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脱逃罪的主体齐文远刘代华修订后的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与原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脱逃罪罪刑规范在主体条件上有无差别,学界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构成...  相似文献   

7.
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判处的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的,称为追诉时效,经过一定期限对判处的刑罚不得执行的,称为行刑时效。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公元前四百五十年的十二铜表法,就有关于民事权利取得方面的时效的规定,尔后渐趋完备,分为权利取得时效和权利消灭时效。而刑法上的时效,则据说肇始于罗马帝国时期的《奸非罪条例》,以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采取。近世各国刑法,几乎都有关于时效的规定。我国刑法在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对时效制度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仅包含追诉时效,而未规定行刑时效。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时效?这在某  相似文献   

8.
建立我国行刑时效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制度。一个完整的刑法体系应当既规定追诉时效又规定行刑时效,它们是同一事物相辅相承的两个方面,共同达到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仅规定了追诉时效,未规定行刑时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本文从分析行刑时效制度的合理性、刑罚的目的入手,结合世界各国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立法经验,主张我国刑法增设行刑时效。  相似文献   

9.
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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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绪高 《律师世界》2002,(12):29-31
“余罪自首”,是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情况。“余罪自首”亦称为准自首,这是大多数学者之共识。但将余罪自首称为“特别自首”的观点颇值商榷。这是因为,我国刑法除在总则部分规定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只是一般自首的特殊形式)外,还在刑法分则中第164条第3款、390条第2款、392条第2款计3个条款规定特别自首情形。假若将刑法67条第2款称之为“特别自首”,势必要么忽略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之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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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可谓目的刑论的产物。罚金刑的减免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减轻已经身受重大灾难的服刑罪犯之经济负担,有利于感化、改造服刑罪犯。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同时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但我国法律对"不能抗拒的灾祸"的具体内涵、减免程序的启动以及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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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设立行刑时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时效分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时效制度的目的都是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刑罚的公正与效率。两者不可缺一。从某种意义上说,行刑时效制度的作用还更明显些,行刑权若不受时效限制,则不仅司法效率低下,而且刑罚的公正性也将面临被摧毁的险境。我国刑法未规定行刑时效。传统观点认为:规定行刑时效没有现实意义,因为新中国建立以来审判机关判处刑罚而未予执行的现象未曾发生;相反,刑法上不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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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发现,有些法院在适用缓刑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只是笼统地援引刑法第67条或第67、68条,而没有根据不同案情明确具体适用条款,我们认为这种援引法律条文的方式值得商榷。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不收监执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对原判刑罚有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但是,刑法第67、68条,不仅规定了适用缓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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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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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被宣告缓刑罪犯在缓刑期限内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在刑法中没有明显的条文规定,我们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享有政治权利。理由是:犯罪者负有刑事责任,被判了刑,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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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举 《河北法学》2004,22(4):73-75
我国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已过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行为人不得追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和意义出发,"法定最高刑"应理解为"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并主张将"法定最高刑"明确修改为"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逃避侦察或者审判",应以当事人"明知"自己已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为前提。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都无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制度事实上处于非法运行的状态。必须尽快修订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为社区矫正。在刑法修订中还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18.
来 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未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外逃时间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是否可不受刑罚追究?读者 刘某复  信我国刑法在规定追诉时效的同时,也作出了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条款的规定,既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犯罪后已先在逃,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仍继…  相似文献   

19.
刑事审判视角下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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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的修改在监狱中的反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政策的具体体现。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对鼓励罪犯悔过自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作用,增强其操作性,修订刑法对假释制度作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具体来说,修改的内容和特点如下:一是将假释的条件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二是在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三是对假释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规定了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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