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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改变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行使这一权利难度较大。为此,本文仅就司法变更权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浅的探讨,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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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司法变更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为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变更权从开始设定到实施,学界和实务部门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论。本文从司法变更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界定司法变更权的内涵,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完善司法变更权介入行政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力求确立一个完善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开放性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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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变更权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司法变更权包含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包含对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的审查。司法变更权的适用不应当过于狭窄,而应当扩大到行政合同案件、劳动教养案件、行政补偿案件以及一些行政机关重复处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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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指法院审理因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处罚裁决,下同)而发生的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变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权能。行使这一权能的结果,就是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依法裁决变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我国由于还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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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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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在审理因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中,根据有关行政法律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审判权。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第一,这种审判形式与国家审判权的性质不符。国家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由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并制裁违法者的国家强制力量。而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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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4):73-79
在我国,司法变更权实际上是国家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配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过窄,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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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有限司法变更权,即只有对“行政处罚”并且是“显失公正”才可以判决变更,对“行政处理”显失公正的则不能判决变更。本文就司法变更适用范围问题,谈一谈浅见。 一、有限变更权的缺陷及其弊端 (一)有限变更权是司法监督不完善的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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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现代法治国家 ,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权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 ,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有力和最有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 ,在我国体现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变更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 4条的规定 ,为司法变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变更行为是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全审查。本文拟从法治主义、权力分工与制约、司法自治原理的视角对司法变更行为的存在给予理论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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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审理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它处理决定而发生的行政案件的,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诉讼程序,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应否具有司法变更权?法院是对部分行政案件应具有司法变更权,还是对各类行政案件均应具有司法变更权?上述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不一,法学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行政部门也反应强烈,尤其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后,争论更趋白热化。本人不揣浅陋,也在此就司法变更权问题略陈管见。为拓宽研究的视野,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世界各国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综括而言,当今世界各国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法院只有维持权、撤销权,无变更权。例如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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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变更问题是我国目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它之所以重要倒不是因为它本身,而是因为导致它产生的某种“司法窘境”。如果纯粹为了构筑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使司法机关拥有对行政财产罚与行政人身罚的变更权是有益的。但是,由于我国宪法的寓意,实施这一理想方案是不妥当的;我们需要寻找新的有效方案。即在恪守宪法的背景下,扩大对“行政合法”审查的内容,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本文解决司法变更问题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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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司法认知对于行政诉讼的效益、效率、公正的价值,说明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司法认知规则的必要性.通过对外国立法中司法认知规定之比较分析,就我国行政诉讼司法认知的对象、效力、程序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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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必然涉及对民事权益的审查和确认,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因此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相对于其它类型的行政诉讼而言具有其特殊性,行政裁决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应享有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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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虽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由于显失公正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因素的问题,而不合理因素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显失公正,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任何指导性意见,致使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行政审判法官因唯恐司法权僭越行政权而极少运用司法变更权,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法官对显失公正的涵义理解不一致,致使相同的不合理情形是否需要司法变更以及判决变更的幅度也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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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情,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公诉权有待商榷,应该参照我国《刑法》第98条的规定,在现阶段授予其告诉权。告诉权的理论基础是谦抑论。在司法实践中,应把告诉权理解为法定代理权,这样既可以动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量排除外在妨害,又可以尊重公民的起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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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行政司法变更权在理论上存有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后,进而探讨其解决的途径,提出取消行政司法变更权同时强化司法建议权的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