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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法律制度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使得对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轻视表见代理而偏重狭义无权代理的倾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相对人之善意、恶意为标准,对无权代理进行类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以表见代理制度为重心的无权代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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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无权代理情形下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具备全部法定条件的合同.笔者在对这一合同进行理论研讨之时,首先遇到的是来自法律上的困扰,这一困扰系因我国法律关于该合同效力规定的不协调所产生.故笔者特将自己对法律的这一规定的看法整理成文,以期引起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同仁的关注.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与商品交易中,由于代理人对法律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缺乏了解,其中有些人已习惯于自作主张或者难以做到完全按照被代理人的意志行事,致使无权代理现象经常发生.无权代理合同则是由这一现象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无权代理因明显地欠缺代理权依据,从而属于有瑕疵的代理;然这一瑕疵的存在,却往往会导致无权代理合同发生履行纠纷.这就有必要由法律来对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作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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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无权代理法律规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而票据无权代理正是代理制度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法律适用等与民事无权代理制度又不尽相同,那么如何制定一套具有票据法特色的票据无权代理是我们重点探讨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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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制度是代理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元权代理划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并分设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以调整。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尤其对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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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权代理内涵的狭义、广义划分虽为学理的主流观点 ,作者却认为没有多大意义。这不仅给理论研究造成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依此理论设计的制度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无权代理就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不是介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代理 ,而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态。表见代理以无权代理为前提 ,应当承认相对人有是否主张表见代理的选择权。现行合同法虽然对民法通则疏漏的制度进行了补充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催告权法定期限的设置违背了催告权的本质、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尚未明确等。作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 ,期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将来的民法典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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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中的法律行为作出后便在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时生效.本人追认的,发生代理效果,行为效力归属于本人.本人拒绝的,不发生代理效果,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地发生在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权代理人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不能履行又没有免责理由的,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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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实质要件代理权的缺失或不完整构成了票据代理实质瑕疵,即广义上的票据无权代理。由于票据代理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殊性,民事代理上的相关规则不能在票据无权代理时简单套用,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提供足够细致明确的规则,导致了很多争议。本文着眼于票据代理制度的特殊性,对票据无权代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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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也可以追认和不作否认表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与其所谓的“被代理人”之间实质上便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无权代理行为则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即行为人要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关于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和不作否认表示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又规定:“本人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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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以代理权的有无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所谓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一般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票据法一般不规定表见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考虑越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无权而单独强调。所以,《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按民法的分类,是指将越权代理排除在外的狭义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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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一,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取得法律效力的唯一途径——被代理人的追认制度,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适用性较差;另一方面,我国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也显得较为空白,不能有效地弥补立法的不足,为实践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本文选择被代理人的追认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试对本制度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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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对表见代理的认识以及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在法理上的辨析问题。正确认识表见代理以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学者对此存在争论,而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但该条文过于简略,仍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纷繁问题,甚至于已出现的判决中对同样情况因法官的认识不同而结论大相径庭,故非常有必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如何正确把握表见代理以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对审判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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