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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NSIBILITYFOROFFERINGTESTIMONYINCIVILACTION举证.源于罗马法对民事审判规定的两条原则。一是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细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作“谁主张、准举止”.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担与证明对象右关。根据法律事实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可分为:l、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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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学的原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是解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明确证明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及有关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收集或提供证据,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那么,公诉人应如何履行举证责任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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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裁判案件的根据,如何确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和判决的公正。明确举证责任中的结果责任学说的流变,对正确确认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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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不能形成确定之心证时,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在票据变造中,票据的无因性特点决定了票据变造前后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票据变造而免除其债务的票据债务人负担,而不应由票据债权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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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何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这种情况下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正、公平 ,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我国诉讼制度的信任度 ,从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威信。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二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真实 ;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时 ,则可能承受不利的裁判。我国大陆学者多同意此观点。从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 ,在从“以事实为根据”向“以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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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内涵尽管三大诉讼法中只有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事实认定对证据的依赖决定了举证责任是诉讼及行政程序所共有的内容。举证责任的概念可表述为:“所谓举证责任,乃当事人请求依其主张为裁判,须就其主张待证之事实,有举证证明之负担。详言之,乃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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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指诉讼当事人各自负责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民诉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实际上就反映了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主张什么事实谁就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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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主张和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原告、被告、第三人按照举证责任的指引,收集和提供有关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准则,而且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对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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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析刘飞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关于诉讼中应由一方当事人为一定的争议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中,普遍确认“谁主张,谁举证”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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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在这里,责任指的是义务和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义务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合乎事实;二是举不出证据的当事人将会被法院否定其主张,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这种不利的裁判后果既表现为实体上的权利和主张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还表现为程序上因败诉而额外负担诉讼费用.因举证责任和官司胜败相关联,同时庭审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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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涵
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表述。在学术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之为举证责任。这类表述方式采用的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的内容,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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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某一事实,一方主张其存在,依法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另一方否认其存在,依法亦应负有举证责任。当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将难以裁判,导致不能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表现在审判实践中,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一致,甚至同一案件在审理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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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因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或分配原则。但分配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并非都应实际承担。只有在应负举证责任的一当事人完成分配的举证责任后转换举证责任,另一当事人才实际承担起分配的举证责任。然而,何谓完成?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转换举证责任?这却是审判实践中最难把握的疑难复杂问题。但凡认定事实错误而错判的案件,多数都是举证责任转换不当即该转换不转换、不应转换乱转换所致。因此,研究探讨转换举证责任的性质、功能,科学把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标准,廓清业已流传的理论谬误,非常重要与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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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显著特点 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理论上来源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但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两者又有很大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都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