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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处应成为法定的提存机关□樊文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相似文献   

2.
提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指经济合同的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终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将给付的标的物寄放于提存机关,由债权人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一经实施,债务人的债务就视为消灭,所提存的标的物  相似文献   

3.
提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指经济合同的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终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将给付的标的物寄放于提存机关,由债权人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一经实施,债务人的债务就视为消灭,所提存的标的物及风险责任全部由债权人承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提存制度。我国曾在五十年代推行过这一制度,但后来就无声息了。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民事经济联系日趋增多,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恢复提存制度对预防民事经济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  相似文献   

4.
吴玲 《中国司法》2003,(8):30-32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依约定交付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提存制度不是现代社会之产物,而是商品经济发展和契约交易之使然。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了提存制度的雏形,不过那时的提存原因单一,仅限于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时,允许债务人放弃标的物而解除债务。  相似文献   

5.
公证处应为法定提存机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导致提存行为的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提存的法律规定。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系私法上的关系,民法界对此无甚疑义,而提存机关应指什么机构及其性质,尚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提存…  相似文献   

6.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7.
汪良平 《河北法学》2001,19(3):123-126
提存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之一。债务人所承担的合法有效的债务 ,如因债权人的原因难以履行时 ,债务人可以将该债务的标的物向提存机关提存而消灭债务。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及动产 ,不动产也可以提存。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消灭 ,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 ,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领取提存物  相似文献   

8.
清偿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在提存关系领域,应当区分提存的成立要件与提存的生效要件。在我国法上,提存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民事程序法上的公证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提存程序中,债务人的提存行为直接导致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其针对债务人的本来请求权消灭。未来的立法应当承认债务人享有提存物的取回权,并在制度设计上适当抛弃国家主义的倾向,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提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指经济合同的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终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将给付的标的物寄放于提存机关,由债权人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一经实施,债务人的债务就视为消灭,所提存的标的物及风险责任全部由债权人承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提存制度。我国曾在五十年代推行过这一制度,但后来就无任何声息了。可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民事经济联系日趋增多,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也随即增加,恢复提存制度对预防民事经济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我国建立提存制度的必要性。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民事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其主要表现有:运输和邮政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各个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拒收货物的情况也日趋增多;发包方和出租方因种种原因  相似文献   

10.
提存分为保证类和债务清偿类两种。本文仅对债务清偿类中如何确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提出看法。债务清偿类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债务消灭的制度。清偿类提存公证。能够切实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受到债务人的青睐。  相似文献   

11.
[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12.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缘故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财物提交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13.
吴蓉 《中国公证》2010,(7):46-46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所谓的“债权人的原因”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等。  相似文献   

14.
提存在民法里一直是债的消灭方式之一,各国民法对此规定甚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有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这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自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提存公证规则》和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担保法以来,我国出现了另一种形式的提存——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提存担保。本文试对其中一二…  相似文献   

15.
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相似文献   

16.
贵刊1994年第8期刊登的李学军、张秀娟二同志写的《提存见证》一文,对开拓我国律师业务新领域作了大胆而有益的尝试,但是文章中某些论点笔者不敢苟同,现将拙见提出与二作者同行商榷。一、据存是有确切含义的.《据存见证》一文中的提存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提存.应叫交易居间承付更为准确。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而难于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主管机关保存待领,债务人提存后其债务即行解除,债也随之消灭,债务人提在的既可以是钱款,也可以是物品,债权人对提在…  相似文献   

17.
正一、清偿提存论~①反思1、提存消灭债务于理无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把提存的性质定格为消灭债务。~②法律也把提存规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法》91条)。但是提存的性质是否就应该定格为消灭债务?为什么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就消灭了其债务呢?笔者认为,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到提存部门,可以认定债务人正在实施债务履行行为,但在未经债权人确认或司法机构裁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径直消灭债务却显得有些唐突,于理无据,很难解释。  相似文献   

18.
论提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 ,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 ,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 ,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 ,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 ,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刘乙  袁野 《中国公证》2007,(3):5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同时第91条又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功能即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而《担保法》中则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相似文献   

20.
王京 《中国公证》2007,(7):32-34
一、提存的概念及类型(一)提存的概念依提存的起源角度,提存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对债务人诚实清偿债务的保护,限制恶意债权人的诉辩。其在债法上的作用在于维护契约双方的诚信,从而消灭消极债权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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