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确认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各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形成了性质和内容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4.
任何法律都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不同的是,宪法不调整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国家重大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分别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没有必要被法律化,环境不能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能从传统法理学的社会关系扩展到非社会关系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得出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法律关系的本原是社会关系.是经由法律手段确认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的“物质性”是指客观实在性、必然性.该客观物质性并不因意志因素的存在而改变。应当将法律关系的物质性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性区分开来.不能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还是精神财富为标准来区分法律关系。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应然形态、制度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制度面相出现,是立法对普遍而正当的社会关系模式的确认: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然形态、具体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事实面相出现,是现实社会主体相互交往的关系缔结,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规范是抽象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规范将某些社会关系设定为制度形态的法律关系模式:法律事实是具体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抽象法律关系现实化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中介桥梁。 相似文献
7.
法律的名称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持一致,法律学科的名称应与其研究对象的名称保持一致。国际私法适一称谓未能反映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本质属性,未能与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保持一致。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应称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的名称应称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学。 相似文献
8.
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主要是在民法学的基础上构筑起来的,并将这一模式逐步渗透到其它部门法学之中。然而,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模式不能阐明一切法律关系的现象。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具体法律关系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出法律调整和法律实现的规律,尤其是忽略了宪法和法律中的原则性规范和其它一般性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以及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特殊性。因此,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 相似文献
9.
10.
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关系的新变化肖秀敏在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法律反映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政治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经济和行政法律关系极少,而政治关系主要是纵向的关系,即统治与被统治、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企业的关系,主要是管理与被管... 相似文献
11.
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方法,制定、实施民事法律,都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能否正确概括和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划清不同法律关系的界限,是检验民法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自前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 相似文献
12.
利益结构对法行为的制约黄建武研究“活法”,揭示法在社会中的运用机制.是保证立法完善和进一步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重要条件。特别在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相互磨擦,社会关系愈加复杂多样,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与违法行为同步增长,这更需要... 相似文献
13.
14.
15.
有些同志认为环境保护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甚至认为是经济法里的一个法律。这种认识对不对呢?我认为是不大切合实际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因保护和改善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文化关系、人身关系等。例如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在几天内,使成百成千人死 相似文献
16.
一、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由于现代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调整,法治也就成为 相似文献
17.
18.
19.
和谐社会的内涵极其丰富,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有第一个特征即民主法治与法律有关,而实际上,其他五个方面也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正义,几乎涉及所有的法,也可以说是法的代名词;诚信友爱,在现代社会更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持和保障;充满活力,更多的涉及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没有法律规范和保护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安定有序,则需要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为任务的法律来实现其功能;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需要法律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为条件。显然,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调整和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法治社会不一定就是和谐社会,它不是和谐社会的全部内容,但是和谐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