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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1992,(1)
<正> 《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 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从侵权行为本身的构成看,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它表明职务活动本身就构成侵权。与之相反,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则表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职务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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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只有两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正当防卫有着诸多不同,应被认定为另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列。但是,在我国立法尚未改变的情况下,还应依据现行法律处理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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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高温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夏季运营过程中,出租车司机可利用车栽空调降温.且出租车公司会为其发放防暑降温品及燃油补贴,故空调车内作业的出租车司机不应享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高温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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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人大代表不是职业代表,他们有社会职业,在各行各业从事一定的社会工作。由于他们所处的环境、职业不同,对于他们从事代表工作时间不易作出规定,因此长期以来法律上都没有明确下来,造成了实践中人大代表无专门时间从事人大工作的状况。代表所在单位,往往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在分派代表本职工作时,下达任务量同其他无代表工作的一视同仁,不便减少代表的本职工作量。而人大代表也碍于没有规定,难于依法力争,在接受本职工作时不便提出给予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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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是人民依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和罢免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依法在权力机关和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内履行法定职责,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和执行者,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人民代表担负着代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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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也是中共中央9号文件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更高要求。就我省而言.各级人大代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还不够高.履职的方式方法和效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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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县一名人大代表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在查处当中,未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即刑事拘留该代表。随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疑,认为检察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未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就对县人大代表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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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都在讲要反腐倡廉,那么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官员能严于自律,便是治本之策。国外公务员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一名赴澳大利亚公干的朋友初到墨尔本时,几位朋友为他接风。聚会结束时, 一个喝醉了酒的朋友犟着说自己能开车, 但其中的一位澳大利亚公务员却坚决将他拦了下来,并打了报警电话,请警察帮忙送他们回家。不一会儿来了两个警察。他们敬礼后说:"谢谢你们对公众安全的关心,请问诸位住在哪里?"问明白以后, 警察把他们的车停在了停车场,然后用警车把他们送了回去,一路上再三感谢他们对公众安全的关心。后来,朋友和那个政府公务员谈起了这件事,那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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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以来,与国际社会合作的日益深入与广泛,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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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特别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 正当防卫的特殊法律性质 所谓特别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有着严格的限定,即特指在所执行的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或专门保卫等职务活动中,基于职权和职责的要求必须采取正当防卫排除不法侵害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的机要工作人员,国家海关工作人员,国家重要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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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于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案件定性不统一,其分歧点在于如何界定职务防卫行为的本质.正当防卫说具有混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界限的风险,容易导致在公权力的行使中违背比例原则.二元属性说的出发点是基于正当防卫与履行职务间达到平衡,但由此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信服力.因此,将警察职务防卫行为的本质定性为依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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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认定及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雇佣关系的发展,雇主与雇工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有许多实践问题与理论问题值得探讨。本期就雇工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发表两篇文章。欢迎继续来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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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暴力袭警应当是指不法对人民警察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不要求直接对人民警察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执行防疫任务的人民警察身体予以强烈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暴力。此处的人民警察应该包括在现场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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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客体是委托保管合同中的委托物。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呢?司法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二分说。笔者认为,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理由如下: 第一,委托人对委托物享有所有权是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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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雇佣劳动形式。除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的雇佣工外,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与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的雇佣劳动也越来越多。由于雇佣劳动方式的广泛存在,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案例也不断地见诸于审判实务。鉴于民法通则对此尚无明文规定,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此作过探讨,提出的雇工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赔偿责任的主张,已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所接受。根据这一观点,雇主只对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所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