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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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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合审判案例,论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在海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并对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中断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正确认识海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并能在审判实践中予以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似文献   

3.
结合审判案例,论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在海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并对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中断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正确认识海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并能在审判实践中予以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4.
李金凤 《法制与社会》2011,(24):112-113
诉讼时效中断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从而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有效手段,其对权利人债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司法实践中经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产生分歧,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今后立法时对该问题加以进一步明确细化.  相似文献   

5.
诉讼时效的中断,又称为诉讼时效的重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当事人为一定行为而推翻诉讼时效的基础,致使此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须待该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问重新计算。”  相似文献   

6.
从一起二审改判案例谈海事诉讼中的时效中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审判案例,论述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在海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并对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中断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海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有一正确认识,并能在审判实践中予以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时效完成障碍制度,即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制度,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完成障碍制度却极其不完善,缺失中断、中止制度,由此引发了诸多问题,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根据诉讼时效完成障碍制度理论,并借鉴民事诉讼有关规定,提出行政诉讼时效完成制度具体构建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8.
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在我国现行民法框架下,仍应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若原告起诉后获得生效胜诉判决,诉讼时效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或判决生效)时重新起算,且不因申请执行而中断;若原告起诉后未获实体判决,只要起诉行为构成诉讼外请求,亦可使诉讼时效中断。  相似文献   

9.
邓忠明 《人民司法》2016,(4):97-101
本文梳理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有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同时,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该问题的规定,分析撤诉后时效中断与否的价值取向,运用数学中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分析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解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找出时效中断的共通性因素,提炼出导致时效中断的因子,即"权利主张"+"到达义务人",符合因子的事由出现即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分析推理过程及结论符合撤诉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法理,做到注重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平衡保护义务人的利益,体现正义理念的同时不忘效率和秩序价值,是一种均衡可取的方式,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偏短的缺陷,符合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对撤诉的定位。  相似文献   

10.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评释张弛诉讼时效中断作为时效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历来为成文法各国民事立法所注重,我国也不例外。但不必讳言,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疏漏。因此;人们在认识理解时滋生歧义,或在具体运用时把握欠准,就在所难免...  相似文献   

11.
现行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不规范,造成执法者对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理解不同,从而造成在实践中由诉讼时效代替保证期间现象。本文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诉讼时效不能代替保证期间,而应该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已经中断了的保证期间,即中断的法律后果是重新计算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12.
在银行信贷管理实践中,针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现象较为突出: 1对借款人拒绝签收对帐单或停业、关闭等复杂情况,信贷人员不知如何依法中断诉讼时效; 2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信贷资产,信贷人员错误认为债权已丧失,放弃追索。上述两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认识不够,对有效中断贷款诉讼时效和依法保全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手段不多。笔者现就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以及在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运用作一浅析。   一、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  相似文献   

13.
张鹏 《中外法学》2011,(3):536-558
保证期间是保证债务所附加的一个否定的解除条件: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在相关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就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知保证人主债务未受清偿,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可行使,其诉讼时效,或者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依传统民法),或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时起算(依《民法通则》)。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两个平行的、互不相关的、互不影响的期间。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随之中断,应依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设计而有别。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止。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肘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是对权利入的权利加以保护的时效规定。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诉讼时放中断的规定是司法人员和律师准确适用该现定的基础。同时,对于权利人保护其权利以及义务人依据法定的时效利益折辩拒绝履行义务,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和律师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和适用,往往“仁者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并不统一。特别是对于义务…  相似文献   

15.
杨小菁 《中国律师》2006,(12):66-67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一方(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保证人提出要求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对提出要求没有形式上的要求,书面、口头均可。但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权利人提出  相似文献   

16.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是诉讼时效中断后引伸出的问题,它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中所处的地位并不起眼,故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此规定近于空白,理论界亦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但事实上,其内容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民法与其他法规的协调,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得失,也时常成为原被告相争的焦点,值得加以探究。 一、新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众所周知,法律赋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见,在诉讼时效中断后新的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贷款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此《民法通则》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目前,银行逾期及“双呆”贷款占整个信…  相似文献   

18.
许静  亓升 《人民司法》2015,(2):50-51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则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能就此推定为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口案号一审:(2013)莱城民重初字第5号二审:(2013)莱中民四终字第81号【案情】原告:杨国明。被告:陈新强,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雪梅、谷国利、陈永俊、白振娟。被告: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原告杨国明诉称:2009年11月7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是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该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20.
韩松  焦和平 《法学论坛》2006,21(5):73-79
我国《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于中断效力结束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应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从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失去了可能。对这一矛盾的解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采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做法,取消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二是采取我国目前的做法,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阶段,当事人起诉后则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同时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终结事由而不是中断事由。两种方案各有优点和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此应做出科学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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