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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划分职能管辖的主要根据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及其严重、复杂程度。职能管辖既是追究犯罪的司法权力在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又是司法机关各部门承担的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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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也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级别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司法机关向下级司法机关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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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的审判管辖,属于专门管辖,它是指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审判机关的职权围,确定由哪一地、哪一级军事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制度。由于军事法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民法院的特殊性,其审判管辖制度也具有自己的、不同于地方审判机关的特殊之点,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军事法院的审判管辖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给执法带来诸多不便。所以,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不受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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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省际冲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省级司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在我国客观地存在,由于定罪量刑数额(量)标准等的差异导致了刑法司法解释的省际冲突。最高司法机关的授权以及未能对省级司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活动进行制度制约等,是导致这种冲突的原因。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就适用法院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标准。从长远来看,应当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罪量刑标准,消除刑法司法解释的省际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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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各部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迄今尚未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同形形色色的犯罪作斗争。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规定精神,从理论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划分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论述,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制定更为完整、科学的职能管辖划分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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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为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以前,犯罪分子手段单一,一般直接到犯罪地作案,犯罪地容易确定,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可以实施跨省市、跨地区、跨国的犯罪,因此,就出现对“犯罪地”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机关对于管辖的争议,给诉讼造成障碍,下面,笔者用以下两个实际案例,谈谈在信息时代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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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的管辖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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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案管辖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立案管辖制度存在五大缺陷:刑事立案管辖的内容不全,自诉案件范围过大,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之间的分工不明,对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管辖权的表述有误,对人民检察院的机动管辖权限制不当。建议增设或者确认侦查管辖的有关规则;增设亲告罪,缩小自诉案件范围;明确界定侦查机关在直接受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上的分工;准确界定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军内刑事案件和狱内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恢复人民检察院的机动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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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同立案管辖中的并案侦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和立法现状,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每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尽相同,但对其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立案管辖权问题,却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问题也作了专门规定,针对司法机关各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和人员特点,把各类案件进行了合理的分配,旨在使司法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刑事案件上,达到分工清楚,责任明确,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防止发生互争管辖或互相推倭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案件的准确及时处理,同时便于单位和公民的控告和举报,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那么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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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即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正确规定刑事管辖,便于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地完成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任务。我国刑事管辖的灵活性,必须建立在下面两个基础上: 第一,刑事管辖的灵活性与管辖的原则性相结合。例如,被告犯罪地法院与被告居住地法院之间的变通管辖,原则上应首先考虑由被告犯罪地法院受理。只有存在“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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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同一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多次指定不同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和人民检察院进行跨地域提起公诉的现象。例如,某市人民检察院(本文中司法机关和被告人的名称以简称代替)侦查终结了该市某区财政局干部郑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依照我国刑事诉法规定,应当由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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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详言之,立案管辖是指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同职权范围,确定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分别进行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审判的行为。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定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立案范围,防止某些案件无专门机关管辖或因管辖不明确而致使互相推诿或争相立案的情况发生。其次,明确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及时立案,及时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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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省(市)对肇祸的精神病人多采取集中医疗,而司法机关则分散于各区县,导致司法机关为节约司法成本而有意无意地缩略了部分诉讼程序,使得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均受到侵害。为改变此种现状,应借鉴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建立与集中医疗相对应的集中管辖制度即将全省(市)的强制医疗案件集中到接受医疗地的司法机关管辖,从而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司法成本;强化诉讼权利保障,体现程序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实体公正;实现效率提升,确保及时审判;实现专业化审判,确保案件质量。为确保特殊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应设置集中管辖的例外制度;为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集中管辖的异议权,应赋予其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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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处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规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在当今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之中,关于级别管辖的修改完善意见却是廖廖无几。笔者拟就此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洪立法部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一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前者被称为立案管辖,后者被称为审判管辖,审判管辖中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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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冲突,常见的有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统一,对案件的定性有分歧造成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循,各地、各机关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