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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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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西方国家流行的两种违宪审查模式是建立在对立法的不信任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础之上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和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我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绝对权威。我国的违宪审查必须从立法机关内部展开,而非“第三方”介入。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二之选。  相似文献   

2.
对于如何建立中国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国内诸多学者的主要意见大都统一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设计,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但本文认为应在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体制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才是明智之举。  相似文献   

3.
尽管宪政的历史和理论倾向于否认议员与选民之间存在私法上的代理关系,但公开议会议事辩论记录不仅有助于加强议员和选民之间意见趋于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有助干解决议员应当代表谁的问题,促进议员素质提高,促进政治民主,而且可以为法律解释提供辅助材料。  相似文献   

4.
按照宪政基本原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性质分别决定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是注重行政级别的国家机关;然而,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治化却踏上了两条自相矛盾、相互冲突轨道:一条轨道是符合宪政原理的非行政化方向;另一条轨道是违背宪政原理的行政化方向。为了落实立法机关的立法职能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去行政化应当成为我国国家机关改革的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订后,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单列出来,分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在公安机关办案实践中,两罪之间的区分及管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为了正确地适用管辖和定罪量刑,必须准确把握两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差别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权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依据不明确,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引发立法解释与立法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根据不能成立。立法机关是法律的作者,它行使法律解释权不符合解释学原理。立法机关不是法律实施机关,它不需要行使法律解释权。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它行使法律解释权没有意义。由此,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7.
论监听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听是侦查人员为查明犯罪而广泛运用的一种技术。我国刑诉法应当将监听作为侦查行为之一进行规定。同时,由于监听具有侵犯隐私权的潜在可能性,为此,必须明确监听的界限。除了将监听限定在一定范围使用外,还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8.
立法机关司法职能的正当性来源于政治权力运行的逻辑必然和实现对它权的制约需要,分权并不排斥各政治部门之间为了合法的目的而进行最低限度的权力交叉;同时,发挥代议机构的政治协调功能以及司法权的社会分享也为之提供了价值支撑和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9.
10.
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正常履行条件下 ,是有约束力的 ,但当其超出某一条件时 ,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则会形成不对称的权利义务 ,这就需要法律对合同条款的效力界限作出规制 ,形成对合同条款效力认定的补救措施。这既是现代民法维护实质正义的价值要求 ,也是合同固有的对价因素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可预见利益”规则相呼应。否则 ,在履行与违约责任中 ,不可避免地选择已有法律责任界限的违约责任 ,而刻意规避因履行而带来的不可确定的不对称义务 ,引发更大程度的信用危机。从法律公平与实质正义出发 ,应增加合同条款的效力界限规范。  相似文献   

11.
《继承法》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遗产范围,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今经济社会对《继承法》的客观要求。对遗产范围制度的修正,主要应通过采纳遗产概括承受主义,从而将消极财产纳入遗产范围中;采纳不完全遗产制度,以防止继承人恶意逃债;对新型财产性权益、具有人格要素的物、特定法律资格与行为的继承,则应不局限于其法学属性的理论争议,通过立法技术实现对其继承方式的法律规制。这种对《继承法》现代化修正的立法精神本质,是法律主体对因经济基础发生变革而导致的遗产种类多元化、遗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的法价值需求的实践活动,是对继承权客体制度本土化移植的体系化修正,从而实现法律上层建筑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法条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删除了原条文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另一方面,修正了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叛逃罪的条件,删去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定条件。这种修正不仅合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叛逃罪认定方面的难题,也进一步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其实际意义应当得到全面的肯定。修正后该罪的犯罪构成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为便利司法适用,应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村民委员会定位、村民会议的地位、民主选举的操作性、民主监督的形式以及侵犯自治权利的法律责任及其救济途径五个方面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成熟和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现有《预算法》没有规定各级人大的预算修正权,虽然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人大的预算修正做了相关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零星的预算修正现象,但是仍然给人大行使“钱袋子”权力、对资金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带来困境,不利于预算的民主化。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预算改革的深入,预算修正权的缺失,也会使政府处于被动,减少行动的空间,影响政府公信力、合法化和理性化。当务之急,是修改《预算法》,明确各级人大的预算修正权,以此作为推进中国预算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契机。  相似文献   

15.
人大掌控政府预算审批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腐败、增进民众信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在人大代表人员组成、会议议期、议事规则、预算财政年度、初审程序、预算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缺陷,直接限制了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时,人大代表缺少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也间接妨碍了人大审批权的实际实施。欲激活人大的预算审批权,应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赋予代表对预算案的修正权、调整预算年度、强化预算初审,并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相似文献   

16.
加强人大预算审批职能的若干制度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算审批是预算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与政府在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环节所推行的改革相比 ,各级人大在预算审批环节的职权仍然没有行使到位 ,其中不乏有理论、制度和实务方面的种种缺陷。加强预算管理 ,强化人大的预算审批职能 ,需要在预算审批的理论认识、基础完善、组织健全、程序开放和规则完善等方面加以重新构建 ,形成各级人大预算审批权行使的制度保障 ,适应法治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立法技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立法技术,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在宏观上由宪法明确授予法院行政审判权,并在此基础上将行政受案范围在基本法层面具体化,实现立法技术在宪法和基本法之间的协调,再以确认和保障相对人诉权为逻辑前提,在不同效力层级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分别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规定.微观上以行政争议为基本范畴,在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中甄别使用肯定式和否定式.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是世界许多国家民法传统的规定,也被学术界所公认。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120条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补充、修改,主要体现在:一、修改法定刑,重组量刑档次。补充、修改后的法定刑既有科学、合理的成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二、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弥补了1997年刑法在该问题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20.
关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修改问题,学界可谓是见仁见智。可将学者们代表性修改观点归纳为“三元协调微修改说”、“三元协调中修改说”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基本说”等三种。这三种代表性修改观在认识上自有合理之处,但也有其不足,因此不足单独可取。事实上,可以从立法方法论、立法理念、立法表达等三个方面入手去思考和解决《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问题。基于这样的思考,可将《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每款(第一条)修改为: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止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浪费,保护并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保障生态平衡与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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