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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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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政报》2022,(22):7-8
<正>鄂发改价调〔2022〕332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鲁价费发[2014]71号省通信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1]2402号)要求,现将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初级、中级各2科)收费标准核定为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相似文献   

3.
正鄂价环资[2015]10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穗发改规字[2017]4号市水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  相似文献   

5.
<正>鲁价格二发[2015]3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现予以公布,请  相似文献   

6.
<正>鲁价综发[2014]99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种子桑蚕茧和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桑蚕茧、两碱(纯碱、烧碱)外工业用盐价格,7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  相似文献   

7.
<正>晋建市字[2015]18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企业: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  相似文献   

8.
<正>鲁价费发[2015]5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决定对我省排污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坚持价格调节、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扶限并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  相似文献   

9.
<正>GZ0320150095广州市水务局文件穗水[2015]80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州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财综[2015]136号)的批示,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广州市水务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0.
<正>鲁价费发[2015]81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收费项目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相似文献   

11.
<正>黑价联[2014]36号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未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开  相似文献   

12.
<正>鲁价费发[2015]88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2015年11月1日起,降低我省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由每平  相似文献   

13.
正黔府办函[2018]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5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扎实抓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我省的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相似文献   

14.
<正>京民福发[2015]270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相似文献   

15.
<正>京民优发[2015]470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等相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部...  相似文献   

16.
<正>鲁价费函[2015]51号省公安厅:你厅《关于申请明确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分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发[2015]277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自主选择考试地点,决定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降低部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由现行每人次700元降为560元,其他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等农机)为每人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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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210023广州市港务局文件穗港规字[2021]1号各港口经营人: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2019]9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正湘发改价费[2018]99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相似文献   

19.
正鄂价费[2017]7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6月21日  相似文献   

20.
<正>京财综[2015]2106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本市将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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