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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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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鲁价格二发[2014]9号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予以公布,请遵照  相似文献   

2.
<正>SDPR-2014-0460018鲁价格二发[2014]6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及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  相似文献   

3.
<正>鲁人社规[2017]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  相似文献   

4.
<正>SDPR-2023-0430007鲁医保发[2023]4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在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鲁卫科教合作字[2017]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属(管)有关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面向社会招  相似文献   

6.
<正>鲁卫发[2017]28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对2015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9日。  相似文献   

7.
<正>SDPR-2014-0460020鲁价格二发[2014]68号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你院《关于我院新增自制剂定价和部分自制剂调价的请示》(院发[2013]51号)收悉。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格发[2011]187号)规定,结合成本监审情况,我局核定了你院部分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正>鲁价格二发[2015]42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精神,省物价局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文件公布之日起,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9.
<正>鲁价综发[2014]24号各市物价局,省物价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鲁价综发[2015]87号各市物价局,省物价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规定,省物价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中,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  相似文献   

11.
<正>SDPR-2015-0140015鲁人社办发[2015]6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精神,现就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明确如下:一、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  相似文献   

12.
<正>鲁价综发〔2015〕10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现将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国家明确放开的烟叶收购价格、民爆器材出厂价格、部分铁路运输价格、民  相似文献   

13.
<正>鲁价费发[2015]9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院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高校充分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创新办学模式,优化办学结构,提升办学质量,促进高校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改革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收费管理改革依法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相似文献   

14.
<正>鲁价综发[2014]99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种子桑蚕茧和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桑蚕茧、两碱(纯碱、烧碱)外工业用盐价格,7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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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3-0140010鲁人社发[2013]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  相似文献   

16.
<正>鲁建城字[2015]1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贯彻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精神,省住建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  相似文献   

17.
<正>鲁政字〔2014〕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经研究,将省卫生厅的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  相似文献   

18.
<正>SDPR-2014-0140010鲁人社发[2014]4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公平、公正,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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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4-0140001鲁人社办发[2013]11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厅属技工院校:为加强技工院校管理,规范设立审批,提升办学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技工学校、省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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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卫政法发[2015]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计生办: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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