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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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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城市原常务副市长赵增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赵增军在担任绩溪县委书记、宣州市委书记、宣城市常务副市长和宣城市委督查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或单位人民币68.61万元,美元3000元,以及价值5.45万元人民币、2698美元的物品;另外,还收受他人人民币76.4万元、美元1000元和价值1.8万余元的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鉴于其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决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站在被告席上,身材高大、头发已经花白、脸色苍白的赵增军,不时皱起…  相似文献   

2.
林九牧 《政府法制》2005,(24):10-13
安徽省宣城市原常务副市长赵增军涉嫌受贿150多万元案是近年来该省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个人受贿数额上最大的一起案件。在这起行贿受贿案的背后,赵增军也有”苦衷”:他与情妇被下属抓住了把柄,于是,他只得把手伸向了社会各界,巧取豪夺,终于把自己送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受贿罪分为“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而且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形式的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决定受贿罪的性质.行为人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才具有决定的意义. 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财物,在其收受行贿人财物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即以权换利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看,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只要受贿人收受贿赂,就意味着他承诺了这种以权换利的非法交易,贿赂的性质就确立了,并构成了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如果  相似文献   

4.
林福久的腐败生涯从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又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终结。 4月20日上午8点半,这名昔日飞扬跋扈的腐败者,被押上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聆听自己曾供职其中的鞍山市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的各项指控。 公诉书中指出,“被告人林福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且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数罪并罚。” 鞍山市检察院指控林福久贪污事实3项,金额60多万元;指控受贿事实47项,金额600多万元,绝大部分为主动索贿。事实上林福久违纪违法收入的总额已经超过500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林福久利用  相似文献   

5.
《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6.
浙江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580余万元。2000年至2012年,朱福林先后利用担任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兰溪市委书记、金华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人事安排、企业环评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利用房产交易、“炒房”、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受徐某某等14人所送人民币1490余万元、欧元3000元、汽车1辆、金条3根……  相似文献   

7.
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相似文献   

8.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现今,就有少数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貌若君子,却不走正道,绞尽脑汁伸手拿国家的财产,要别人的钱财。有的拿了别人的贿赂却要说是“辛苦费”,有的拿了钱却给人以假字画遮掩,其理由可谓五花八门。不久前,湖南省临湘市却又出了个副市长“受贿扶贫”,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据报道,检方指控原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  相似文献   

9.
他曾经是市里最年轻的副市长,曾经是人们心中最有前途的领导干部。然而,面对与自己有着十几年交情的朋友的“馈赠”,他却没有把握住自己。受贿的副市长草木皆兵,在度过了一段提心吊胆的日子后,终于决定自首,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5年8月12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明光市原副市长朱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56400元,依法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31日,朱彬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渴望友情,小秘书有了真心相待的兄长1961年11月,朱彬出生在安徽省明光市…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索贿行为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就是受贿。但在实践中对受贿行为的认定并非像上述表述那样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收受的贿赂,有时也会是伪劣商品,如假币、假金器等。对收受伪劣物品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实践中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属打击、销毁的对象,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不宜认定为受贿数额。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虽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但仍有其本身的实际价值,应按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认定其受贿数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贿方实际支付的价格来认定。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J财物。即受贿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是一种b他人实际支付的价格反映出来的特定物。…  相似文献   

12.
作为本案公诉人,我认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作为某市橡胶厂厂长,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通过让单位从个体户刘某处吃进劣质高价煤炭,而从中收受“回扣”、“好处费”,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在认定受贿数额上,直接收取的回扣1.7万元和彩电、金项链等物情节清楚,无须置疑。但对其在被“请’赌博过程中的钱财应如何认定,是否归属受贿范围?回答应是肯定的,第一,从主观上,黄某有从赌博过程取得钱财的故意,在赌博前,两人就达…  相似文献   

13.
谭君 《政府法制》2014,(13):32-32
他是一名桥梁专家、副处级干部,同时也是一名行走在利益边缘的有权人.他收受红包、好处费,包养情人.在求他办事、向他行贿的朋友嘴里,他被亲切地称为“茂爹”.他爱好收藏石头,习惯于在自家书房接待朋友以及收受“红包”.对于放入后备厢的大钱,他总是交给情人,而在家里接收的小钱,则习惯于交给老婆.  相似文献   

14.
2004年5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原局长林福久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其犯罪所得70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4年9月到2002年1月,林福久在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33万余元,其中,索贿数额569万余元。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和财物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此外,林福久…  相似文献   

15.
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相似文献   

16.
正[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A市某区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秦某、林某、陈某、冯某、王某等8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6600元。李某在侦查阶段仅有三次有罪供述,且供述的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在细节上与证人的证言存在差异。李某供述2008年底在自己家中收受秦某贿赂款15万元,并为秦某在土地买卖中谋利,2009年在办公室收受秦某贿赂款10万元,并为秦某在拆迁过  相似文献   

17.
法制文萃     
原南京市副市长钟裕辉受审原南京市副市长钟裕辉涉嫌玩忽职守、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6年11月6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钟裕辉在担任副市长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金中富”公司经营范围,拒不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决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公民财产遭受2亿多元人民币的巨额损失,且利用其分管外经外贸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賂,合计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此外,钟裕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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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是较为多发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准确认定受贿行为,离不开对谋利要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一般受贿行为可分为收受型和索取型。根据《刑法》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收受型受贿的谋利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型受贿即索贿,其谋利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践中,对收受型受贿谋利要件的理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  相似文献   

19.
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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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间,某镇水利排灌站站长甲,为了感谢其上级水务局副局长乙在工程立项、资金调配及日常工作上对其的关心、支持,借乙为儿子购买轿车之机,先后两次送给乙人民币14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上级领导在其下属并无明确请托事项的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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