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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即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存在减责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款规定的是监护人与受害人的外部关系。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或说明,规定的是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内部关系。第一款与第二款共同构成监护责任的处理依据,只有在适用了第一款的前提下,第二款才有可能被适用。  相似文献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例外。因我国立法中没有责任能力的规定,没有区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亦有争议。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方面要保护被监护人,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受害人利益的平衡。家庭责任保险的引入和推广,能够有助于这一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基于国内学者对监护人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纷争现状 ,作者在明确监护人责任概念的基础上 ,大量借鉴欧洲大陆国家相关理论 ,运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 ,认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应摒弃无过错原则 ,采用过错或过错推定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现代民法保护未成年人等弱者的法律思潮  相似文献   

4.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归责原则问题,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理论界存在严重分歧。有学者认为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律精神、现有法律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构建以过错责任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的多元学校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5.
公平责任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具体化。一般而言,公平责任包括作为归责原则的公平责任原则与作为责任分配结果的公平责任两种类型。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位,存在立法和司法两种不同态度,立法倾向于作为责任分配结果的公平责任,司法倾向于作为公平责任原则,作为折衷,第24条应定位为一种兜底性归责条款。在司法适用上,应明确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做出裁量和判决。  相似文献   

6.
网络环境中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运用该条规定追究网络环境中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时,尚需要对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方式等方面进行应用上的细化。对于网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适用一般过错原则进行归责。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均有一些特殊性的内容。在责任方式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带有适用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食品安全法》只在第138条第3款中简单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民事合同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均未涉及,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因此,要区分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企业、政府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时不同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认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并适用相应的赔偿原则,这主要基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侵权,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区分故意和过失,明确故意侵权将承担连带责任,而过失侵权只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
现行国家赔偿归责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实践中暴露出了对"违法"含义的不同理解、实际可探作性不强、不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不能够适应国家职权行为实际范围以及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等问题.要解决国家赔偿归责领域的这些问题,就必须构建起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违法或过错归责原则、行政事实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刑事司法行为适用结果归责标准、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国家合法行为造成损害适用公平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10.
论雇主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民法通则》对雇主特殊侵权责任的缺失,笔者提出宜在《民法典》起草时关注此问题。为完善立法,文章先对雇主与雇员可能形成的几种损害赔偿关系进行细分,并对通则只将其中一种列为特殊侵权范围提出质疑。指出雇主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从代理责任向代表责任转变的趋势,过错推定将取代严格的过错责任,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于雇主特殊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存在归责原则不明、被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不明确、缺乏侵权之因果关系、忽视监护人职责履行之条件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监护人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不明、过度保护受害人、未兼顾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和教育等。监护人责任的应然内涵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辨识能力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监护义务或者即使尽了监护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2.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合同责任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 ,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 ,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体系 ,是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这两种归责原则在具体表现上分为三种形式 ,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们各自调整不同的合同责任归责问题  相似文献   

13.
生态破坏行为作为《环境保护法》新增的约束对象,旨在预防不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对生态的破坏,减少破坏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而生态破坏造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环境保护法》指向了《侵权责任法》,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章节条款,《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内容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及归责原则。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认定都寄希望于侵权法,但是直接导致生态破坏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不清的问题产生。对此,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其立法目的分析生态破坏的适用归责原则,通过对生态破坏的特性、受害人求偿的高效性、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分析,综合对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原则的适用条件来看,应当将其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民法均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学界大多数主张此类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但过错推定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5.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 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6.
在雇主责任制度中,雇主责任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不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在我国理论界仍存在很大争议。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借鉴英美法严格责任的做法,实行不考虑雇主对其雇员的职务致害行为有无过错,但仍以雇员的过错为基础,比过错责任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7.
产品责任归责理论的关键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产品缺陷可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三类。制造缺陷宜采用严格责任,而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应采用过错责任。我国法律应该摒弃现行的严格责任的单一归责原则,适用严格和过错相辅助的二元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法》将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着缺陷。以违法作为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行为合法性的价值评判,限制了求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降低了国家赔偿的责任标准。违法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之单独要件,不是归责原则。在重构我国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时,应确立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国家赔偿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19.
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归责原则的历史流变,可以发现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而英美合同法也已对严格归责原则进行了某种意义的修正,并在接纳过错归责原则上与大陆法系渐行渐近.我国合同法弃过错责任而选严格责任,实际上是逆流而上,完成了向古典意义上严格责任的回归.  相似文献   

2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不同选择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甚大。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几经变更,经历了由笼统的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区分不同情形的适用过失相抵的无过错责任的演进。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较为合理,但有改进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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