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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中国,知情权被社会大众普遍承认,但是就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侵犯知情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有关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还不够,目前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只有暗含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隐性的默示的知情权,而没有明确的作为独立权利的知情权。鉴于此,树立知情权权利保护意识并为公民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是提升公民知情权的越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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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事件是影响范围很广的侵权事件,涉及到社会和国家利益。对于受害者的赔偿除企业赔偿之外,国家也应当承担责任,这主要是由其社会职能决定的。国家可以设立企业参加保险,救助基金等方式来救济受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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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思考,为什么三鹿奶粉公司残忍到连婴幼儿也要害的地步?为什么中国牛奶行业龙头企业一个个都倒在三聚氰胺的面前?社会各界都对此事进行了深深的反思。笔者从思想政治教育生命线理论的角度分析了这一事件,并尝试提出三鹿奶粉事件对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理论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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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之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三鹿奶粉事件”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鹿奶粉事件再一次引起国人对于食品安全的反思,同时也引发出一个问题,那便是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图由三鹿奶粉事件,来引出对我国现行食品召回制度的检讨。召回,作为一项防患于未然的制度设计,其理应获得应有的重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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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反思——谁是真正的责任承担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为依据阐述该大规模侵权事件中谁是真正的责任承担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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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府问题和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着人的健康和生命,而且对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全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对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着手,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具体建议,希望能为决策者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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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多次爆发了大规模缺陷食品侵权事件,而近期发生的“三鹿”奶粉侵权事件,再一次给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敲响了警钟。建议建立比较合理的赔偿机制,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主体的有效应对:在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和相关的侵权企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赔偿时,由法定的专项赔偿基金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国家补偿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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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再一次引起国人对于食品安全的反思,同时也引发出一个问题,那便是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图由三鹿奶粉事件,来引出对我国现行食品召回制度的检讨。召回,作为一项防患于未然的制度设计。其理应获得应有的重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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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群体诉讼优越性衡量原则提供了极佳范本。其对我们的启示如下:第一,增强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在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增设优越性衡量机制.对程序耗费、诉讼成本、法院资源、当事人人数及地域分布有无信息技术难题、通讯难度等要素给予充分考虑.在遵循节约司法资源、接近正义和矫正被告行为等原则.均衡各要素基础上做出是否启动程序的决定.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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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三鹿奶粉事件对社会的危害及时有效地予以了控制,无疑彰显了政府处理危机能力的提高。但是,迄今还在施行的许多漏洞百出的监管制度,仍然需要全社会作出更为深刻的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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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本文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从法学角度审视了三鹿奶粉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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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三鹿奶粉事件"背后的企业社会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颁布后,社会责任一词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了一种现实责任的担当。然而毒奶粉事件的出现却给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敲响了承担社会责任的警钟。本文结合三鹿奶粉事件立足企业社会责任基本理论,探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缘由及其对企业自身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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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7日,国苯质检惠蜀发布公告,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公告称,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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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多元化解决——三鹿奶粉事件与日本C型肝炎诉讼案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处理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课题,中国三鹿奶粉事件的行政主导处理和日本C型肝炎诉讼案的立法与司法结合、合并和解各有千秋,都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经验。本文通过对两案的比较,在分析其利弊的同时,指出其共同特点:在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侵害事件时,积极开拓多元化处理机制,寻求善治;以对受害人的救济为核心,选择最有利于受害人获致救济的处理方式;政府责任的扩大及积极处理;基于特定体制、社会环境与条件的灵活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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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事故中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山西“溃坝事件”,河北“三鹿奶粉事件”与深圳“火灾事故”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安全事故中,企业作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主体,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并通过这一责难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处在安全的环境之中。同时,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安全事故的监管主体,因其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未到位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借助问责督促职能部门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尽力避免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