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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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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法经济学分析表明,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利弊共存。通过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同性伴侣个人、相关家庭及社会均能够从中获益,如提升同性伴侣的自尊,减少疾病与歧视,降低交易成本、社会控制成本和政治宣传成本等。但各利益主体在获取上述收益的同时,也会支付相应的成本,如同性伴侣个人的出柜成本、不能生育的成本,家庭所承受的舆论压力成本及家庭保障功能弱化成本,婚姻概念传统信息转换成本和赞同标志成本等。因此,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权衡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利弊得失,有利于立法者在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与否以及认可模式和时机上做出正确的抉择。  相似文献   

2.
非法同居及其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规定了男女结婚应遵循的法定条件及程序,然而,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所谓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现象屡见不鲜。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导致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引起的重婚犯罪客观方面的变化。笔者拟对这些变化作一下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非法同居的概念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相对而存在,两个概念极易混淆。二者的相同点就在于:(一)男女双方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二)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相似文献   

3.
非婚同居被有些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组合。因此,非婚同居不象婚外同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样受到人们较为强烈的道德指责,越是如此,我们越应该看到,在现代文明和谐的社会中,非婚同居不是一种合理的、真诚的两性关系,更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两性结合的基本形式。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冷遇且不予保护的基本事实,为我们评价或选择两性生活方式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标准。我们有理由认为,非婚同居不仅是和谐两性关系中的杂音、噪音,更是个人与社会权利冲突、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我们可以对非婚同居行为少一些道德上的指责,但我们更应该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保护婚姻家庭,构筑和谐社会的根基,对法律来说才是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4.
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已经日益公开和普遍,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单行法律或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加以适当规制,显得十分必要.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类似于婚姻效力的承认和法律规制,从立法上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以类似于婚姻当事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并侧重于为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的界定,既不可过于狭窄,也不可无限制地延伸扩大,应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逻辑,并且考虑到公众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以婚姻、血缘为基础的包括姻亲关系在内的亲属关系,以及以一般家庭的生活状态相处,能够表现出彼此的情感信任与依赖的类似家庭关系,如同居关系等,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无论异性还是同性,均构成对家庭关系网中个体之间亲密关系的破坏,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应该纳入反家暴法的防治范围,给予受害者充分的保护,达到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实现家庭领域内的正义。  相似文献   

6.
同居案件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同居案件,应指未婚同居和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案件之总称。我国目前解决这类案件的立法存在简单和概括之弊,且缺乏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的定性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经济帮助请求权,相互的继承权等问题上。解决此类争议的思路在于:未婚同居行为是当事人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自主选择,从私法自治和人性的角度出发,法律就不应否认。对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问题,因不受有关婚姻法律的保护,应当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出发考虑。  相似文献   

7.
加国“同性婚姻”草案的风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2000年4月,加拿大给予同性或异性同居人士等同婚姻关系权利的"C-250"草案通过以后,婚姻定义更改为"两个人之自由结合",同性婚姻一下子成为一个困扰加拿大人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人的生存是需要体悟的,但更需要他者的承认。自我只有在他者的承认中才能把握生活的内涵,体会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以,作为属人的社会,需要架构一种承认关系,这种承认关系不单单是认识或情感意义上的内在要求,更是文化积淀的一种生成,是人的生命活动的一种展开和实现。承认关系也体现了对自我的反思与感悟以及对他者的一种定位,对人本质的一种深层的注释,同时也内含有主体从自我生存意志出发对他者生存的一种体验。  相似文献   

9.
非法同居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法治社会里 ,人们正面临着如何根据自由新观念和现代法律精神重新认识非法同居及其后果的问题。婚前同居在我国长期被作为非法同居看待与对待 ,纯属认识误区与错误做法。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是处理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与法律基础。事实婚姻不能作为认定重婚罪的基础或前提 ,但可构成重婚的事实。以情代法或以德代法 ,歧视“第三者”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是司法的退步和法治的悲哀  相似文献   

10.
美好精神生活的基本样态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创造、审美与超越、闲暇与休闲三个向度,是现代精神生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对美好精神生活追求有其自身内在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及价值逻辑。从哲学意义上来说,构建美好精神生活应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大关系中展开,在人的自然本质、社会本质及类本质复归的基础上探寻精神生活的超越路径。  相似文献   

11.
非婚同居中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期以来 ,人们不加区别的视各种非婚同居为非法 ,道德上加以歧视 ,法律上不予保护 ,非婚同居的成本大多由女性独自承担 ,其结果不但不能有效的减少非婚同居 ,反而使女性的权益遭受日益严重的侵犯。本文所做的就是力图在区分侵犯第三人利益的非婚同居和单纯的非婚同居的基础上 ,结合婚姻法、民法的有关规定 ,对非婚同居中的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上的事实同居,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人未经登记而自愿持续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事实状态。事实同居广泛存在于现实中,其本质特征是双方物质上及精神上的相互支持以致不分你我,具备了法律婚姻的实质要件。与民法的注重形式要件不同,刑法认定犯罪侧重于实质要件。法律婚姻的效力在刑法上也适用于事实同居,如财产的共同共有权利、同居义务、相互抚养义务,从而影响财产犯罪、遗弃罪、强奸罪、重婚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3.
不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已不可否认的冲击着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 ,也挑战着现行的法律。本文就不婚同居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社会学的探讨和分析 ,认为不婚同居将可能成为一种人类两性关系的新形式 ,与婚姻形式并行不悖。因此 ,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变革和两性关系新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将成为婚姻家庭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传统的婚姻家庭思想观念正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其主要表现之一。而这一现象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规制,由此引发了许多纠纷。因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并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乱象丛生,在于财产契约属性的民商事规则取代共同生活的婚姻纠纷考量规则的价值取向偏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过度保护债权,亟待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中西法传统比较为镜鉴,正本溯源。夫妻共同债务中所借债务为了婚姻关系符合伦理和法理正当目的的属性不同,由此形成特色迥异的认定原则。我国同居共财的吸收原则,迥异于罗马法基于意识自治的分离原则,相互交汇于共同生活的统摄原则。吸收原则很难内生性进化发展,但有利于婚姻关系共同体的稳定,而分离原则易于矫枉过正,治理成本极大,却尊重个人独立。故惟有以致中和的夫妻债务认定理念来构建防范债权风险的制度,并落实在救济弱者的司法裁量中,方能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根源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重婚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婚罪中的配偶,应当理解为事实婚姻和所有符合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其中包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经宣告无效和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关于有配偶者重婚的问题,应仅限于与他人进行了婚姻登记的情形,同时增设非法同居罪规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17.
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对保障其实现的两个禁止性规定及其本身的操作执行都存在很多的因难,越来越多的同居现象的出现,从婚姻自由的角度看,它的存在是合理的,为了保护同居者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弱者一方的利益,法律应对同居作出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8.
从中国传统婚姻模式———普婚的视角切入,跟踪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年代、1960年代和1970年代几个不同年代初婚同期群女性的初婚持续时间及婚姻现况,得出的结论是:其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女性不仅一直沿袭普婚的传统婚姻模式,且初婚持续时间及婚姻关系保持不变的时间一般至终老,如果没有死亡这个不可抗力因素,60%左右的中国女性守望初婚并有偶者能够长达50年之久,且几个年代女性同期群均基本如此。其二,守望婚姻其实更本质的是守望家庭,对现阶段的老年女性而言,婚姻和家庭是唯一能够维持她们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微薄的或几乎为零的养老金对她们而言,不如守望婚姻、守望家庭更可靠。养老是中国女性沿袭并不断维护传统婚姻模式的最重要的因素。即使在21世纪的头一二十年,这个基本事实仍然存在,这个基本判断仍然没有过时。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婚约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采取放任的态度,完全由道德调整,婚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国现实生活中广泛采用婚约的实际与我国婚姻法对婚约规定的缺如极不相称。现实生活中人们广泛采用婚约是因为婚约存在道德的规制效力,婚约的采用能增加未来结婚的期望性。但是,如果婚约仅有道德约束性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那么,婚约就很有可能只是约束了有道德的守约人,对道德低下的人任意毁约反而是一种纵容。既然婚约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当然应该有其法律效力,只是其效力的范围不及人身而已。我国婚烟法对婚约的放纵显然缺乏法理的支持,对因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根据军人与非军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更是缺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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