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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期折抵立法和我国刑期折抵实践均表明,我国刑法关于刑期折抵的立法模式、折抵原则和折抵本刑等都存在重大缺陷,亟待完善.其最为简捷的完善方式是,在法律文化许可的情况下,也采用专门规制的立法方式、混合主义的折抵原则和所有可独立适用刑罚为折抵本刑的域外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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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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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属于性质迥异而又密切相关的两种法律制裁措施。为了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可以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方面入手加以完善。一方面,统一立法的内容,实现行政处罚与刑罚转化程序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和调整两类法律的衔接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工作机制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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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竞合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处罚与刑罚是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二者关系密切,都是一种对国家的责任 (公法责任)。从违法行为而言,在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上,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仅就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等问题谈一点浅见。一、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问题对违法行为,何种条件下应设立行政处罚?何种条件下应设立刑罚?这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面临的一个特点。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多年争论的一个命题:如何界定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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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是实践中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对犯罪行为既定性又定量,具体而言则有立法、司法和处罚方式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竞合,理论界多有争论,同时针对当前大量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程序衔接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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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刑法和行政法,应该适用刑罚还是行政处罚,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行政处罚与刑罚立法内容、适用方法、适用程序等方面分析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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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期折抵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可被折抵的"刑期"只能是宣告刑;从刑期与刑种的关系看,刑期折抵被折抵的刑种只能是有刑期的自由刑或有数额的财产刑或有刑期的资格刑。刑期折抵以"先行羁押"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即,在法定判决(或新判决)执行前被告人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此外,适用刑期折抵的条件还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理由又被刑事追诉和判处某些法定刑罚,并且,它与刑事追诉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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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怍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说,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虽然有着性质上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在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互相转化,因而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范围互相消长。作者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作了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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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法律仅规定"羁押"的日期应当在被告人被判处的自由刑中予以折抵,而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样的"非羁押式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日期排除于折抵刑期之外.从刑事司法公正、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三方面论述"非羁押式强制措施"应予折抵刑期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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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此项立法打破了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立法缺陷,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刑事法律规范保障。但是,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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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一概不问有关财产的来源与持有是否合法;(2)不考虑受刑人重归社会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刑罚不啻在经济上判处犯罪人"死刑"。由于此种没收财产刑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摈弃,因此中国依据上述没收裁决提出的境外资产追缴请求一般会被外国所拒绝。我国刑事立法应尽快废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做法,将没收的适用范围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挂钩,并应当确立"等值没收"制度,允许用被判刑人的个人财产折抵被挥霍或已灭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采用罚金刑给予犯罪人以财产性制裁,以保证我国境外犯罪资产追缴的国际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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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刑法共同的公法属性,行政拘留与刑罚在功能实现和价值取向方面的一致性,以及刑法的人性关怀、刑罚的公平公正为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现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日期应予折抵刑期。然而该折抵在何种情况下才可适用存在一定争议,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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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定性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为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思路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废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其改造为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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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刑罚后果的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在具有相同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从区分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决定因素与适用的两个面向,根据行为的情节、后果、条件、数量和主体等因素确定给予行政处罚抑或刑罚。在处理程序上,基于"行政→刑事"和"刑事→行政"正反两个程序模式的架构,从它们的启动要件、运作步骤和程序效力等方面,解释现行相关规定的实质内容,揭示两种法律责任的程序衔接部分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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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原未决羁押期不予折抵减刑后的刑期;如此做法不仅违背了现行刑期折抵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也背离了刑期折抵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刑法公平公正的精神;基于依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被不当废止之现状及我国司法人员惯于对司法解释的依赖,有必要重以适当方式明确其折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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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对行政犯的"亦刑亦罚",应坚持相对的"刑罚优先"原则,克服相应的现实障碍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这里的"刑罚优先"是指刑事处罚具有优先性,但不是刑罚包办代替行政处罚。其优先性集中地体现在: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优先于行政执法程序,刑事制裁措施优先于行政处罚措施;其相对性即对原则的例外,包括法律规定"先予行政处罚"和遇到刑事诉讼应该中止的情形。为此目的,我们面临着诸多制约:来自"打了不罚"或"罚了不打"传统观念的障碍及其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法律实务中的一些错误做法等。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构建新的制度以促成法院判决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相似文献